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看免费观看高清电影大全,欧美日韩不卡视频一区二区三区 ,四方馆电视剧免费观看完整版高清,欧码的XL是亚洲码

當前位置: 網站首頁 >> 教學科研 >> 教學規范 >> 正文

河套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試行)

河套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試行)

河院發〔2018〕10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生日常行為管理,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違紀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嚴重程度相適應,達到既嚴肅處理違紀事件又教育學生本人的目的。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院所有本、專科(高職)學生(以下稱學生),其他類型學生參照執行。

 

第二章 處分種類與運用

 

第四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校規校紀的學生,學院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從重處分:

(一)故意隱瞞、歪曲、捏造事實,妨礙調查或拒不承認錯誤的;

(二)對相關人員打擊報復的;

(三)在紀律處分期間再次違紀的;

(四)伙同校外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校規校紀的;

(五)組織、策劃或脅迫他人參與違紀行為的;

(六)偽造、銷毀、藏匿證據或阻止他人揭發、檢舉和提供證據的;

(七)其他應當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六條  除考試違紀(作弊)或上述加重處分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酌情從輕處分:

(一)違紀后認識錯誤深刻,認錯態度較好的;

(二)違紀行為未造成不良影響或重大損失,得到相關人員諒解的;

(三)其他可從輕處分的情形。

第七條  對于有輕微違紀行為尚不夠紀律處分者,由學生所在系部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章    處分細則

 

第八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參與未經批準的集會、游行及其他非法活動;組織、參加非法組織或非法團體等,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  學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未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經教育能夠認識改正錯誤并配合學院工作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二)受到行政處罰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打架斗毆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挑起事端、教唆他人打架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毆打他人,造成一定后果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聚眾斗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持械打人、事后報復擴大事態或強行索要財物者,從重處分。

第十一條  盜竊、騙取、勒索公私財物者,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盜竊價值累計10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二)盜竊價值累計1000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預謀策劃盜竊,多次盜竊、數額較低但性質惡劣者,從重處分。

(四)騙取、勒索公私財物者比照盜竊從重處分。

第十二條  在校園內組織賭博活動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參與賭博活動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屢教不改者,從重處分。

第十三條  藏匿、吸食毒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制造事端,擾亂課堂教學秩序,或在校內公共場所、集體活動中擾亂公共秩序,情節較重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招引校外人員在校內尋釁滋事,造成后果者,從重處分。 

第十五條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破壞公共設施及設備,除承擔經濟責任外,價值在5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價值在500元以上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損壞財物價值數額較大,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六條  在校內酗酒滋事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七條  違反國家和學院網絡管理有關規定,登錄非法網站,傳播非法文字、圖片、音頻、視頻資料,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在校園內復制、傳播、制作、出售含有非法、迷信、淫穢內容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者,除沒收相關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外,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九條  在校園內進行宗教活動,經勸阻不改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組織或參加國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傳銷或邪教、封建迷信活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未經允許擅自在校外住宿者;違反學生公寓管理規定,在宿舍內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內留宿、晚歸或夜不歸宿者,違反宿舍內有關消防、安全用電管理規定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有其他違反學生公寓管理規定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違法違紀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一)盜取公章、文件、檔案,偽造證書證明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偽造、冒領、轉借學生證等各種證件,造成后果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三)侮辱、誹謗、恐嚇、陷害他人,產生不良后果者,可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四)從事或參與其他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活動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屢教不改者,從重處分。

第二十三條  學生曠課達到下列學時(上課、實驗、實習、軍訓按實際授課學時或規定學時計;集體活動按每次2學時計;擅自離校按每天6學時計)者,給予以下紀律處分:

(一)11—20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二)21—30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31—40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四)41學時以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四條  學生違反教學管理規定的,參照學院相關規定執行;違反考試紀律的,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按違反考場規則處理,成績以零分記,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4.在考場或者學院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5.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

6.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7.用規定以外的筆、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8.無故缺考考生;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按考試作弊處理,成績以零分記,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3.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的;

4.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5.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8.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

9.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10.以論文形式考試或考查的課程中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的;

11.其他應當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按考試嚴重作弊處理,成績以零分記,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

2.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

3.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

4在校期間考試作弊達到兩次或參加國家級考試作弊一次的;

5.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6.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受到違紀處分對學業的影響參照學院相關管理規定執行;違紀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評獎學金及其他榮譽稱號。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四章    處分程序

 

第二十六條  學院在處分學生時,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二十七條  違紀學生的處理工作,原則上由學生所在系部負責;情節嚴重、涉及不同系部的學生違紀事件由學生處、教務處、保衛處等職能部門負責協調。

第二十八條  違紀事件發生后,學生所在系部應及時完成調查取證工作。相關職能部門在管轄范圍內發現學生有違紀行為的,應當及時調查并向學生所在系部及時提交違紀事實材料。

第二十九條  違紀學生處理,要查清事實,收集證據,認真做好調查筆錄,由被調查人和調查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人員拒絕簽字的,調查人員應在筆錄上注明。調查人員應注意保護被調查人員的隱私和相關權益,調查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條  學生違紀處分,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一)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由違紀學生所在系部提出處分建議,經學生處研究提出處理意見(涉及考試違紀的由教務處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學院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決定;

(二)開除學籍處分,由學生所在系部會同學生處(涉及考試違紀的會同教務處)提出處分建議,經合法性審查后,報學院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審核,提交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一條  對事實清楚的違紀事件,系部應在收到違紀材料或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出處分建議報有關部門按照程序處理。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處理完畢的,應書面報有關部門備案。

學生處、教務處及其他參與違紀事件調查處理的部門有權對系部的處理意見提出異議,要求系部重新審議。

第三十二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學生擬處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學生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相關部門和系部要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對學生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進行復核。

