目前,教育部直屬高校以及許多地方高校已經完成了學校章程的修訂或制定工作。章程能否真正成為高校的根本大法,不僅取決于正確的認識和態度,也不僅在于是否在章程中做出了如此規定,而且關鍵在于執行。大學章程的生命在于它們的執行力,而執行力至少涉及以下方面:
首先是大學章程執行程序的法定化。在已公布的絕大多數大學章程中,普遍規定了解釋權與修改權。其實,更重要的是應當規定執行程序。一是要規定章程的執行主體,即誰被要求并被賦予權力來執行整部章程,誰被要求并被賦予權力來執行章程的各項條款。顯然,執行責任及執行權與章程的制定、解釋、修改的責任及權力是不同的。二是要規定章程的執行環節,即針對章程各條款適用的主要對象,規定學校各層面、各院系(所)、各部門在章程執行中的相互關系,規定章程執行的層次和步驟。只有規定了執行程序,章程才能進入執行過程,才能從文本進入實施。
其次是大學章程條款的操作化。已公布的絕大多數大學章程,在條款及其內容上基本屬于簡約型,規定了大學主要事務應當遵循的原則或原則性規范。這是很重要的。更重要的是通過后續制定章程的總體實施辦法或按領域、按事務制定專門實施意見,或對重要條款進行解釋,明確章程條款的具體要求和操作辦法。經此,需要將往時的制度政策進行梳理,該修改的要修改,該補充細化的要補充細化,該廢止的要廢止。通過立改廢釋并舉,進一步明確學校發展方向和改革思路,增強章程及實施辦法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只有將大學章程條款操作化,章程才能被有效遵循和執行。
再次是大學章程執行的監督與問責。在高校內部的法治體系中,制定、修訂及解釋大學章程是高校的“立法”環節,遵循和執行大學章程是高校“法”的實施環節。同時,需要建立和完善大學章程實施的監督與問責環節。要明確規定監督主體及其職權或權利。從法理的角度,當章程的制定和批準主體是同一主體時,該主體應當同時也是最高權威的監督主體,擁有并行使問責與查處的職權。根據建設現代治理體系的要求,還應規定其他的監督主體及其權利,這其中涉及高校內外部較為復雜的利益相關方之間的關系。此外,要明確規定監督程序和問責機制,不同監督主體的監督程序、問責機制以及職權或權利是不同的,應當在程序上設立便捷的途徑,依法依章切實保障高校師生員工對章程執行的監督,并為高校內部學術組織、群眾組織提供問責順暢的通道。只有建立和完善監督與問責制度,章程才能被嚴格遵循和有力執行。(作者文新華,華東師范大學教育管理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