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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于印發《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評估細則》的通知 教技函〔2019〕71號
2019-11-11 10:56   審核人:

教育部關于印發《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
運行管理辦法》《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評估細則》的通知

教技函〔20197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為適應新時代科技教育發展的需要,不斷提升高校自主創新能力,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設與管理,我部對《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教技〔20042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同步制定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評估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有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教育部

  20191010日 

附件:1.《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2.《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評估細則》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促進工程中心高質量發展,提升高等學校自主創新能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中心是高等學校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高等學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組織工程技術研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學科建設發展、培養集聚創新人才、開展國際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工程中心的任務是以國家中長期教育、科技發展規劃為指導,立足高等學校基礎研究優勢,強化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提升工程化和系統集成能力,促進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與技術轉移,夯實行業技術基礎,推動行業技術進步,為國家戰略需求提供科學技術支撐。

第四條 工程中心應充分發揮科研育人作用,深化科教融合,以人才的創造性精神、創造性思維、創造性能力為核心,通過科學研究和工程實踐,培養具有創意、創新、創業能力的高水平工程化人才,為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持續提供人才支撐。

第五條 工程中心為依托高等學校建設的相對獨立的科研實體,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實行定期評估,動態調整。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教育部是工程中心的宏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工程中心發展規劃,擬定布局方案和實施計劃,制定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二)指導工程中心的運行和管理。

(三)負責工程中心建設立項、調整和撤銷。

(四)組織開展工程中心的驗收、評估和檢查。

(五)擬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的相關政策。

第七條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工程中心緊密對接行業和區域科技、經濟發展需求。

(二)推進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落實建設資金和配套條件,提供政策支持。

(三)負責組織所屬高等學校工程中心建設申報、論證,指導和監督工程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四)協助教育部做好工程中心的驗收、評估和檢查工作。

第八條 高等學校是工程中心的建設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工程中心的建設實施,在學科建設、人才引進、隊伍建設、研究生招生計劃等方面予以重點支持,并落實建設資金和運行經費,提供人力資源、研發場地、設備設施等配套保障條件。

(二)將工程中心建設納入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工程中心管理和運行制度,支持工程中心相對獨立運行管理。

(三)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和技術委員會主任,組建技術委員會。

(四)負責工程中心日常監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協助做好工程中心驗收與評估等相關工作。

(五)根據技術委員會意見,提出工程中心發展方向、建設內容等重大事項調整建議。

第三章 立項與建設

第九條 工程中心的立項與建設包括發布建設領域(指南)、立項申請、評審、論證、驗收等環節。

第十條 工程中心立項申請的基本條件為:

(一)符合建設領域(指南)及相關要求,發展目標與建設思路清晰,建設方案可行,研究方向明確,特色鮮明,在本領域本行業有重要影響。

(二)依托學科應為優勢學科或學科群,建設起點高,擁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堅實的工程技術開發與成果轉化工作基礎。

(三)具備技術研發、科技成果工程化的條件及經費保障。原則上工程中心儀器設備總價值不低于2000萬元,建設期新增投資不低于1000萬元,研發、驗證和中試物理空間不低于5000平方米,且相對集中。

(四)擁有知名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和結構合理、富于創新、產業服務意識強、科技成果轉化經驗豐富的創新團隊。具有一支穩定、高水平的研究、工程技術和管理人員隊伍。

(五)擬申請的工程中心,一般應是已運行良好的行業、地方、校級重點技術研發平臺,具有良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和技術儲備。依托高等學校應具有完善的技術轉移與成果轉化機制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符合工程中心立項申請基本條件的高等學校,根據教育部發布的工程中心建設領域(指南)及相關要求,編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申請書》(編制大綱詳見附件1)。依托高等學校應確保建設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并簽署配套經費及條件保障等承諾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送至教育部。

