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健全黨內民主生活會制度,加強黨內監督和領導班子建設,保證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的正常化和規范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關于縣級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的若干規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民主生活會以黨總支為單位進行,每年召開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底進行。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召開的,必須報經學院黨委同意,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隨時召開。民主生活會到會人數必須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條 參加黨總支民主生活會的人員為總支委員及副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根據民主生活會的內容需要,可邀請非黨同級領導干部和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各黨總支的領導干部都應參加雙重組織生活,既要參加所在黨支部的組織生活會,又要參加黨總支的民主生活會。
第四條 民主生活會應當遵循“團結——批評——團結”的方針,貫徹整風精神,充分發揚民主,開展積極健康的思想斗爭,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斗性。參加民主生活會的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嚴肅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堅持實事求是,講黨性不講私情、講真理不講面子,按照“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嚴肅認真提意見,滿腔熱情幫同志,達到統一思想、增進團結、互相監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五條 民主生活會的主題,一般由學院黨委統一確定。民主生活會的日期和主題,要事先通知應到會人員做好準備,并提前報告學院黨委組織部,以便院黨委派人參加,進行指導。學院黨委組織部和紀委要協助各黨總支的民主生活會,并對問題比較突出的部門的民主生活會加強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 民主生活會應當圍繞主題,就以下基本內容進行對照檢查,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一)遵守黨章,堅定理想信念,貫徹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執行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維護黨中央權威的情況。
(二)加強領導班子自身建設,實行民主集中制,維護領導班子團結,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堅持正確用人導向,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情況。
(三)正確行使權力,履職盡責、積極作為,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反對特權、秉公用權的情況。
(四)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艱苦奮斗,清正廉潔,遵紀守法,注重家庭、家教、家風,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情況。
(五)執行黨的群眾路線,站穩人民立場,改進領導作風,深入調查研究,密切聯系群眾的情況。
(六)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加強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情況。
(七)其它重要問題。
受到誡勉談話的,應當說明整改情況。
第七條 召開民主生活會要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認真學習黨章黨規和黨的創新理論以及有關文件,提高思想認識,把握標準要求。
(二)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征求黨內外群眾的意見,并于會前轉告出席人員,或在會上通報。
(三)領導班子成員、黨員領導干部之間互相談心談話,交流思想,交換意見,并與分管科室的主要負責人談心,也應當接受黨員、干部約談。
(四)領導干部個人要針對會議議題和內容,結合自己的實際認真撰寫發言提綱,查擺問題,進行黨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個人發言提綱應當自己動手撰寫,并按規定說明個人有關事項。
第八條 民主生活會由各黨總支書記召集和主持,書記因故不能主持的應委托其他黨員領導干部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通報上一次民主生活會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和本次民主生活會征求意見情況。
(二)黨總支書記代表領導班子作對照檢查。
(三)總支委員逐一進行對照檢查,作自我批評,其他成員對其提出批評意見。
(四)黨總支書記總結會議情況,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第九條 黨員領導干部因病或因故不能參加會議,要事先請假獲準。應當提交書面發言,書面發言在會上宣讀并列入會議記錄,會議的情況和批評意見要在會后由黨總支書記負責轉告缺席人員。
第十條 民主生活會列席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和會議內容確定。列席民主生活會的有關人員可以發言,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提出批評或意見。
第十一條 民主生活會要圍繞重點議題來進行,開展積極的批評和自我批評,發言內容要集中,查擺問題要具體,要針對存在的主要問題制定整改措施。自我批評應當聯系實際、針對問題、觸及思想。相互批評應當開誠布公指出問題,防止以工作建議代替批評意見。對待批評應當有則改之、無則加勉,不搞無原則紛爭,也不搞一團和氣。對于民主生活會上檢查和反映出的問題,要分門別類,該上報的要及時上報;該做出及時處理的,要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屬于違紀違法的交由有關部門查處。
批評和自我批評的具體意見,不得隨意散布。
第十二條 各黨總支民主生活會后一周內,要向學院黨委組織部報送會議情況報告,主要內容是民主生活會的基本情況,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情況,查擺出來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措施等。并要在適當范圍內通報民主生活會的情況,以便接受黨員群眾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院黨委每年對各黨總支民主生活會的情況通報一次。對于未經同意而不按時召開民主生活會或民主生活會沒有解決突出問題, 干部群眾意見大的黨總支要提出批評,責成限期糾正;對于無故不參加民主生活會的黨員領導干部,要給予批評教育和進行誡勉談話。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