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彥淖爾市人才引進和培養實施辦法(試行)》(巴政發(2017)232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人才隊伍建設,優化人才隊伍結構,積極引進國內外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培養本土人才,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撐,在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人才引進和流動實施辦法》基礎上,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巴彥淖爾市企事業單位引進和培養人才執行本辦法。各旗縣區和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執行本辦法,或參照本辦法結合地區實際制定更加寬松、優惠的政策。
第三條圍繞我市打造河套全域綠色有機高端農畜產品生產加工輸出基地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綜合治理與開發,緊扣農畜產品加工業、電力工業等優勢特色產業和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生物科技、裝備制造、大數據云計算、蒙醫醫藥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生態治理與修復、資源開發與利用、金融財經、城鄉規劃、外經外貿等領域發展需求,堅持引進與培養并重、剛性引才與柔性引智相結合的原則,形成政府引導、單位自主、個人自愿、市場配置的多元人才引進和培養機制。
第四條我市對引進的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在科研項目、崗位待遇、生活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
市內優秀人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并正在承擔或主持重大科研項目的,按照本辦法享受科研、崗位等支持政策。
科研經費等支持政策不重復享受。第五條巴彥淖爾市設立“人才引進工作辦公室”,作為引進人才工作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具體實施人才引進和培養工作重大事項、認定引進人才類別、協調督促落實優惠政策,支持用人單位采取多種有效形式引進和培養人才,并指導各地各部門人才引進和培養工作。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二章 人才引進范圍
第六條引進的人才及團隊應緊緊圍繞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能夠主持或承擔重大科研、工程實驗等項目,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且身體健康。下列人才引進適用本辦法:
第一類: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以及相當層次的人才。
第二類:
(二)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及以上獲得者(第一主研人員)。
(三)“國家特支計劃”杰出人才,哲學社會科學領域做出創造性成就和重大貢獻、學術聲望高的一級教授(資深教授),海外一流大學或科研機構知名終身教授以及相當層次的人才。
第三類:
(一)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及以上獲得者。
(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重點項目主持人,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主持人。
(三)國家“千人計劃”入選者,“國家特支計劃”領軍人才。
(四)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獲得者。
(五)“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
(六)我市優勢特色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及社會事業發展急需的其他相當層次人才。
第四類:
(一)國家重點學科、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學術(技術)帶頭人。
(二)“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
(三)“國家特支計劃”青年拔尖人才,國家“青年千人計劃”入選者,“青年長江學者”入選者,“創新人才推進計劃”中青年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優秀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
(四)中國科學院“百人計劃”入選者。
(五)我市優勢特色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及社會事業發展急需的其他相當層次人才。
第五類:
(一)具有國內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博士、博士后經歷,取得較高學術成就的。
(二)具有國內一流高校與科研院所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取得突出學術成就的。
(三)我市優勢特色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及社會事業發展急需的其他相當層次人才。
第六類:
(一)世界技能大賽金、銀、銅牌和國家級一類技能競賽前五名獲得者。
(二)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和全國技術能手。
(三)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主要負責人。
(四)省部級選拔表彰的最高層次技能人才。
(五)具備絕技絕活的特殊技能人才及其他相當層次的技能人才。
第七類:
(一)取得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
(二)取得博士學位人員。
(三)取得海外碩士以上學位人員、一流大學重點學科全日制畢業碩士研究生。
(四)“雙師型”高技能人才。
(五)國家級優秀文化藝術體育人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
(六)我市優勢特色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及社會事業發展急需的其他相當層次人才。
第八類:
(一)我市急需緊缺的副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二)我市急需緊缺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
(三)我市急需緊缺的一流大學全日制本科畢業生。
(四)我市優勢特色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及社會事業發展急需的其他相當層次人才。
第七條統籌開發利用國際國內人才資源,積極引進海外人才和項目。國家和自治區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認定的首席外國專家項目、高端引智項目、重點引智項目、外國文教高端聘請計劃項目等高層次外國專家、高層次留學歸國專家、海外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符合相應引進人才類別的,享受相應支持政策。