第十二條 教育部組織專家對建設申請書進行評審,擇優批復立項。

根據立項批復,高等學校編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計劃任務書》(編制大綱詳見附件2),組織專家組對工程中心建設計劃進行可行性論證,并將論證后的建設計劃任務書、論證報告報主管部門和教育部備案。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依據立項批復文件,落實建設經費與保障條件,實施建設。工程中心建設期原則上不超過三年,逾期未通過驗收的工程中心,取消立項建設資格。

第十四條 鼓勵支持高等學校探索社會企業和自然人等多元方式融資建設工程中心,開展成果轉移轉化。鼓勵工程中心與合作企業共建中試基地、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基地。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負責本校工程中心的建設與發展,成立由校級相關負責同志牽頭,科技、人事、學科、財務、資產等部門參加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委員會,負責落實條件保障、日常監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研究解決工程中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并保障工程中心基本運行經費每年不低于100萬元。

第十六條 工程中心實行高等學校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工程中心主任負責工程中心的全面工作,并設立副主任和專職秘書。

工程中心主任由高等學校公開遴選和聘任,報主管部門和教育部備案。工程中心主任的聘任條件是:學術造詣深厚、工程技術研究水平高、開拓創新意識和組織管理能力強,熟悉相關行業國內外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身體健康,首次聘任時年齡不超過55歲,且應為本單位全職人員。工程中心主任每屆任期五年,原則上不超過2屆。

第十七條 技術委員會是工程中心的技術指導機構,其職責是根據技術與行業發展趨勢和需求,指導審議工程中心發展戰略和年度計劃工作,評價工程設計與試驗方案,提供技術經濟咨詢和市場信息,研究提出工程中心研究方向調整建議等。技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于總人數三分之二。

技術委員會由行業與技術領域的科技、工程、企業界優秀專家組成,人數不少于11人,其中來自依托高等學校的成員不超過總數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員不少于總數的三分之一。技術委員會每屆聘期5年,原則上不超過2屆。每次換屆須更換三分之一以上成員。

技術委員會由高等學校聘任。技術委員會主任應由依托高校之外的專家擔任,報主管部門和教育部備案。

第十八條 工程中心研發隊伍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應為依托高等學校聘用的、聘期在2年(含)以上的全職人員,包括研究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原則上規模不少于50人。

第十九條 工程中心以國家戰略需求和行業、區域經濟發展需要為導向,圍繞主要研究方向和重點任務,組織團隊開展技術攻關,承擔國家、行業和區域的重大科技任務,持續為技術創新和產業進步提供工程化技術成果。

第二十條 工程中心應深化科教融合,加強人才培養,吸引優秀本科生參與工程實踐,支持研究生參與工程技術攻關,積極與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和行業企業聯合培養創新人才。

第二十一條 工程中心應建立協同創新機制,面向社會開放運行,廣泛吸引優秀人才開展技術協同攻關,與國內外知名企業和團隊開展穩定的實質性合作。

第二十二條 工程中心應規范知識產權管理,強化技術標準與專利等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和保護,重視對行業發展有影響的技術成果和高價值專利(組合)培育。

第二十三條 工程中心應著力營造求真務實、潛心問學、誠實公正、水到渠成、理性質疑、協作開放的創新文化,加強自我監督和科研誠信教育,提升科學素養,防范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十四條 工程中心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實行年度統計報告制度,每年3月底之前將上年度總結報告提交至教育部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加蓋公章后的紙質版報送教育部,并在依托高等學校相關網站上進行公示。

第二十五條 工程中心升級為國家級創新平臺后,原則上不再保留原工程中心牌子,不再納入工程中心管理序列。支持依托高等學校申請組建新的工程中心。

第二十六條 工程中心發展方向和建設內容需要進行重大調整的,經主管部門同意后,由教育部組織專家進行論證,通過論證的準予調整。

第五章 驗收與評估

第二十七條 工程中心建設任務完成后,高等學校經主管部門向教育部報送《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驗收總結報告》(編制大綱詳見附件3),并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八條 驗收工作由教育部組織或委托相關單位進行。驗收專家組由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依據立項批復文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計劃任務書》和《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驗收總結報告》進行現場驗收和綜合評議,形成驗收意見。通過驗收的工程中心,經教育部批復后正式開放運行。

