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的制度(簡稱“三重一大”制度)
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五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公報。
重大事項包括以下主要事項折疊
(一)發展方向、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等重大戰略管理事項;
(二)資產損失核銷、重大資產處置、國有產權變動、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繳納國家稅費和國有資本收益等重大資產(產權)管理事項;
(三)年度生產經營計劃、企業年度工作報告,財務預算、決算,從事高風險經營,以及內部機構設置、職能調整等重大生產經營管理事項;
(四)企業改制重組、兼并、破產、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參股、重大收購或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國有產權轉讓等重大資本運營管理事項;
(五)企業薪酬分配,以及涉及職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調配事項;
(六)需要提交股東會、董事會審議決定的事項;
(七)其他有關企業全局性、方向性、戰略性的重大事項。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以下主要事項折疊
(一)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在企業的實現形式;
(二)對本部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包括重大項目負責人和重要管理崗位人員),以及所屬二級子企業班子成員的選聘、任免;
(三)向控股、參股企業委派或更換股東代表(包括委派高級經營管理人員),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四)后備干部的管理;
(五)涉及本部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以及所屬二級子企業班子成員的重要獎懲;
(六)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