第三章 人才引進方式
第八條人才引進工作堅持剛性與柔性并重的原則。剛性引進人才指人事關系通過聘用、調動等方式轉入我市的人才。
柔性引進人才指采取兼職、委托、合作等方式到用人單位工作且不改變人事關系,與引進單位簽訂柔性引進協議,有具體明確的工作內容,協助用人單位完成重點科研、教學等工作并發揮主要作用的人才。
第九條事業單位可通過“綠色通道”引進各類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
引進第一至四類人才的,引進單位應向“人才引進工作辦公室”提交申請、編制使用情況、擬引進人才資質證明等材料。引進第五至八類人才的,除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執行外,用人單位還應進行專家評估或考察考核、集體研究并將有關情況報“人才引進工作辦公室”。符合條件且材料齊備的,“人才引進工作辦公室”隨時受理,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組織人事管理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上報及引進手續,編制管理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10個工作日內辦理編制相關手續。
第十條設立人才專項編制,事業單位在編制已滿的情況下剛性引進人才的,可向編制部門申請核增人才專項編制為其列編注冊。
第十一條鼓勵人才向旗縣以下基層用人單位流動,基層事業單位招聘具有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可適當放寬年齡條件;招聘高層次、急需緊缺專業人才的,可采取直接考察等方式。
第十二條鼓勵各類企事業單位、人才中介組織等引進和舉薦人才。對成功剛性引進第一至四類人才及創新創業團隊的,給予50萬至100萬的獎勵。
第四章 科研支持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為引進人才開展工作提供場所、設備、人員等必要條件,支持引進人才申請國家、自治區和我市重大科研項目。引進人才擔任科研項目負責人的,可同時引進科研團隊,實行項目負責制,享有科研自主權、人事管理權和經費支配權。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剛性引進人才的,可根據工作需要與引進人才簽訂專門崗位聘用協議。我市符合條件的人才也可與本單位簽訂專門崗位聘用協議。專門崗位聘用協議應約定工作總體目標、具有相應水平的科研教學任務、聘用期限、崗位待遇等內容。
第十五條專門崗位聘用協議須經“人才引進工作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評估,通過后在聘期內享受相應的科研支持、崗位激勵等待遇。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剛性引進人才在聘期內,根據科研工作實際需要,參照下列標準給予科研經費支持:
第一類人才,第一年給予1億元實驗室建設及科研經費支持,次年起5年內每年給予1000萬元。
第二類人才,從事自然科學研究的,給予5000萬元;從事社會科學研究的,給予500萬元。
第三類人才,從事自然科學研究的,給予1000萬元;從事社會科學研究的,給予300萬元。
第四類人才,從事自然科學研究的,給予500萬元;從事社會科學研究的,給予150萬元。
第五類人才,從事自然科學研究的,給予150至300萬元;從事社會科學研究的,給予50至100萬元。
第六類人才,給予50萬元。
第七類人才,給予20萬元。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柔性引進人才按照下列標準給予引進單位工作經費支持:
(一)第一類人才,每年30萬元。(二)第二類人才,每年20萬元。(三)第三、四類人才,每年15萬元。(四)第五、六類人才,每年10萬元。
第十八條引進人才符合我市優勢特色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需求,能夠在科研、生產中發揮重大作用,屬我市急需緊缺的高層次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更高的科研和工作經費支持。
第十九條剛性引進的博士研究生在我市創新創業企業或園區、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各類創新主體中組建博士科研工作站,并經市委組織部、科技局、人社局批準的,可享受10萬元啟動資金。
第二十條大力推進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設,積極吸引兩院院士及其創新團隊、知名高校博士進站開展工作。對經自治區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協調小組認定的院士專家工作站一次性給予80萬元資助,經國家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門批準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給予20萬元資助。
第二十一條對入選國家級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研究開發中心、重點實驗室一次性給予50萬元資助,入選自治區級的一次性給予15萬元資助,用于研究、測試、原材料、人員等研發平臺軟硬件設施建設。
第二十二條鼓勵人才帶高新技術研發成果、專利技術等自主知識產權項目在我市企業實現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對認定實現成果轉化的項目,經評審可行的一次性給予最高20萬元資助。
第二十三條剛性引進的一至四類人才,組織部門要推薦到自治區認定“草原英才”,同時直接認定為“河套英才”,享受相關獎勵支持政策;剛性引進的五到八類人才,組織部門要積極推薦到自治區參評“草原英才”。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四條建立體現知識價值的薪酬分配體系,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措施。事業單位剛性引進人才可采取年薪制、協議工資制等,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剛性引進第一至七類人才,簽訂專門崗位聘用協議并經“人才引進工作辦公室”評估通過后,聘期內享受年薪和住房補貼。
年薪參照以下標準執行。
第一類人才,稅前年薪200萬元。第二類人才,稅前年薪150萬元。第三類人才,稅前年薪80至150萬元。第四類人才,稅前年薪50至80萬元。第五類人才,稅前年薪30至50萬元。第六類人才,稅前年薪30至50萬元。第七類人才,稅前年薪10至30萬元。有條件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可適當增加。享受住房補貼的,須在我市無自有住房且購買住房的,第一至四類最高補貼80萬元,第五、六類最高補貼50萬元,第七類最高補貼20萬元。
第二十六條剛性引進人才無專業技術資格的,引進單位根據其業績、經歷可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直接認定專業技術資格和聘任相應專業技術崗位。
事業單位剛性引進人才、無相應崗位空缺的,可通過設置特設崗位予以聘用。
事業單位剛性引進人才簽訂專門崗位協議的,聘任期內不得擔任行政領導職務。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須終止聘任協議。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剛性引進第一至四類人才的配偶和子女需要就業的,由當地組織、人社部門負責解決就業;第五至七類剛性引進人才的配偶需要就業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經引進單位同意,可通過人才引進“綠色通道”安置到引進單位。