第二十九條 現場驗收和綜合評議包括:

(一)聽取工程中心主任建設工作總結報告,對照《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計劃任務書》,審查建設任務完成情況。

(二)審閱工程中心檔案資料,實地考察工程中心中試與工程驗證環境、設備設施及用房等條件建設情況。

(三)對工程中心建設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討論,提出評議性指導建議,形成書面驗收意見。

第三十條 通過驗收的工程中心正式納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序列管理;未通過驗收的工程中心將被取消立項建設資格。

第三十一條 教育部按照相近研究領域對工程中心進行定期評估,評估周期為5年,評估程序分為初評、現場考察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正式開放運行滿三年的工程中心應參加教育部組織的定期評估。

第三十二條 教育部負責工程中心定期評估的組織實施,制定《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評估細則》,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工作,確定和發布評估結果,受理并處理異議。

第三十三條 教育部根據定期評估結果,對工程中心進行動態調整。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工程中心將給予一定支持,并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未通過評估的工程中心不再列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序列。

第六章

第三十四條 工程中心命名統一為“×××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工程中心通過驗收后,可依據批復文件刻制工程中心印章。

第三十五條 港澳臺地區高等學校申請工程中心建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附件:1.《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申請書》編制大綱

2.《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計劃任務書》編制大綱

3.《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驗收總結報告》編制大綱


附件1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申請書》編制大綱

封面:中心名稱、所屬技術領域、依托單位、主管部門、中心負責人、聯系電話、電子郵箱、通信地址與郵編、編制日期

一、摘要

二、建設意義與必要性

1.建設的背景和需求

2.國內外本領域技術狀況及發展趨勢

3.國內本領域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現狀

4.依托單位在本領域所處的地位與發展潛力

三、申報單位概況和建設條件

1.申報單位概述

2.現有基礎條件

3.學科建設基礎

4.人才隊伍建設基礎

5.代表性成果與案例

四、主要任務和目標

1.研究方向和任務

2.近期目標和中長期目標

五、管理與運行機制

1.機構設置與職能

2.運行機制

六、投資情況

七、經濟社會效益分析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九、依托單位意見

十、主管部門意見

十一、有關附件


附件2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計劃任務書》編制大綱

封面:工程中心名稱、所屬技術領域、依托單位、主管部門、中心負責人、聯系電話、電子郵箱、通信地址與郵編、編制日期

一、摘要

工程中心名稱、依托單位、主要研究方向、建設周期、建設地點和建設計劃;投資總規模、新增投資規模及其構成、經費籌措方式等。

二、建設方案

1.主要研究方向和任務

2.驗收目標和中長期目標

3.擬解決的關鍵技術問題和當前擬實施的工程化項目

4.人才培養、隊伍建設計劃

5.保障條件建設計劃

三、運行管理機制

1.機構設置

2.管理機制

四、依托單位的支持

五、主管單位的支持

六、產業化應用前景和經濟社會效益分析

七、工程中心建設計劃專家組論證意見

八、依托單位意見

九、主管部門意見

十、教育部審核意見

十一、有關附件

(有行政或法律效力的配套建設資金證明文件;科研項目名稱、編號、來源、起止時間及其經費一覽表;成果推廣轉化用戶證明等。)


