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黨員不僅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而且要嚴格遵守黨章等黨規,對自己提出更高要求。在調研中,不少同志希望進一步明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法行為的范圍,更好地促進紀法銜接。此次修訂《條例》,在第三十條分三款有針對性地進行了細化規定。
一是對第一款作了修改,針對實踐中多發易發的違法行為,充實規定了黨員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處分。
二是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新增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黨紀處分規定,明確“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在公共資金收支、稅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采購管理、金融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視情節給予黨紀處分。這是一處重要的修改內容。這些違法行為本來可以包含在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中,但考慮到當前財經領域違法行為較為嚴重,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嚴肅財經紀律的要求,進一步突出了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懲戒。
《條例》修訂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在分則中增加一章,專門規定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處分。關于財經紀律,在2003年《條例》分則中有過“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一章,共14條,其中大部分行為可以被《預算法》《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 《會計法》等國家法律法規所涵蓋。那時在《條例》中,對違紀和違法沒有作嚴格區分,分則中存在大量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規定。比如,除違反財經紀律行為外,還有貪污賄賂、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失職瀆職、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行為,將適用于共產黨員的紀律與適用于全體公民的法律混同起來,未能充分體現共產黨員的先進性。2015年修訂《條例》時,按照紀在法前、紀法分開的原則,刪除了包括違反財經紀律這一章在內的79個與國家法律重復的條文。同時,為解決對違法行為進行黨紀處分的問題,在總則中增寫了對黨員實施違法行為給予黨紀處分的條款。此后,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相關行為,就適用總則中這一紀法銜接條款進行處分。《條例》經過2015年的修訂,黨的紀律特色更加鮮明,形成了“六項紀律”體系,并經黨的十九大黨章確定,一直延續至今。這次修訂《條例》,在堅持紀法分開原則和“六項紀律”體例的基礎上,沒有在分則中增加其他紀律分類,而是在總則紀法銜接條款中的第三十條專列一款,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黨紀處分作出規定。黨組織在執紀過程中,發現上述行為的,不僅要對照國家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也要嚴格依據《條例》追究黨紀責任。
三是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新增對有涉黃涉毒等違法行為黨員的黨紀處分規定,明確“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這主要是考慮到,黨章規定,黨員要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榮辱觀。人民群眾對黨員的道德標準要求很高,黨員、干部道德敗壞,再有才老百姓也不服,黨紀對黨員的嚴重失德失范行為必須進行嚴懲。對有涉黃涉毒等違法行為的黨員給予嚴格的黨紀處分,《條例》之前曾經有過相關規定。這次修訂作了重申和強調,旨在釋放對此類違法行為嚴懲不貸的強烈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