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學院監考人員管理辦法
河院發〔2018〕33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考試工作,嚴肅考試紀律,維護正常的考場秩序,保證考試結果公正有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試監考是每個在崗專任教師的職責和義務,須服從考試工作的安排。每個考場至少安排監考人員2名(主監考1人),由系部派出;人員不足時,可以從學院其他系部抽調。監考教師不得擅自缺席,如因事不能到場,須提前一天向系部提出申請,系部同意后方可調換。
第三條 監考人員在執行監考任務之前必須認真學習《河套學院考試工作管理辦法(修訂)》和《河套學院關于加強考風考紀的有關規定》,并向考生宣講考場規則和考試注意事項,以保證考試順利進行。
第二章 監考人員考前職責
第四條 監考人員應當在開考前20分鐘到系部考務辦公室簽到,將手機等通訊設備放置考務辦。
第五條 主監考員開考前15分鐘領取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檢查試卷袋是否有破損,核對試卷袋上考試科目等信息是否正確,核對無誤后并隨同副監考提前10分鐘進入考場。
第六條 副監考人員到達考場檢查考場衛生、桌椅擺放及桌洞和桌面上的清理情況。及時組織學生按指定的位置就座,檢查學生的證件(學生證和身份證),根據系部提供的考生安排表核對考生信息和人數。為防止學生接觸事先在座位上書寫的與考試內容有關的信息,可臨時調整學生座位。對拒絕指定就座的學生,以違反考場紀律處理,不準參加考試。
第七條 開考前5分鐘核發試卷及草稿紙。由主監考強調考場紀律并統一說明答卷要求、注意事項,有試卷錯印等問題及時聯系教學辦公室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第八條 監考人員在試卷分發完畢后,應提醒考生清點試卷,檢查試卷是否破損、有無漏印或字跡不清等,發現問題舉手報告,申請更換;考生檢查無誤后,提醒考生在試卷裝訂線內規定的地方清楚地填寫自己的系別、專業、班級、姓名、學號等。
第三章 監考人員考中職責
第九條 試開始后,主監考員監控考場,副監考員再次逐個認真核對考生在試卷上所填寫的姓名、學號等是否正確,考生本人與《學生證》(或《身份證)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若有不符,與主監考認真復核后立即報告考務辦按規定處理。
第十條 監考人員在開考15分鐘后,不得允許遲到考生入場,按缺考處理。不得允許交卷退出考場的考生進入考場續考。
第十一條 監考人員必須認真負責,不得攜帶手機進入考場,一經發現攜帶手機按教學事故處理。在考場內,不得吸煙、看書報、聊天、判卷或做其它與監考無關的事情。監考人員如有特殊情況離開考場需聯系系部巡視另外安排其他人來監考。
第十二條 監考人員發現學生有違紀或作弊的苗頭,應立即果斷地予以制止,并給予口頭警告。如發現違紀和作弊的事實,應立即終止考試, 當場認定違紀,收集違紀或舞弊的物證材料,并填寫《河套學院考試情況記錄單》,詳細記錄違紀情況,要求違紀考生簽字確認。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要將《河套學院考場情況記錄單》、違紀材料等隨同考試試卷一同報送系部考務辦,并詳細匯報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 考場必須保持安靜,除巡視人員可以進入考場外,監考人員有權制止與考試無關的人員進入考場。
第十四條 考試期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試卷、草稿紙帶出或傳出考場。若考生中途要求退場,監考員應認真檢查核對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無誤后方可允許考生退場。
第十五條 監考人員對試題內容不得作任何解釋,對于試卷印刷文字不清之處所提出的詢問,應予當眾答復。
第四章 監考人員考后職責
第十六條 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按要求填寫《河套學院考場情況記錄單》,核對試卷數量,將試卷中標明考生基本信息的卷頭部分對齊,按學號順序進行排序后送交系部考務辦,填寫《河套學院試卷交接記錄表》。考試工作人員密封試卷卷頭學生信息并進行裝訂后于系部試卷柜中保存。
第十七條 對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的監考人員及考生,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按照《河套學院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修訂)》(河院發〔2017〕153號)、《河套學院學生管理規定》(河院發〔2017〕108號)、《河套學院學生違紀管理辦法》(院發〔2018〕106號)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職責自公布之日起,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