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教學紀律,強化教學管理,落實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精神,保障教學及教學管理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和嚴肅性,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進一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院專兼職(含外聘)教職工。
第二章 教學事故認定
第三條 教學事故是指由于任課教師、教學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教學服務人員及相關管理部門的責任,導致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教學進程和教學質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行為或事件。
第四條 教學事故,按崗位職責追究到個人,屬于單位責任的,由事故單位相關負責人承擔責任。
第五條 教學事故根據性質和內容,分為四類:
課堂教學(A類),考試與成績管理(B類),教學管理(C類),教學保障(D類)。
第六條 教學事故根據情節和后果,分為三個等級:
由于責任人的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或事件為一般教學事故(Ⅲ級);由于責任人的原因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或事件為嚴重教學事故(Ⅱ級);由于責任人的原因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為或事件為重大教學事故(Ⅰ級)。
第七條 教學事故根據類別和等級,按《教學事故分類分級表》(附件1)進行認定。同一行為或事件適用多項教學事故認定的,按最高等級認定。
第八條 《教學事故分類分級表》未列舉的其他違反教學工作程序、教學工作規范、教學管理制度的情況,根據情節和后果,參照本辦法相關條款進行教學事故認定。
第九條 成立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組織機構,院級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組織機構由院長、分管教學的副院長、各部門負責人組成;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組織機構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教務處。部門成立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組織機構。
第三章 教學事故處理
第十條 教學事故發生后,事故責任人或發現人、知情人應及時將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后果和影響報告相關系部或部門,并填寫教學事故認定處理表(附件2)。由責任人所在系部或部門及時了解核實相關事實和情況。事故責任人不明或事故情節不清楚的,由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組織機構辦公室同教學督導組、事故相關單位及有關部門共同調查;特殊情況下,學院成立專門調查組調查。
第十一條 教學事故的處理,由責任人所在部門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組織機構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院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組織機構辦公室。辦公室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建議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 教學事故一經核定,視其級別和情節給予以下處理:
三級事故責任者,在事故責任人所在單位內通報批評,扣發事故責任人1個月的績效工資(校內崗位津貼),取消其本年度評優資格。一學期內再次發生三級教學事故者給予全院通報批評直至警告處分。扣發事故責任人2個月的績效工資(校內崗位津貼),取消其本年度評優資格。
二級事故責任者,在系部、部門范圍內進行自我檢查,全院通報批評,扣發事故責任人3個月績效工資(校內崗位津貼),取消其本年度評優和申報高一級技術職務的資格,視后果和影響給予警告直至記大過以上處分。
一級事故責任者,全院通報,扣發事故責任人6個月績效工資(校內崗位津貼),取消其兩年內評優和申報高一級技術職務的資格。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停職檢查直至調離崗位的處理,以及記過直至開除工職的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對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有異議的當事人或部門,可在收到處理文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學校紀檢監察處提出申訴,紀檢監察處與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組織機構辦公室研究提出答復意見。答復意見經院長辦公會議審定后,在當事人提出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四條 教學事故處理結果作為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年度考核、評獎評優、崗位津貼發放、工資調整、職稱評審、晉職晉級以及崗位聘任的依據。
