隴東學院基建處原處長劉永峰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好處費、感謝費51萬元,因犯受賄罪一審被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9月11日記者獲悉,宣判后,劉永峰向省高院提起上訴,目前該案正在二審審理中。
經查,2000年,時任隴東學院基建處副處長的劉永峰,收受承建隴東學院9號家屬樓工程的蓋某現金1萬元后用于個人支出。2009年11月,某銀行行職工陸某向劉永峰借款20萬元,劉永峰讓蓋某給其借款,后蓋某根據劉提供的銀行賬號給陸某匯款20萬元。數月后,陸某將20萬元現金歸還劉。劉永峰向蓋某歸還時,蓋某為感謝劉在其承建隴東學院教學樓時的關照,將這20萬元送給劉永峰。
2010年12月,劉永峰收受承建隴東學院新校區工程的何某所送人民幣3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劉永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平涼市中院審理本案時,劉永峰辯稱,其接受蓋某購物卡約3000元,未收受蓋某現金1萬元,其余20萬元系其受人之托向蓋某借款,是否歸還其不知情。就指控其收受何某30萬元人民幣,劉永峰稱,2008年底,他將價值56.5萬元的房屋轉讓給王某,王某向其付款6.5萬元,其余50萬元房款約定由何某代王某向其付款,因其暫時不用,便將該筆款項借予何某,后何某通過其他途徑分別還款10萬元、35萬元、5萬元及利息歸還借款,其未收受何某的30萬元。
經平涼市中院查證,公訴機關出示的辦案說明、訊問筆錄真實及相關證人的庭前證言均可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予以采信,劉永峰自辯的相關問題,與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均不予采信。
法院審理認為,劉永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劉永峰受賄所得其孳息依法應予以追繳。案發后,劉永峰配合偵查機關全部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2013年7月15日,平涼市中院以受賄罪判處劉永峰有期徒刑10年,對平涼市人民檢察院扣押的劉永峰受賄所得及孳息共計71.53萬元予以追繳。宣判后,劉永峰不服再次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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