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學院實驗室儀器設備使用管理辦法
院教字〔2024〕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教學科研實驗室儀器設備的管理,提高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進教學科研工作順利有序進行,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院的實驗室儀器設備均為國有資產,屬于學院財產,不論其經費來源(教學、科研、各項專款或基金、貸款、自籌資金等)及進入渠道(自制、接受捐贈等)都屬于本辦法管理范圍。
第三條 教學實驗室儀器設備維護維修管理工作是學院實驗室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建立學院、使用院系二級維修管理體制,實驗室儀器設備的使用、維修、管理工作按照“統一領導、分級歸口負責”的原則進行,教務處負責實驗室儀器設備維修的規劃、經費預算、檢查等宏觀管理工作;各使用院系負責日常設備的維護、簡單維修、報修、送修、驗收和建立維修檔案等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學院鼓勵自制新型教學、科研儀器設備,經技術鑒定合格后登記入賬。
第五條 實驗室儀器設備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率,根據需要做到合理流動,實行學院內資源共享,不允許重復采購,杜絕閑置浪費、公物私化、擅自外借、出租、丟棄設備等行為。
第二章 管理機構職責
第六條 教務處負責全院教學科研實驗室儀器設備調撥、共享和管理工作;各二級院系具體負責本單位實驗室儀器設備的管理、使用及維護,應視儀器設備總數量、總金額和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合理配備設備管理員,設備管理員應具一定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七條 教務處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儀器設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學院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配合國有資產管理處完成實驗室儀器設備驗收工作。
(三)負責實驗室儀器設備的使用調劑和日常監督檢查等,做好實驗室儀器設備信息的統計上報工作。
(四)負責組織貴重儀器設備資源的公共平臺建設工作,推動儀器設備資源合理利用最大限度。
第八條 各二級院系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實施學院有關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單位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崗位職責,安全責任逐級落實到人。
(二)建立實驗室儀器設備分戶明細賬,每年對本單位實驗室儀器設備清點,做到賬、卡、物相符。
(三)負責辦理借用、調劑、報損、報廢、維修及技術改造項目手續的申請和申報工作。
(四)建立實驗室儀器設備技術檔案及管理使用制度,制定儀器設備操作規程,登記使用情況,保證儀器設備完好。
(五)實驗室儀器設備發生事故時及時向教務處、保衛處報告,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第九條 設備管理員主要職責:
(一)嚴格執行本單位有關儀器設備管理的各項規定,確保儀器設備的安全完好。
(二)負責辦理本人責任區范圍內實驗室儀器設備驗收、登記、使用、保管、調劑、報損、報廢等手續。
(三)負責本人責任區范圍實驗室儀器設備賬目的管理,建立實驗室儀器設備流水賬。
(四)負責本人責任區范圍實驗室儀器設備借用的管理,建立儀器設備借用登記臺賬,嚴格借用、歸還手續及日常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人責任區范圍實驗室儀器設備動態管理,經常清點儀器設備,掌握儀器設備使用狀況,保證儀器設備標簽完整,做到賬、卡、物相符。
第三章 實驗室儀器設備日常維護
第十條 實驗室儀器設備實行分類管理,各類儀器設備分類標準如下:
(一)一般儀器設備
1.凡單價在800元及以上且使用年限一年以上,能獨立使用的儀器設備屬于固定資產。
2.單價在800元以下500元及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儀器設備屬于低值耐用品。
3.單價不足500元,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儀器設備屬實驗材料及易耗品。
(二)貴重儀器設備
1.單價在10萬元及以上的為貴重儀器設備。
2.單臺(件)價格不足10萬元,但屬于成套購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10萬元及以上的成套儀器設備。
(三)大型精密儀器設備
1.單價在40萬元及以上的儀器設備為大型貴重儀器設備。
2.單臺(件)價格不足40萬元,但屬于成套購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40萬元及以上的成套儀器設備。
3.單價不足40萬元,但屬于國外引進、國家教育部明確規定為精密、稀缺和國家科委統管的二十三種儀器設備。
(四)凡單價在800元及以上自制或國內外捐贈、校外調撥的儀器設備,符合上述規定的,都應辦理固定資產入庫手續。
第十一條 各二級院系建立健全實驗室儀器設備維修保養制度。要加強儀器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做到制度到位、責任到人。二級院系要指派專人負責儀器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安全工作,注重儀器設備日常維護保養,定期進行技術測試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修復,防止儀器設備帶病運轉。一般儀器設備應做到隨時維修和保養;貴重儀器設備、大型精密儀器設備應做到精心維護、定期檢修和檢測,防止帶病運行和事故的發生,并做好使用記錄。
第十二條 實驗室儀器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是儀器設備管理工作的基礎。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有限的儀器設備維修經費,少花錢、多辦事,二級院系要積極組建并培訓工作人員作為兼職維修隊伍,充分調動實驗技術人員和有關人員的積極性,做好本單位儀器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和小修工作。教務處和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各實驗室儀器設備及各部門設備的完好率,并進行登記,作為對使用單位和相關技術人員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四章 儀器設備的驗收
