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學院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與準入制度
院教字〔2024〕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提高學院實驗室安全管理,強化實驗室師生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和準入管理,增強廣大師生員工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強高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意見》《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擬進入學院教學科研實驗(實訓)室(以下簡稱“實驗室”)開展實驗、實訓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 所有擬進入實驗室人員必須接受相關的實驗室安全準入培訓,在熟悉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了解擬進入實驗室的安全狀況、掌握相關實驗室安全知識,具備相應安全防護技能后,考核合格方可獲得準入資格。實驗室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實驗室安全日常教育和專題培訓。
第二章 管理職責與分工
第四條 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與準入按照“全員、全面、全程”的要求,以及“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原則,建立管理制度體系,層層落實責任。構建由學院、二級院系、實驗室組成的三級聯動的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與準入責任體系。
(一)教務處負責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與準入制度的建立與監督執行,對二級院系準入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和評價。
(二)各二級院系負責組織擬進入本單位教學科研實驗室師生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與準入工作,結合學科專業特點,對進入實驗室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和準入考核。
(三)各實驗室負責核實擬進入實驗室人員的準入資格,并根據實驗室特點進行專項安全教育,講解設備操作規程和相關注意事項。
(四)實驗指導教師應在課程首次上課時對學生進行實驗室安全教育,并于每次實驗課前強調實驗中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及注意事項,對實驗過程中學生的安全操作進行監督與指導。
(五)進入實驗室學習或工作的人員應樹立個人安全意識,主動學習安全知識,注意操作安全,為自己及他人的安全負責。
第三章 準入要求
第五條 二級院系對進入實驗室開展實驗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通過安全準入考試后方能進入實驗室;如果二級院系有特殊準入要求的,需接受專業安全知識培訓或通過該二級院系的安全準入考試,方能獲取相應準入資格。未取得準入資格的人員不得進入實驗室開展實驗活動。
特種作業人員除須通過學校的實驗室安全準入外,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理論學習和實踐操作訓練,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后,方可進入實驗室上崗作業。
笫六條 進入需特殊防護和殊防技能要求的實驗室開展實驗活動(如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生物安全、加熱儀器設備安全等),必須經該實驗室指導老師專項安全培訓,熟練掌握有關實驗操作流程、儀器設備操作規程后,方可進入實驗室開展實驗活動。考核內容形式可根據實驗室專業特點確定,具體實施過程及結果報實驗室所屬院系留檔備案。
笫七條 科研實驗室相關人員應提高實驗室安全防護意識,嚴格遵守各項實驗室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規范進行各類實驗操作;按照第五條、第六條的要求參加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實驗室開展實驗活動;實驗室負責人需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定期實驗室安全培訓,做好培訓時間、時長、培訓對象、地點及內容等記錄。
笫八條 校外人員進入實驗室開展實驗活動的,必須經實驗室所在二級院系批準,按照第五條、第六條的要求參加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實驗室開展實驗活動。
第四章 安全教育內容及形式
第九條 實驗室安全教育內容包括: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識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預防教育等。其中,以預防教育為主,并結合事故發生后的應急處理教育,本著保護人員、減少損失、明確責任及實事求是的原則,切實做好實驗室安全教育工作。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國家與地方關于高校實驗室安全與環境保護方面的政策法規以及學校的相關規章制度;
(二)實驗室水電、消防等一般性安全、環境保護及危險廢物處置常識;專業實驗室特殊安全教育和設備操作規范等;
(三)理、工、農、醫類等實驗室的專項安全與環境保護知識;
(四)實驗室急救知識與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五)高校實驗室安全事故案例。
(六)防火、防爆、防毒、防觸電、防盜、防泄密、防溢水、安全地使用各種儀器設備、環境污染的避免與消除、以及事故的處理與自我保護等。
第十條 實驗室安全教育形式:可采用分散自主學習,集中教育培訓講座,網絡教學平臺在線學習,觀看影視片,印發實驗室安全手冊等。
第五章 準入資格
第十一條 各二級院系應根據學院統一要求和本單位情況,依據學科特點制定學年實驗室安全準入培訓計劃,并填寫《實驗室安全準入培訓計劃表》(附件1)。實驗室安全準入培訓計劃應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國家與地方有關實驗室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的政策法規;
(二)學院及各二級院系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如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實驗室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及其危險廢物處置管理規定、實驗室人員守則、安全操作規程等;
(三)實驗室的安全狀況,如實驗項目種類、危險化學品種類、氣體種類、儀器設備管理使用情況、用水用電及消防安全等;
(四)實驗室安全防護技能與安全保護措施等。
第十二條 擬進入實驗室內學習工作的人員,由二級院系負責組織核準其準入資格,按要求必須完成規定的實驗室安全準入學習和考核,考試合格后,簽訂實驗室安全承諾書后獲得進入實驗室的資格。
(一)一般情況下擬進入實驗室的學生和教師完成“實驗室安全準入培訓計劃”學習,二級院系利用超星泛雅網絡教學平臺(學習通)自行組卷,并組織參加準入資格在線測試。
1.考試內容必須包括實驗室安全通識知識和專業基礎安全知識、消防安全、實驗室應急處置流程、實驗室安全管理等類型安全題,題目不得少于100題,以判斷題、選擇題為主。其中實驗室安全通識知識包含公共體育實驗室安全知識和公共計算機實驗室安全知識,公共體育實驗室安全知識題目不得小于30題,公共計算機實驗室安全知識題目不得小于20題,試題由實驗室所在二級院系出題。
2.統一要求考試時間60分鐘,試卷滿分為100分,考試成績90分以上(含90分)為合格。考試不合格者需進行補考;補考任不合格者需重修培訓內容并參加考試,未通過考試者不得進入實驗室開展實驗活動。
4.考試結束后,各二級院系打印考生成績表,并填寫《實驗室安全準入考試成績匯總表》(附件2),教務處將在新生開課前公布未通過考試名單,學習、考試及合格準入名單等資料交院系留檔備查。
(二)師生如需進入特殊防護和特殊技能要求的實驗室開展危險性實驗活動,須經相關二級院系實驗室專項安全教育培訓,熟練掌握有關實驗操作流程、儀器設備操作規程后,方可開展實驗活動。
(三)從事特種儀器設備和生物有害及存在其他危險因素的作業人員,須由各相關二級院系定期組織專業培訓或考核合格并取得相應操作證書后,方可進入實驗室開展實驗工作。
第十三條 建立實驗室安全審核制度,各院系對進入實驗室的儀器設備和材料、新增實驗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實驗室,必須進行安全風險評估,使其達到相關安全規范要求。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各二級院系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更具針對性的實驗室安全教育方案和準入標準。
第十五條 各二級院系要把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與準入制度實施情況作為日常安全檢查的必查內容,對因本制度執行不到位而導致安全責任事故發生的,一律倒查安全教育培訓和準入責任。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