第三十三條  學院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要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三十四條  違紀處分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院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三十五條  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期限原則上為6個月,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期限原則上為12個月。學生受處分期間,由系部負責對其進行考察。處分期滿,學生表現較好,無再次違紀行為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系部討論同意,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報學生處批準后可解除;記過及以上處分經學生處審核,報分管院領導批準后可解除。在處分期間有突出表現的,經上述程序后可提前解除處分,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期原則上不能少于3個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原則上不能少于6個月。畢業生在離校前未滿處分期限的,經上述程序后可提前解除處分。在留校察看期間再次發生違紀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六條  因違紀正在處理中的學生,系部及有關部門應暫緩為其辦理轉專業、畢業離校等手續。處于處分期間的學生須解除處分后方能辦理畢業離校手續。

第三十七條  學院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時,應當書面告知擬被處分學生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一)擬被處分學生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書面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系部提出書面申請。學生明確提出放棄聽證權利的,不得再次提出聽證要求;未按時提出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二)系部應在收到學生的書面申請后15日內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提前將聽證會的時間、地點、主持人等有關事項書面通知擬被處分學生,由學生在通知書送達回執上簽字;

(三)擬被處分學生應當按時參加聽證;未按時參加且事前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四)聽證會應當由非本事件調查人員主持,并由專人負責記錄;擬被處分學生認為主持人與本事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其回避;

(五)聽證參加人包括擬被處分學生及其代理人及本事件調查人員。擬被處分學生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需在舉行聽證前遞交授權委托書。除涉及隱私外,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六)擬被處分學生在聽證中的權利與義務: 

1.有權對事件的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2有權對事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并提出新的證據; 

3如實陳述本人違法違規或違紀事實并回答主持人的提問;

4.遵守會場紀律,尊重聽證主持人。 

(七)聽證會程序:                                        

1.聽證會記錄人宣布聽證紀律、擬被處分學生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詢問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宣布聽證開始; 

2.事件調查人員提出擬被處分學生違法違紀的事實、證據、處分依據以及處分建議; 

3.擬被處分學生就事件事實進行陳述和申辯,提出有關證據,對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 

4.聽取擬被處分學生的最后陳述; 

5.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聽證筆錄交擬被處分學生審核無誤后簽字。 

聽證結束后,系部應根據聽證筆錄,依據有關規定作出處分決定。

第三十八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該學生應在接到學院處分決定書后兩周內辦理手續并離校。

第三十九條  對學生的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須按照規定存入學生本人檔案和學院文書檔案。 

第四十條  學生對學院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超出申訴期,視為放棄。學生申訴依據《河套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時起施行,原《河套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河大院發〔200641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教務處、保衛處、后勤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附件:1.河套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

2.河套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解除申請審批表


附件1

 

河套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

 

被處分

學生

姓名

 

性別

 

年齡

 

系部

 

班級

 

學號

 

主要

違紀

事實

 

處分

依據

 

系部

處分

建議

建議給予         處分,處分期    個月。

 

 負責人簽字(蓋章):                     年          

教務處

意見

考試違紀須填寫此欄

 

           負責人簽字(蓋章):                              

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

意見

 

 

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學生處)(蓋章):                    

學院

審批

意見

 

 

 

(蓋章)                     

送達學生本人簽字

 

 

送達日期

          

說明1.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由系部提出處分建議,經學生處(涉及考試違紀的經教務處)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學院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決定;開除學籍處分,由學系部會同學生處(涉及考試違紀的會同教務處)提出處分建議,經合法性審查后,報學院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審核,提交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2.處分期滿,學生表現較好、無再次違紀的,由本人申請,按規定程序解除處分。

3.學生對本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本處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可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期滿未提出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

4.本決定書一式三份,送達學生本人一份,學生處一份,系部存學生檔案一份。


附件2

 

河套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解除申請審批表

 

姓名

 

學號

 

性別

 

系部

 

專業

 

出生年月

 

處分時間

 

處分類別

 

受處分原因:

 

處分期間個人表現: 

 

 

輔導員(班主任)簽名:                      學生簽名:                  

                                                        

系部意見

 

 

 

負責人簽字(蓋章)                 

教務處意見

 (考試違紀須填寫此欄)  

 

 

負責人簽字(蓋章)                

學生處意見

 

 

 

負責人簽字(蓋章)                 日

學院意見

                                  

            日起解除處分

 

    分管院領導簽字(蓋章)          

說明:1.學生申請解除處分時,除填寫本審批表外,須另附申請書一份。

2.警告、嚴重警告報學生處批準;記過及以上處分經學生處審核,報分管院領導審批。

3.本表一式三份,送達學生本人一份,學生處存檔一份,系部存學生檔案一份。

上一條:河套學院主要教學環節質量標準(修訂)
下一條:河套學院學生管理規定

關閉

<label id="mfuuu"></label>
    <menuitem id="mfuuu"><rp id="mfuuu"><em id="mfuuu"></em></rp></menuitem>
    <menu id="mfuuu"></menu>
  1. 主站蜘蛛池模板: 林州市| 五大连池市| 建阳市| 太谷县| 汾阳市| 常宁市| 乃东县| 丰原市| 曲松县| 璧山县| 金堂县| 淄博市| 通州市| 共和县| 遂溪县| 永丰县| 宕昌县| 恩施市| 玉环县| 安岳县| 玉田县| 合肥市| 毕节市| 科技| 蓬安县| 永善县| 两当县| 西藏| 南开区| 中宁县| 商南县| 华蓥市| 昌乐县| 寻甸| 区。| 渑池县| 游戏| 集贤县| 望城县| 汉中市| 长海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