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原吉林省政府教育督導團總督學于興昌腐敗案20日在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于涉嫌受賄955萬元人民幣,另有1184.5萬余元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據吉林省當地媒體23日報道,于興昌原任吉林省政府教育督導團總督學(正廳級),歷任吉林省高校黨工委副書記、省教育廳副廳長。因涉嫌受賄,于200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由吉林省公安廳執行逮捕。
檢方指控,于興昌在任9年間,利于職務之便伙同弟弟于興軍、妻弟王北軍和常美麗三人,在學生擇校、考試錄取、調整專業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共955萬元。
此外,于興昌還被指控犯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其家庭財產總額2415.8萬元,其中能夠說明來源的財產及犯罪所得為1231.2萬元,剩余的1184.5萬余元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當日的庭審用了7個小時,于興昌在最后陳述時說,他為黨工作了40年,馬上就要退休了,卻因犯罪站在了被告席上,愧對家中的年邁老母。他表示,無論法院怎樣判,他都接受并且不再上訴。
另據了解,于興昌4人在案發后,已退還了全部贓款。法庭當日沒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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