第二十八條引進第一至七類人才,以及在我市創(領)辦高新技術企業,企業年納稅額在500萬元以上的高層次人才子女需要在我市入學的,可在引進單位駐地公立中小學選擇優質學校就讀,由引進單位駐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入學手續。
第二十九條鼓勵各地建設人才公寓,提供給引進高層次人才租住。剛性引進人才在引進單位駐地無自有住房的,當地財政可按以下標準,三年內每年給予租房補貼:第一、二類5萬元;第三、四類4萬元;第五、六類3萬元;第七類2萬元。
第三十條企業引進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博士學位等高層次人才、具有高級技師資格技能人才和外國專家,支付的一次性購房補貼、安家費、科研啟動經費等費用,可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國有企業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外國專家產生的人才專項投入成本可視為當年考核利潤。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女性科研人員,按照個人意愿退休年齡可按60歲執行。
第三十一條引進人才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有就醫需求的,可在我市公立醫院享受“綠色通道”,優先提供專家門診。對需到外地就醫的,社會保險部門及時辦理轉院手續。外出就醫醫院與我市衛生部門有對口幫扶的,衛生部門積極協調對方醫院,最大限度給予幫助。
第三十二條建立高層次人才醫療保健制度。每年為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開展一次健康體檢。
第三十三條經自治區組織部門或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認定柔性引進的外國專家,給予不少于50%的工薪支持,并按認定人次給予食宿交通補貼。
第六章 人才培養
第三十四條切實發揮用人單位在人才培養中的主體作用,堅持“誰使用、誰培養”的原則,圍繞我市優勢特色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社會事業發展需要,制定人才培養計劃,拓寬人才培養渠道,創新人才培養方式,不斷提高各類人才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激發各類人才的活力。
第三十五條積極承接自治區十大“百人計劃”,組織、宣傳,人社、科技、教育、衛生、農牧業、國土資源、旅游、金融辦等部門負責培養10個重點領域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不斷優化結構、示范引領、輻射帶動重點領域人才資源整體開發。
第三十六條鼓勵和支持九支人才隊伍建設牽頭單位加強人才隊伍培養,每年給予每支人才隊伍牽頭單位10—20萬元資助,用于開展人才培訓、學術交流、研修進修等活動。
第三十七條各領域人才(團隊)在我市創新創業期間申報并成功入選國家、自治區級人才工程的,每成功1人(個),分別給予用人單位10萬元、5萬元的高層次人才(團隊)培養獎勵。
第三十八條實施教育、衛生等社會重點領域人才培養計劃,每年支持各領域選派30—50名骨干、優秀人才赴國內外學習深造。
第三十九條鼓勵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研討等活動,對舉辦國家級和自治區級學術交流、研討等活動的,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10萬元的資助。重點保障、優先安排執行國家及自治區重大、前沿領域的科研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人員出訪。
第四十條支持企業與國內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聯合建立實踐基地共同培養人才,對經認定并正常投入使用的共建實踐基地一次性給予30—50萬元資助。
第四十一條加大高技能人才培養載體建設力度,對經認定并正常運行的技能大師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國家級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資助,自治區級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資助。
第四十二條高層次人才在崗位聘用期間,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為其配備科研助手,通過傳幫帶培養專業人才。
第四十三條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離崗創業。
第四十四條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在完成本單位科研、教學等任務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到企業和其他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兼職并取得報酬。兼職工作內容須與本職崗位、所學專業相關,不影響本職工作。
高校、科研院所可設立一定的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研人員兼職。兼職期間的權利義務,由兼職人員與所在企業、兼職單位協商確定。
第七章服務保障
第四十五條用人單位應按人才引進協議、專門聘任協議等對引進人才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享受科研支持、崗位激勵和生活保障等優惠政策的依據。
人才引進變動情況應及時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建立巴彥淖爾市高層次人才信息庫。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設數據全面、結構合理、功能優化、動態更新的高層次人才數據庫,實現對高層次人才信息資源全面、準確、實時、動態管理,為高層次人才在項目申報、人才培養、選拔服務等方面提供依據,提高人才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七條機關事業單位結合工作需要,因人才引進、人員交流、基層選調、解決夫妻兩地分居、照顧家庭困難,需要辦理人員調配且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所需材料和辦理程序執行《內蒙古自治區人才引進和流動實施辦法》(內政發﹝2017﹞77號)文件。
第四十八條整合現有“河套英才”、人才開發資金、科技專項資金等涉及人才引進、培養、使用等方面的資金,統籌安排,合理使用,發揮最大效用。從2018年起,市級財政每年要安排不少于2500萬元的科技創新驅動和人才引領工程專項經費。企業和其他非財政撥款單位引進人才所需資金自行解決,各級財政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十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及時撥付人才引進工作經費。有關單位應嚴格按規定使用管理,加強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之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