第十五條 教學事故造成學校或他人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教學事故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河套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組織機構辦公室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院長辦公會議決定。
附件1.教學事故分類與級別
2.河套學院教學事故認定處理表
附件1:
教學事故分類與級別
課堂教學類(A)
序號 |
事 項 |
級別 |
1 |
在教學過程中散布或出現違背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否定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攻擊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或行為,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教書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論,傳播錯誤思潮和錯誤觀點。 |
Ⅰ |
2 |
無故或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學院、系部安排的合理的教學任務。 |
Ⅰ |
3 |
暗示或慫恿學生鬧事、罷課,影響教學秩序。 |
Ⅰ |
4 |
教師在教學活動中對學生使用歧視性、侮辱性語言,對學生實行體罰或變相體罰。 |
Ⅰ |
5 |
教師違反學院有關規定,向學生強行推銷或強迫學生購買教材或其他物品,造成惡劣影響。 |
Ⅰ |
6 |
除不可抗力原因,教師未按規定程序辦理手續,擅自停課、缺課。 |
Ⅰ |
7 |
教師未提前請假或請假未準而缺課一周內/一周及以上; |
Ⅱ/Ⅰ |
8 |
除不可抗力原因,教師上課遲到超過10分鐘或提前下課超過10分鐘。 |
Ⅱ |
9 |
教師無特殊原因擅自離開課堂,使教學中斷,影響教學正常秩序。 |
Ⅱ |
10 |
教師無正當理由不使用學院或系部選定的教材而擅自使用其他教材。 |
Ⅱ |
11 |
教師或教學輔助人員未經批準,擅自取消教學大綱規定的教學、實習、實訓、實驗等內容。 |
Ⅱ |
12 |
教師或教學管理人員因保管不善,遺失學生作業、試卷或學生原始成績,造成嚴重影響。 |
Ⅱ |
13 |
未經批準,學期課程內容1/10以上教學任務未完成。 |
Ⅲ |
14 |
未經批準,擅自變動上課時間;無特殊原因變更教學時間、地點,影響教學秩序。 |
Ⅲ |
15 |
未按規定程序辦理手續或未經批準,擅自請人代課或替他人上課,擅自調課。 |
Ⅲ |
16 |
著裝不嚴肅或上課吸煙或課前喝酒,影響教學活動。 |
Ⅲ |
17 |
因工作失誤,造成公共財產損失: 財產損失1000元以下的/ 財產損失1000-5000元的 / 財產損失5000元以上的。 |
Ⅲ/Ⅱ/Ⅰ |
18 |
因工作失誤,造成學生受傷: 致使學生受輕傷的 / 致使學生受重傷的 / 致使學生殘疾的。 |
Ⅲ/Ⅱ/Ⅰ |
19 |
教師在上課時通訊工具發出訊號聲響不立即關機/教師在上課時接聽手機。 |
Ⅱ/Ⅰ |
20 |
上課未攜帶基本教學文件(教材、教案、授課計劃、教學大綱、學生學習過程評價表)。 |
Ⅲ |
21 |
未按計劃要求布置作業或未按要求批改作業。 |
Ⅲ |
22 |
實驗、實習實訓、社會實踐帶隊教師帶隊期間擅自離崗/不進行指導。 |
Ⅲ/Ⅰ |
23 |
指導教師失職導致學生違反實驗室管理規定,且造成不良影響。 |
Ⅲ |
24 |
畢業論文(設計)指導教師達不到規定的指導時間。 |
Ⅲ |
25 |
教師指導的畢業設計(論文)存在偽造數據或抄襲現象(≥2/3,1/2)。 |
Ⅰ/Ⅱ |
26 |
學生畢業論文(設計)有多處明顯錯誤或有較大原則性錯誤,指導教師未能及時指出,并允許答辯。 |
Ⅱ |
27 |
畢業論文(設計)指導教師指導不到位,造成畢業論文(設計)不符合要求,質量低下。 |
Ⅱ |
28 |
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學生、專家、同行評教。 |
Ⅲ |
29 |
教室日志填寫不規范、不完整。 |
Ⅲ |
考試與成績管理類(B)
序號 |
事 項 |
級別 |
1 |
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考前故意泄露試題;監考人員伙同學生考試作弊,造成惡劣影響。 |
Ⅰ |
2 |
除不可抗力原因,監考人員未到考場履行監考職責。 |
Ⅰ |
3 |
教師或教學管理人員故意更改、偽造學生成績。 |
Ⅰ |
4 |
教師評卷徇私舞弊,提高或壓低學生成績20分及以上。 |
Ⅰ |
5 |
教師或教學管理人員因保管不善,遺失學生作業、試卷或學生原始成績,影響學生成績,造成惡劣影響。 |
Ⅰ |
6 |
考試命題內容不符合教學大綱基本要求或試卷卷面上出現答案或多處重題、科學性錯誤三處以上。 |
Ⅱ |
7 |
無故或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學校安排的監考任務。 |
Ⅱ |
8 |
