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
《條例》新增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充實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行為的處分規定。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要求;強調高質量發展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堅持高質量發展要成為領導干部政績觀的重要內容。新征程上推動高質量發展,不能穿新鞋走老路,必須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應當說,大多數干部能夠積極適應新的發展要求,但也有一些干部跟不上,這其中,有的是能力不足或者工作作風問題,但也有不少是因為政績觀錯位造成的。實踐中,一些領導干部忘記為民造福是最大的政績,把干事和個人名利捆綁在一起,私心雜念作祟,醉心于獲取升遷資本,喜歡“做秀”而不是“做事”,熱衷于“造勢一時”而不是“造福一方”,在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中偏離政治要求,造成嚴重危害。比如,有的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不正確,盲目舉債、寅吃卯糧,違法違規或者變相舉債融資形成的隱性債務問題突出,或者盲目發展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大搞低層次重復建設,等等,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作出本款規定,有利于推動黨員領導干部切實貫徹黨中央要求,認真踐行正確政績觀,把新發展理念、高質量發展的要求落到實處。
同時,《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將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行為由原來的違反群眾紀律調整到違反政治紀律,并規定為從重加重處分情形。主要考慮是,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樹的是個人形象,撈的是政治資本,本質上是錯誤政績觀支配下的急功近利和貪圖虛名,必然帶來極大的資源浪費、發展機遇浪費,透支一個地區、領域的長遠健康發展,嚴重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從根本上背離了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因此,《條例》作出了上述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