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至4月,江西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李江華、許建斌因受賄分別被判無期和15年,另一落馬副廳長陳愛民尚未判決。三名副廳長去年3月同時落馬。隨后江西國土系統掀起反腐風暴,一年來已有13名縣處級以上官員落馬。
三位副廳長同時落馬的最大看點在于,他們的落馬與“內斗”有一定的關系,與國土廳長舉報副廳長有關系。
如果說,這位廳長不舉報這三位副廳長,或者是他們四位沒有任何“內斗”,那會是一種什么局面呢?不敢想象。
應該說,廳長舉報副廳長有些不合常理,也不合制度。一般來說,只有百姓舉報官員,只有下級官員舉報上級官員,而現在是上級官員舉報下級官員,甚至是一把手舉報副職,這當然有些不可思議。
至少有這么幾點值得探討:一是“一把手”對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有沒有具體措施。“一把手”是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也就是說,“一把手”要對整個單位、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責任,可是如果面對下屬的腐敗,也只是和百姓、下屬一樣,采取“舉報”的措施,那這個責任制豈不是“空中樓閣”。
二是反腐敗到底有沒有切實可行的制度預防措施。廳長都選擇了舉報,至少說明這些副廳長的腐敗是有恃無恐。這從某個角度可以看出,制度在這些領導面前就是一個形式,因為副廳長都可以不把制度放在眼里,可以和廳長斗,那么用得最多的當然只是“權術”了。為什么要遏制腐敗,廳長都無法通過制度來解決?
三是如果沒有激烈的“內斗”,這位廳長還會舉報嗎?可是如果他明明知道下屬的腐敗行為,卻又不采取任何措施來制止、懲罰腐敗。因為不采取措施是完全可能的,一個方面是自己也不“干凈”,再一個方面是不想得罪人。那么,這樣的領導又該負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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