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日,南京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原常務副主任、南京協創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許克玉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提起公訴。據南京市紀委辦案人士介紹,該案涉及的50后、70后、80后三個年齡層次十余名違紀違法人員,絞盡腦汁,大肆斂財的動機各有不同,但教訓發人深省。
■怎么案發的?
例行離任審計 發現諸多疑點
2010年7月,南京市科協主要負責人離任。市審計局在例行離任審計及延伸審計中發現,市科協下屬單位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和南京協創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資金使用,存在諸多疑點,特別是以墊資名義違規從事出借資金業務,大量資金往來存在異常。
根據市紀委領導批示,市紀委紀檢監察一室經過初核掌握了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常務副主任、南京協創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許克玉涉嫌貪污、挪用公款等問題。
2010年11月14日,市紀委決定對許克玉涉嫌違紀問題立案并采取“兩規”措施調查。在市紀委會同市公安局、市檢察院聯合專案組隨后的調查中,許克玉等人涉嫌貪污、挪用巨額公款的犯罪事實浮出水面。
■起訴什么罪?
涉嫌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2011年4月,紀檢機關根據許克玉等人涉嫌犯罪的事實,將其移送檢察機關。2011年12月1日,南京市人民檢察院以許克玉、從某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認定,被告人許克玉在擔任南京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常務副主任、南京協創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期間,被告人從某在擔任南京協創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采取隱匿實際利息收入的方法,將上述單位在公款出借過程中產生的部分利息收入共計人民幣3065694元侵吞。其中,許克玉單獨侵吞541660元,許克玉、從某共同侵吞2456034元,從某單獨侵吞68000元;許克玉、從某利用職務便利,共同挪用公款13820000元。
70后 許克玉 南京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原常務副主任
他鋌而走險瘋狂斂財
與手下侵吞公款出借中的部分利息306萬元
悔過書上三點寫滿對錢的渴望
許克玉,1970年生于溧水縣一個農民家庭。1993年,許克玉從揚州工學院電子系計算機專業畢業,以省委選調生的身份到市煤氣公司工作。1995年調入市科協,2000年1月,還不滿30歲的許克玉就被任命為市科協辦公室副主任,副處級;2002年,被任命為市科協組宣部部長。雖然32歲就走上了正處級領導崗位,但貧寒家庭出身的他,更充滿了對金錢的渴望。
這一點,從他的悔過書中就可以看到:“表哥表弟因車禍相繼去世,留下三個可憐的孩子,生活非常凄苦,我無力資助;2005年,老父親患上癌癥,家庭無力承擔高昂的醫療費用,最后不得不放棄治療;第一次婚姻生下的女兒、第二次婚姻生下的一對雙胞胎兒子都需要撫養,讓我深感生活的艱辛和壓力,覺得沒錢真不行”。
一上任就開始找錢
2007年底,市科協組織競爭上崗,被稱為“錢袋子”的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副主任空缺,此時許克玉擔任正處級領導干部已經五年,按規定必須輪崗。他立即向領導表明了想去咨詢中心工作的愿望,并于2008年1月如愿以償地當上了咨詢中心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主要職能是進行科技咨詢服務,其資金由市科協下撥。他上任時,咨詢中心賬面上有2000多萬元閑置資金。
2008年3月,許克玉在交通銀行工作的朋友從某打電話告訴他,說有一企業急需用錢,年收益率達8%。許克玉隨即叫從某到自己辦公室面談。見面后,從某告訴許克玉,“這家企業的母公司很有實力,每次最低借款500萬元,期限3個月,利率為月息2%,你可按年息8%入賬,剩下的自己揣腰包。怎么樣?”
