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我院學生國家生源地助學貸款的貸后管理工作,有效化解國家生源地助學貸款償還風險,促進我院國家生源地助學貸款工作良性發展,根據《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關于做好國家助學貸款貸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1〕21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校協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有關工作的通知》(教財廳〔2010〕4號),《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教育廳 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內蒙古監管局關于完善自治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的意見》(內財教〔2016〕291號),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學生工作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院系學生科分別負責處理學院、院系的國家助學貸款日常工作。
第二章 借款學生的教育管理
第三條 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誠信教育和金融常識教育活動,把誠信教育和金融常識教育活動做到普及化、經?;?、多樣化,營造學院良好的誠信氛圍,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和個人借貸風險意識。
第四條 積極配合經辦銀行和旗縣區教育局資助中心,定期組織對借款學生進行提前還貸、個人付息、按期還款、畢業確認等問題的宣傳和教育,增強借款學生的責任意識和還款意識。
第五條 有針對性地對借款學生進行貸前和貸后教育,指導和監督學生合理使用國家助學貸款。
第三章 貸后管理
第六條 借款學生辦理畢業或終止學業手續時,須于當年4—6月份之間完成網上聯系方式信息更改和畢業確認手續。具體程序:登陸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信息網,點擊高校學生在線服務系統(生源地),使用身份證登陸(密碼是出生年月八位數),進入“個人信息變更”模塊,如實填寫個人信息,點擊“貸款確認申請”,確認個人信息準確無誤后提交畢業確認。
第七條 有續貸需求的學生每年6月份登陸學生在線系統:https://sls.cdb.com.cn/,點擊貸款申請,點擊新增,按要求填寫并提交續貸聲明,續貸申請內容積極向上并不少于100字,經生源地教育部門學生資助中心審核通過方可再次辦理助學貸款。
第四章 借款學生學籍異動情況處理
第八條 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如有終止貸款發放意向時,應及時與學院資助中心和生源地教育部門學生資助中心聯系。
第九條 學生工作處資助管理中心每學年將借款學生信息反饋給院系,院系負責統計借款學生休學、退學、升學、應征入伍、開除等學籍異動情況,上報資助管理中心,并督促學生在系統隨時補充、刪除、修改信息,確保借款學生檔案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條 借款學生在校期間被宣告失蹤、死亡、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院系學生科應及時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送達書面報告,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聯系生源地教育部門學生資助中心修改貸款信息,以便經辦銀行及時停止發放上述借款學生貸款。
第五章 貸款歸還、獎勵與懲處
第十一條 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借款利息由政府財政負擔,畢業后的借款利息由學生自己負擔,從畢業當年9月1日起,按約定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第十二條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未按約定足額歸還借款的,將根據逾期本金金額和逾期天數計收罰息。畢業后第三年起,應按年償還本金,每年需償還的本金按等額本金方式計算,具體數額登錄學生在線服務系統查詢。
第十三條 對蓄意逃避銀行債務,不履行還款義務的借款學生,經辦銀行及相關部門將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不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者,經辦銀行將依法對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同時將借款學生違約行為載入全國金融機構征信系統,金融機構今后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業務和其他授信業務。
(二)國家(自治區)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將分別在國家(自治區)助學貸款網站,全國(自治區)大學生就業網站,全國(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學歷查詢系統網站以及社會相關媒體公布借貸學生違約名單。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借款學生,根據有關規定享受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政策:
(一)畢業后自愿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且服務期限達到一定年限的借貸學生;
(二)應征入伍的借款學生。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