第十三條 實驗室儀器設備要建立嚴格的實物驗收和技術驗收制度。儀器設備到校后,使用二級院系成立初級驗收小組,小組成員包括二級院系實驗室分管領導、實驗室主任、儀器設備使用教師、實驗室管理員等,負責組織實物驗收。應按合同規定及時開箱進行實物驗收,包括包裝及實物表面有無破損、銹蝕、受潮霉變等,并根據合同和裝箱單清點數量。如發現數量或質量問題,驗收小組應及時向供貨商或運輸單位提出,及時辦理補退手續。
第十四條 使用二級院系應加強實驗室儀器設備安裝過程的監管和協調工作,供貨商技術人員對設備安裝、調試完畢,具備驗收條件后。由使用二級院系提出驗收申請,驗收工作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成立學院級驗收小組,驗收人員由使用院系技術專家、院系負責人、實驗室主任、實驗室管理員、實際使用人(教師或科研人員)、供貨方代表、教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處等有關人員組成。
第十五條 驗收工作的程序為:按照合同內容核對實驗室儀器設備數量,對外觀檢查,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及產品出廠的技術指標對儀器設備的各項技術性能指標進行實測或功能判定,考核儀器設備的適用性、穩定性、可靠性,現場逐項記錄檢測情況,驗收小組全體成員對檢測結果進行評價,由組長在驗收報告上綜述驗收意見,做出驗收通過與否的結論。
第十六條 驗收合格后,將儀器設備的有關資料(包括合同、裝箱單、質量證明、說明書、電子線路圖及驗收記錄等)及時進行存檔。
第五章 實驗室儀器設備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條 各二級院系須建立完整、準確的實驗室儀器設備分戶賬和實驗室儀器設備使用及管理的崗位責任制,包括制訂操作規程、使用、維護制度,保證儀器設備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在實驗室明顯位置張帖儀器設備操作規程。
第十八條 實驗室儀器設備安裝和使用場所應符合制造商的規定,安裝位置和空間滿足儀器設備操作、維護的要求。環境條件如溫度、濕度、潔凈度、防震等滿足儀器設備使用條件,同時采取必要的防盜、防火、防潮、防腐等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 實驗室貴重儀器設備的使用和管理,實行“依托學科、相對集中、專管共用、開放共享”的原則。在完成本單位教學、科研任務的同時,鼓勵多種形式的開放使用,最大限度地發揮儀器設備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 各二級院系離(退)休、調出以及長期(一年以上)出國的人員,應通過本院系實驗室主任辦理儀器設備移交手續,其他涉及儀器設備管理人員變更的須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儀器設備在各單位之間借用或特殊儀器設備(如筆記本電腦、數碼相機、攝象機等)個人借用,須經儀器設備所在二級院系主管負責人同意,并在辦理正式借用手續。借用單位應按操作規范使用所借儀器設備,按期歸還,如有損壞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二條 以及教學、專項資金購置的貴重儀器設備不得借用。
第六章 實驗室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處理
第二十三條 二級院系要加強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嚴格的實驗室設備管理實施細則和安全操作規程,積極推行崗位責任制,防止儀器設備損壞和丟失。
第二十四條 實驗室儀器設備因人為因素發生損壞或丟失均屬責任事故。凡屬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的,追究二級院系負責人、實驗室主任、設備管理員的責任,并按規定予以賠償。
第二十五條 發生實驗室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后,使用單位應及時報告教務處和國有資產管理處,同時查明損壞或丟失的情況及原因。儀器設備發生被盜的,應保護好現場,并迅速報保衛處或公安機關。對發生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被盜事故,隱瞞不報,一經查出,將追究事故二級院系負責人的責任,并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造成實驗室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為責任事故,均應予以賠償:
(一)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儀器設備損壞;
(二)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或拆卸儀器設備造成損壞;
(三)因工作失職、使用不當造成儀器設備損壞;
(四)因保管不善,造成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
(五)屬個人借用、保管的便攜儀器設備丟失;
(六)其他原因造成損壞、丟失的責任事故。
第二十七條 實驗室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處理實行統一審批制度。發生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情況,由二級院系負責人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賠償處理意見,經教務處和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核后,報學院主管領導審批。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二級院系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的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河套學院教學、科研儀器設備管理辦法》即行失效,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