附件3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驗收總結報告》編制大綱

封面:工程中心名稱、所屬技術領域、依托單位、主管部門、中心負責人、聯系電話、電子郵箱、通信地址與郵編、編制日期

一、摘要

二、建設概況

三、建設計劃任務書主要內容

四、建設計劃完成情況

1.研究任務完成情況及標志性成果

2.隊伍建設及人才培養情況

3.配套與支撐條件落實情況

五、建設期工程化情況

1.關鍵技術突破情況

2.工程化項目實施進展與效益

3.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及其對行業、區域發展影響力

4.典型工程化案例

六、建設和運行資金投入情況

七、運行與管理機制、規章制度

八、中長期發展規劃

九、依托單位自評意見

十、主管部門意見

十一、附件材料

1.xxx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相關批復文件

2.xxx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計劃任務書

3. 合作、協議及其他相關文件

4. 建設和運行資金投入相關證明材料

5. 儀器設備清單

6. 建筑平面圖、圖紙等

7. 典型工程化案例佐證材料

8. 行業標準、認證資質證明等

9. 代表性科研成果

10.產業化成果證明材料

11.其他證明材料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評估細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管理,規范工程中心定期評估工作,引導激勵高質量發展,根據《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評估是工程中心建設運行動態管理的重要環節,重點檢查工程中心評估周期內的運行情況,其目的是建立優勝劣汰競爭機制,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提高質量,促進發展。評估內容包括工程技術研發能力與水平、成果轉化與行業貢獻、學科發展與人才培養、運行管理能力。

第三條 評估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靠專家、注重實效、動態調整、以評促建,采取定性評估和定量評估相結合的方式(評估指標體系詳見附件1),定量評估以每年度提交至教育部科技管理信息系統中的數據為準評估工作分為初評、現場考察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

第四條 正式開放運行(從驗收通過發文第二年11日算起)滿三年的工程中心,原則上都應參加五年一周期的評估,未滿三年的工程中心可自愿申請參加評估。

第二章 評估職責

第五條 教育部負責評估工作的組織實施,包括:制定工程中心評估細則和評估指標體系,確定參評工程中心名單,安排評估任務,建立評估專家庫并遴選評估專家,組織或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工作,確定和發布評估結果,指導、評價和監督評估機構的工作,受理對評估機構和評估工作的實名異議。

第六條 評估機構應具備組織實施評估工作的條件,能夠按照本細則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并對評估過程中的有關信息嚴格保密。評估機構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擬定評估實施方案和經費預算并報教育部批準,受理評估申請,組織專家評估,總結評估工作,提交評估報告,建立評估工作檔案并按期向教育部移交。

第七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以下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所屬高等學校編制評估相關材料,做好工程中心評估準備工作。

第八條 工程中心依托高等學校負責為工程中心評估提供支撐和保障,組織工程中心編制評估相關材料,并對評估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審核把關。

第九條 參評工程中心根據本細則的要求,全面總結評估周期內的工作,認真編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評估總結報告》(編制大綱詳見附件2),確保材料與數據真實可靠。

第三章 評估準備

第十條 教育部于每年4月發布當年評估通知,確定參評工程中心名單,并抄送評估機構。

第十一條 評估機構根據當年發布的評估通知,制定詳細的評估實施方案和經費預算,報教育部批準。評估實施方案包括工程中心分組、材料提交、評估日程安排等。評估經費預算主要包括專家評審費、會場租用費、交通費、食宿費等。教育部在收到評估方案后的15個工作日內批復。

第十二條 評估機構按照初評、現場考察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工作安排,組織專家開展評估,并于下半年完成評估工作。

第四章

第十三條 評估機構依據評估工作相關規定和要求,對參評工程中心提交的評估材料進行審核,督促工程中心在規定期限內完善和補齊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初評按照技術領域相近分組,采取集中會議評議。教育部在會前組織召開初評預備會,向初評專家說明評估規則和指標體系,明確評估任務和要求。

初評內容包括:審閱評估材料、聽取評估總結報告、專家質詢、記名打分等環節。

第十五條 根據專家打分結果,初評成績排名前20%和后20%的工程中心,從其余參評工程中心中抽取的不少于10%工程中心一并列入現場考察名單。

現場考察名單在教育部網站上發布。未進入現場考察名單但有意愿參加現場考察的,可在名單公布后10個工作日內向教育部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列入現場考察名單。

第五章 現場考察

第十六條 現場考察按照參評數量和相近領域進行分組。教育部成立現場考察專家組,評估機構組織現場考察。每個專家組由5–7名專家組成,其中應包含初評專家2–3名,管理專家1–2名。

