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進一步推進學院黨風廉政建設,規范和加強黨員、領導干部的行為,努力營造移風易俗、崇儉尚廉的良好風氣。根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于嚴禁共產黨黨員、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收受禮金、嚴格婚喪喜慶活動的規定》(內黨辦發﹝2013﹞23號)、《關于規范共產黨員、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實施辦法》(內黨高工發〔2016〕10號)、《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察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各級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通知》(內紀發〔2016〕4號)等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范圍包括學院在職在崗的所有黨員及學院管理的科級以上干部(含享受待遇的科級、處級干部)。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是指上述人員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親屬(包含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等操辦的,或者授意、委托他人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親屬(包含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等操辦的婚喪喜慶事宜,以及生日宴、圓鎖宴、賀壽宴、喬遷宴、升學宴等活動。
第四條 全院黨員、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帶頭執行黨中央、自治區有關規定,堅持文明、勤儉節約、廉潔的原則,自覺抵制大操大辦、鋪張浪費等不正之風。
第五條 黨員、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作為個人重大事項實行報告制度
(一)黨員、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需提前5個工作日內填報《河套學院黨員、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報告表》(附件1),說明時間、地點、邀請人員范圍及數量,并承諾遵守相關紀律規定(喪事可先口頭申報,事后如實報告情況)。其中,處級領導干部填寫一式兩份,一份報送學院組織部存檔,一份報送學院紀委辦公室備案。科級領導干部和普通黨員填寫一式一份,報送所在黨委(黨總支)備案。
(二)黨員、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需事后10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實際操辦情況,包括參加人數、使用車輛、活動規模、花費和收受禮品禮金等情況。報告經所在黨委(黨總支)負責人審核簽字。其中,副處級及以上領導干部填寫此表一式兩份,一份報送學院組織部存檔,一份報送學院紀委辦公室備案。科級領導干部和普通黨員填寫此表一式一份,報送所在黨委(黨總支)備案。
第六條 黨員、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活動不準邀請下列人員參加:
(一)工作所涉及的管理、服務對象;
(二)與行使職權有關的部門和個人;
(三)各學段的在校學生(含不脫產學習人員);
(四)除親屬外的現任職部門同事及所屬部門人員。
第七條 黨員、領導干部操辦除婚喪以外的生日宴、圓鎖宴、賀壽宴、喬遷宴、升學宴等喜慶活動時,一律不得邀請親屬之外的其他人員參加。
第八條 黨員、領導干部不得借操辦婚喪喜慶活動斂財。如遇違反本規定參加婚喪喜慶活動的人員,應提醒其回避,并拒收其所送禮金、禮品。
黨員、領導干部對辦理婚喪喜慶事宜中未能謝絕的、不應收受的財物,事后應退還或按規定上交組織處理。
第九條 黨員、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禁止以下行為:
(一)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大操大辦(單方宴請人數在200人以上),鋪張浪費,借機斂財,或者以同一事由多時間、多地點、分批分期等方式變相大操大辦;
(二)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部門或者個人名義贈送的禮品、禮金或者讓其承擔、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有關費用;
(三)以單位名義通知、操辦個人婚喪喜慶事宜;
(四)組織7輛(含)以上婚喪喜慶車隊或使用公車和其他公共資源辦理個人婚喪喜慶事宜;
(五)用公款報銷或變相報銷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六)影響和干擾正常的工作秩序操辦個人婚喪喜慶事宜;
(七)在居民區、城區街道、學校等公共場所大擺筵席或搭建靈棚;
(八)組織或參與違反公序良俗的活動;
(九)與黨員、領導干部身份不相符合的、與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實施細則、自治區實施辦法等規定精神相違背的其他形式的講排場、比闊氣,不文明行為;
(十)中央、自治區相關文件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黨員、領導干部應將婚喪喜慶事宜操辦情況作為個人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并在個人事項年度報告中進行填報,同時作為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對照檢查和年度述職述廉的內容,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一條 學院各部門、各黨委(黨總支)要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加強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的審核、監督,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報告內容要及時指出,對可能出現的問題要及時提醒談話,防止違紀違規情況發生。要將執行本規定的情況納入所在部門、黨委(黨總支)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范圍。
第十二條 學院紀委辦公室、紀檢監察處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事中、事后監督,受理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問題線索,查處相關違紀違法問題,對違規違紀行為,嚴格執紀審查和調查處置,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院紀委辦公室、紀檢監察處予以調查核實:
(一)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在校內或社會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收到群眾實名舉報的;
(六)上級部門要求核實、調查的。
第十四條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定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分別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違規收受的禮金、禮品,責令退還或予以收繳。
對黨員、領導干部大操大辦婚喪喜慶活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制止、查處不力的,要對部門、黨委(黨總支)和分管領導予以問責。
第十五條 積極發揮廣大群眾的監督作用,通過電話(0478-8912388)或信箱向學院紀委反映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定操作婚喪喜慶事宜的,學院紀委及時制止和查處。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學院黨委組織部、紀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套學院黨員、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