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條 稅務機關依法足額征收教育費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主要用于實施義務教育。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可以決定開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費,??顚S谩^r村鄉統籌中的教育費附加,由鄉人民政府組織收取,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代為管理或者由鄉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鄉范圍內鄉、村兩級教育事業。農村教育費附加在鄉統籌中所占具體比例和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