第十七條 評估機構按照現場考察工作方案,確定各參評工程中心現場考察時間(每個參評工程中心不少于半天)和路線,于現場考察前10個工作日通知參評工程中心,并將現場考察安排通報工程中心主管部門。

評估機構負責擬訂現場考察工作手冊,主要內容包括現場考察基本程序、日程安排、有關文件、工作人員職責以及保密協議等。教育部會同評估機構組織召開現場考察預備會,向專家組成員明確現場考察的任務和要求。

第十八條 現場考察過程由專家組長主持。主要考察工程中心的運行狀態、建設內容和管理機制;核實承擔國家、行業和區域重大科技任務完成情況,技術攻關、科研成果和工程化應用推廣情況;檢查依托高等學校對工程中心的支持和條件保障的落實情況,以及工程中心的日常監督管理情況等。

第十九條 現場考察主要內容包括:聽取工程中心主任和依托高等學校工作報告,并提問質詢,審閱評估材料和證明材料,召開座談會或進行個別訪談,考察工程中心實驗技術平臺、中試與工程驗證環境等。其中:

工程中心主任工作報告主要介紹評估期內工程中心取得的標志性技術成果(不超過5項)與工程化應用,并對工程中心的運行狀況和管理機制進行全面、系統總結。

學校負責人要代表依托高等學校,報告評估期內對工程中心的資源投入、條件保障、政策支持、日常監督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條 工程中心應提供以下材料備現場考察專家組查閱:基本運行經費、建設資金投入等有關財務證明(包括到賬和使用情況);各類相關項目合同書、立項批準書、科研成果、成果轉化與技術轉移、技術交流和會議等相關證明材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

第二十一條 現場考察專家組根據實際考察情況,交流討論后,以口頭方式向工程中心和依托高等學校簡要反饋意見和建議,現場不公布考察結果。

第二十二條 現場考察結束后,專家組根據評估指標體系對本組考察的工程中心記名打分,并形成書面評估意見。評估意見應明確指出工程中心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六章 綜合評議

第二十三條 按照初評成績占50%,現場考察成績占50%計算出參加現場考察的各工程中心的綜合成績。綜合成績排名靠前的工程中心評估結果為優秀,綜合成績排名后15%的工程中心將參加綜合評議。參加綜合評議的工程中心名單在教育部網站上發布并提前至少10個工作日通知有關依托高等學校。

第二十四條 同領域的綜合評議不再按相近學科分組。每個領域綜合評議專家組由9–11名專家組成。

第二十五條 評估機構向綜合評議專家組提供參評工程中心的初評成績、現場考察成績、現場考察意見、評估材料和評估指標體系等。

第二十六條 參加綜合評議的工程中心由中心主任做綜合評議工作報告,并對專家組的質詢進行答辯。主要介紹工程中心代表性成果和優勢特色、技術研究情況、工程化情況、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發展規劃和設想等。

第二十七條 專家組經評議討論,對參加綜合評議的工程中心記名打分和排序,形成綜合評議意見,并當場公布排序結果。

第七章 評估結果

第二十八條 綜合評議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評估機構負責撰寫評估報告,對評估工作進行系統總結并提出建議和意見,并與評估檔案一并提交教育部。評估檔案包括:各階段專家組人員名單、初評專家打分表、初評打分排序統計結果、各工程中心現場考察意見、現場考察打分表和排序結果、綜合評議專家打分表和排序結果、綜合評議意見等。

第二十九條 教育部根據評估成績和評估報告,確定并發布評估結果及處理意見。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限期整改、未通過四類,評估結果為優秀的比例不超過15%,評估結果為限期整改和未通過的比例不低于10%,其余為良好。

評估結果在教育部科技司網站公示一周,最后以書面形式向依托高等學校反饋。由教育部處理公示期間個人或單位實名提出的異議。

第三十條 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工程中心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評估結果為“未通過”的工程中心不再納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序列。評估結果為“限期整改”的工程中心整改期不超過2年,整改期滿后由教育部組織專家現場檢查整改效果,檢查未通過的工程中心不再納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序列。