命題或印制試卷不及時,影響考試按期進行。 |
Ⅱ |
9 |
試卷印制、傳送、保管過程中失誤泄密。 |
Ⅱ |
10 |
教學管理人員制卷不規范或試卷印制不準確,未及時處理,導致考試不能正常進行。 |
Ⅱ |
11 |
監考人員監考不嚴格,對違反考試紀律、作弊的學生不及時制止或對考場違紀情況不如實記錄。 |
Ⅱ |
12 |
閱卷教師不按評分標準閱卷,致使學生成績出現嚴重差錯或擅自提高、壓低學生考試成績10分及以上。 |
Ⅱ |
13 |
教師或教學管理人員不按規定時間和方式報送學生考試成績和試卷分析,造成嚴重后果。 |
Ⅱ |
14 |
考試結束后收回試卷的份數與參加考試人數不相符。 |
Ⅱ |
15 |
擅自變更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考核方式。 |
Ⅱ |
16 |
A、B卷雷同率高于30%/連年使用雷同試卷超過50%。 |
Ⅲ/Ⅱ |
17 |
監考教師遲到、早退。 |
Ⅲ |
18 |
監考教師擅自離開考場或在考場內坐著監考、睡覺、聊天、看書報、批作業、戴耳機、玩手機等做與監考無關的事。 |
Ⅲ |
19 |
監考教師未向考生宣布考場紀律,未按規定清理考場。 |
Ⅲ |
20 |
命題份量不足,未達規定考試時間一半即全部交卷。 |
Ⅲ |
21 |
試卷批改不認真(錯改、漏改,總分計算錯誤)已登錄成績/成績未登錄。 |
Ⅲ/Ⅰ |
22 |
考試結束后教師未在一周內錄入成績。 |
Ⅲ |
23 |
成績錄入后因批改失誤需要更改成績3—4名/5名及以上。 |
Ⅲ/Ⅱ |
教學管理類(C)
序號 |
事 項 |
級 別 |
1 |
教學管理人員未按時、準確上報學生注冊情況、畢業生信息或對下級單位上報信息處理不及時,造成嚴重后果。 |
Ⅰ |
2 |
后勤管理部門或其工作人員因其工作失職,導致學校大規模中斷上課、實驗、實習等教學活動,嚴重影響教學進程。 |
Ⅰ |
3 |
主管部門對本單位所發生的重大教學事故故意隱瞞不報或虛報,造成嚴重后果。 |
Ⅰ |
4 |
審查不認真,漏發、錯發學生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未及時發現和更正,造成不良后果。 |
Ⅰ |
5 |
教學管理人員工作失誤造成上課或考試教室使用沖突,未能在接到報告20分鐘內及時處理。 |
Ⅱ |
6 |
未按正常審批程序,擅自改變人才培養方案/人才培養方案中應開課無正當理由擅自未排入課表或排錯,影響正常教學。 |
Ⅱ |
7 |
教學管理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制定好人才培養方案,影響排課和教學任務的落實。 |
Ⅱ |
8 |
因安排不當造成教室使用沖突/未能在接報后及時妥善解決或致使課程停上或考試改期。 |
Ⅲ/Ⅱ |
9 |
因漏通知或錯通知造成無教師到課堂,而使學生空等或因臨時變動未及時通知,讓教師空等。 |
Ⅲ |
10 |
因工作失誤,致使考場監考教師不足。 |
Ⅲ |
11 |
在規定時間內無故未將新學期課表下發給任課教師或未將新學期教學任務落實到位,造成不良影響。 |
Ⅲ |
12 |
故意/過失出具與事實違背的學歷、學籍、成績等各類證書證明。 |
Ⅰ/Ⅲ |
13 |
教學任務未及時落實,致使課程無法開出。 |
Ⅱ |
14 |
系部或部門對本單位所發生的教學事故故意隱瞞不報,造成嚴重影響。 |
Ⅱ |
教學保障類(D)
序號 |
事 項 |
級別 |
1 |
教學管理、服務人員未及時維護、維修教學設備、設施,影響正常教學活動,造成嚴重后果。 |
Ⅱ |
2 |
教室管理人員未按時打開教室或實驗室或提供相應教學用品、用具,影響正常教學活動,造成嚴重后果。 |
Ⅱ |
3 |
因工作失誤停電、停水,使課程、實驗中斷或無法進行。 |
Ⅱ |
4 |
教室管理人員未準時打開教室,影響正常教學活動。 |
Ⅲ |
5 |
未經教務處同意,占用教學場所影響正常教學活動。 |
Ⅲ |
6 |
教學輔助人員未能提前準備好教學所需實驗教學儀器、設備,影響正常教學秩序。 |
Ⅲ |
7 |
教學服務人員對教學設備、儀器檢查、維護不完備,影響正常教學活動。 |
Ⅲ |
8 |
教室、實驗室設施接報修后,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及時維修,導致教學無法進行。 |
Ⅲ |
9 |
無故不打上、下課鈴,或在上課時間內鈴聲或廣播亂響,未能及時排除故障。 |
Ⅲ |
10 |
采購偽劣教學用品(視影響教學的程度)。 |
Ⅰ/Ⅱ/Ⅲ |
11 |
教學用品采購、供應、準備不及時,影響正常教學秩序。 |
Ⅲ |
12 |
教學用表格、材料供應分發不及時,影響正常教學秩序。 |
Ⅲ |
附件2:
河套學院教學事故認定處理表
事 故 責任人 |
姓 名 |
|
部 門 |
|
職稱/ 職務 |
|
事故基 本情況 |
時 間 |
|
地 點 |
|
課 程 |
|
上課班級 |
|
事 故 原 因 經 過 及影響 |
|
當事人 申 訴 理 由 |
當事人簽字: 年 月 日 |
事故責任人所在部門處理意見 |
部門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核 定 事 故 等 級 |
根據《河套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中相關規定,定為 (Ⅰ/Ⅱ/Ⅲ)教學事故。 |
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組織機構辦公室意見 |
處長簽字: 年 月 日 |
院級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組織機構意見 |
分管院長簽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