經過一番籌劃,許克玉決定向分管領導匯報。不過,匯報時,許克玉卻把明顯是違規高利借貸的性質,說成是銀行正常的理財產品,騙得了領導的同意。他立即通知從某:可以做這筆業務,先期借款500萬元,期限3個月。
4月1日當天簽約后,從某就按2%月息將第1個月的收益10萬元打入了許克玉的銀行卡。該筆借款業務,實際利率為月息5%,其中有3個點被介入此事的三名80后人員均分(另案處理),許克玉將2%的月息,按年息8%入咨詢中心賬,將其余54萬余元收入個人囊中。
做大“撈錢業務”成立擔保公司
為了放手做大業務,多撈好處,許克玉以為中小企業提供投融資及貸款擔保服務為理由,說服有關領導,由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全額出資1000萬元,于2009年1月成立了南京協創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許克玉兼任協創公司總經理。并說服從某辭去銀行工作,受聘到協創公司任副總經理。
新公司剛開張,兩人就接到了一筆業務。通過親屬關系,與一家急需資金的投資公司談妥,出借400萬元,期限1個月,利率是月息4%。許克玉與從某商定,按月息1%入協創公司的賬,另外3%的利息,兩人平分。實際上,此筆400萬元借款,該投資公司并沒有如期歸還,直到當年八九月份才如數還清。月息1%的利息分8次入協創公司賬面,計27萬余元。按月息3%給付的利息計72.05萬元,被貪心的許、從二人平分,每人分得36萬余元。
之后,許、從二人采取上述手法和以個人名義向有關單位借出公款,非法攫取利息。但在向社會閑散人員任法人的某公司借款過程中,終于發生了出借2000余萬元款項無法收回的問題,還給公司造成了嚴重經濟損失。
80后 從某 協創公司副總經理
他揮金如土一年買3輛豪車
先后買了寶馬740、沃爾沃S80、奧迪TTS
1985年6月出生的從某,江蘇南京人,14歲就考入了南京審計學院。當很多同齡人還在為高考拼搏時,17歲的他就在銀行有了一份收入穩定,環境很不錯的工作。
然而,少年不識愁滋味,從某盡管工作收入不菲,但過早走上社會的他,雖然在工作崗位上業務熟悉,卻嚴重缺乏應有的思想和法紀教育。特別是看到不少富家子弟穿名牌、開豪車時,非常喜歡玩車的從某更是羨慕不已。在整天操作資金、利息而滾滾涌來的金錢面前,追求享樂的虛榮心極度膨脹,對違規借貸、隱匿并侵吞實際利息收入,這些典型的違法犯罪行為,作為學習金融業務并在銀行從業的他,再清楚不過。但從某不僅毫不掩飾地向許克玉推介,甚至在許克玉聘請其到協創公司任職,說直接一點,就是去一起聯手犯罪時,居然欣然放棄正當的工作,而跳入火坑。
在與許克玉聯手作案侵吞本應屬于公司的巨額利息后,在一年的時間里,他竟購買了三輛高檔汽車。
2009年五六月份,從某花費110萬元,購買了一輛寶馬740,加上上牌、保險等費用,總價為130萬元;2010年1月,從某又購買了一輛沃爾沃S80,連上牌等其他費用,共計53萬余元;僅時隔半年的2010年6月,從某又花64萬元購買了一輛奧迪TTS,連同保險等費用,總價75萬元。從某說:“這三輛車我輪換著使用,感覺很爽”。案發時,從某才25歲,花季年齡,大好前程,辦案人員也為之可惜。
50后 8人 市科協老干部
他們不顧晚節絞盡腦汁撈錢
牽出違紀違法8人,平均年齡61.75歲
紀檢機關在查處許克玉案過程中,帶出了市科協多名已經退休或即將退休,年齡在50到70歲左右的干部,違規將所屬公司股票轉入個人名下,意圖獲取不法利益的問題。
2000年3月6日,市科委下屬新天科技公司(全資國有公司)通過南方證券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每股6.41元申購“桂冠電力”44萬股。同一天,市科協下屬咨詢中心也以每股6.41元申購“桂冠電力”66萬股。該股票為承銷商經銷給一般法人的配售股,雖然股票3月23日開盤,但經銷給一般法人的配售股解禁期為兩年,即2002年3月才能賣出。2000年3月中下旬,能夠操控兩個公司股票的胡甲、韋乙、王丙(均為化名)三名局處級干部在一起商量認為,該股票肯定有較大的升值空間,可想辦法以原價從兩家所購買的股票中弄一部分到三人個人名下。三人就分別以其他公司的名義同新天科技、咨詢中心簽定購買股票的協議,還都將協議簽定的時間提前到3月3日。考慮到投資風險,三人還商定,如果3月23日該股票上市高開,就劃撥資金實施購買行為,股票低開就把協議撤銷,不再購買。
2000年3月23日上午9:30,“桂冠電力”開盤價為17元。胡甲按照每股6.41元,按協議購買了股票8萬股(其中胡甲6萬股,南京某科技公司2萬股);韋乙、王丙按協議共同購買了7萬股股票,其中,韋乙5萬股,王丙2萬股。2002年3月23日,“桂冠電力”解禁,三人通知咨詢中心和新天科技將代持的“桂冠電力”全部拋出,,胡甲獲利38.8萬元,韋乙獲利33.95萬元,王丙獲利13.61138萬元。
三人的行為是否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經檢察機關與相關專家多次研究討論認為,鑒于所購買的股票有兩年的風險期,三人的行為在獲取上述兩家單位股票收益的同時,也分擔了風險,其貪污行為具有不確定性,與典型的貪污罪有所區別,且形式上也獲得了有關領導同意和實際出資,按相關司法原則,對三人的行為不以犯罪論處。但三人違規操作購買股票的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央紀委的相關規定。紀檢機關在查處胡甲等三人違規購買股票的同時,還發現了另外五人有類似的行為。
上述八人,案發時,平均年齡61.75歲。其中,副局級干部四人,正處級干部二人,副處級干部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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