第三十一條 連續三次評估結果均為“優秀”的工程中心,可不參加下一輪評估,其評估結果定為優秀。連續兩次評估結果均為“限期整改”的工程中心不再納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序列。不參加評估、中途退出評估、無重大客觀原因逾期未報送評估材料的工程中心,其評估結果定為未通過。

第八章

第三十二條 工程中心評估費用由教育部承擔。

第三十三條 工程中心評估實行公示與回避制度。參評工程中心可提出需回避的評估專家,與工程中心相關的人員不得作為評估專家。評估專家應科學、公正、獨立地行使評估職責和權力,遵守評估保密制度,不得對外發布相關過程信息,不得收取評估對象的評審費用、禮品、禮金。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作為《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配合文件,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附件:1.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評估指標體系

2.《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評估總結報告》編制大綱



附件1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評估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

評估要點

工程技術

研發能力

與水平

30%

創新水平

總體定位和研究方向;

工程技術重大突破;

標志性成果影響力;

承擔國家或地方重點重大科研任務情況

人才與隊伍

中心主任與技術帶頭人作用;

研發及工程技術隊伍結構;

青年骨干培養與引進;

工程技術隊伍團隊攻關能力

裝備與場地

物理空間與儀器設備分布合理,滿足工程技術研發及創新發展需要

成果轉化

與行業

貢獻

30%

成果轉化

科研成果轉化機制及成效;

專利轉化收益;

校企合作研發任務及經費保障;

承擔政府產業化項目情況

行業貢獻

工程化典型案例,推廣示范作用;

對行業(區域)產生直接經濟社會效益;

主持或參與制定國際、國家及行業技術標準與規范;

提供技術咨詢和培訓服務

學科發展

與人才

培養

20%

學科建設

支撐學科建設水平提升的作用;

促進學科交叉和新興學科發展

人才培養

碩士、博士培養;

實習實踐基地設立及學生創新創業情況;

與國內外科研機構和行業企業聯合培養創新人才

開放與運行

管理

20%

發展潛力

近中期目標;

未來前景

開放共享

儀器設備和資源開放共享;

技術研發合作交流情況

管理與支持

內部規章制度、運行管理機制、評價考核體系等;

依托高校、地方政府投入與支持舉措;

技術委員會支撐作用;

科研氛圍、學術風氣


附件2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評估總結報告》編制大綱

封面:工程中心名稱、所屬技術領域、建設時間、依托單位、主管部門、中心負責人、聯系電話、電子郵箱、通信地址與郵編

一、摘要

二、評估期基本情況概述

三、評估期間工作業績

1. 產業重大技術突破、共性關鍵技術供給、自主知識產權成果及其水平,各研究方向標志性技術成果、水平和工程應用與效益。

2. 工程化典型案例實施進展,對產業技術進步與核心競爭力的提升作用、影響與效益貢獻。

3. 工程化技術成果轉移、轉化、輻射、擴散情況及其對行業、區域發展影響力,主持或參與制定國家及行業技術標準與規范情況,對創新驅動發展、經濟轉型升級的作用與貢獻。

4. 隊伍建設及其水平,高層次創新人才培養質量及其在行業中的影響;帶頭人與團隊水平對工程中心建設的貢獻。

5. 對工程技術人才培訓、人才培養及開放服務。

6. 對學科建設支撐作用。

四、硬件條件運行情況與質量

1.研究方向及其相應實驗技術平臺配置情況

2.中試與工程驗證能力

3.配套設施及支撐條件

4.技術成果、文件資料歸檔情況

五、經費情況

1.經費收支情況

2.技術轉讓與服務收入情況

六、運行與管理機制

1.機構設置

2.管理體制及運行機制

七、近中期任務、目標和未來規劃

八、存在問題及改進措施

九、依托單位自評估意見

十、主管部門意見

十一、教育部意見

十二、有關附件

科研項目名稱、編號、來源、起止時間及其經費一覽表;成果推廣轉化用戶證明等。)

附件【教育部關于印000.docx已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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