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5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市大渡口區原副區長顧緋進行一審宣判,顧緋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64.6萬元、美金2萬元、港幣3萬元,多次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購買房產,獲取賄賂價值人民幣60.9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四年。是年,顧緋39歲。”
這篇來源于《檢察日報》的報道,用了個引人注目的副標題:“39歲現象”在他身上應驗。顧緋受賄案宣判后,一些網友也就“39歲現象”進行了評論。官員腐敗中真的存在“39歲現象”?顧緋真的是倒在年齡檻?
什么是“39歲現象”。以前,為了強力推進干部年輕化,一些地方在選拔縣鄉兩級黨政班子時,有個基本的“年齡標準”:35歲以上的基本不再提拔進入鄉鎮黨政班子,40歲以上的基本上不再提拔進入縣級黨政班子。這導致少數到了年齡杠杠沒有得到提拔的干部消極頹廢,有的甚至走向腐敗墮落。這就是所謂的“39歲現象”。但這種做法,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逐步走向科學化、規范化和法制化以后,基本上得到扭轉了。
且看顧緋是什么時候走向腐敗的。據報道,“其實早在1997年,顧緋就開始受賄。是年,顧緋27歲。”原來他不是39歲才走向墮落的!顧緋不到37歲就官至副廳級,可謂春風得意,前程似錦,早就過了“40歲前進縣級黨政班子”的杠杠。看來,顧緋走向腐敗,完全與“39歲現象”無關!
腐敗行為的產生,需要主觀意愿和客觀條件,也就是內因和外因的相互作用。一個官員走向腐敗,首先是思想防線崩潰,沒有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出現拜金主義和享樂主義,過度追求物欲和感官享受,同時缺乏對法律法規的畏懼感,認同“潛規則”,存在僥幸心理,就會出現腐敗的主觀意愿。在外因上,這個官員手中有了一定的權力,如人事權、審批權、裁決權、執行權、財物支配權等。當這些權力失去有效監督的時候,對于一個思想上不設防的官員,遇到權錢交易、權色交易的機會,就很可能走向腐敗墮落。
因此腐敗的產生,與年齡無關。無論什么年齡的官員,只要手中有了權力,都可能出現腐敗。腐敗源于自身思想道德的滑坡和權力失去有效監督!從年齡,或者從性格、血型等方面,來研究反腐敗,無異于緣木求魚。
我們在研究反腐敗工作時,應該按照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著力如何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提高制度的約束性。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健全組織法制和程序規則,保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
來源:新華網 時間:200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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