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咨詢心理學工作倫理守則(第二版)
目 錄
總則
1.專業關系
2.知情同意
3.隱私權與保密性
4.職業勝任力和專業責任
5.心理測量與評估
6.教學、培訓和督導
7.研究和發表
8.遠程專業工作(網絡/電話咨詢)
9.媒體溝通與合作
10.倫理問題處理
附:本守則所包含的專業名詞定義
《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咨詢心理學工作倫理守則》(第二版)和《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咨詢心理學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注冊標準》(第二版)由中國心理學會授權臨床心理學注冊工作委員會在《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咨詢心理學工作倫理守則》(第一版,2007)和《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咨詢心理學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注冊標準》(第一版,2007)基礎上修訂。
本守則的目的是揭示臨床與咨詢心理學工作是具有教育性、科學性與專業性的服務工作,促使心理師、尋求專業服務者以及廣大民眾了解心理治療與心理咨詢工作專業倫理的核心理念和專業責任,借此保證和提升心理治療與心理咨詢專業服務的水準,保障尋求專業服務者和心理師的權益,增進民眾的心理健康、幸福和安寧,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本守則亦作為本學會臨床與咨詢心理學注冊心理師的專業倫理規范以及本學會處理有關臨床與咨詢心理學專業倫理投訴的主要依據和工作基礎。
總則
善行:心理師的工作目的是使尋求專業服務者從其提供的專業服務中獲益,心理師應保障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權利,努力使其得到適當的服務并避免傷害。
責任:心理師在工作中應保持其服務的專業水準,認清自己專業的、倫理的及法律的責任,維護專業信譽,并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誠信:心理師在工作中應做到誠實守信,在臨床實踐、研究及發表、教學工作及宣傳推廣中保持真實性。
公正:心理師應公平、公正地對待自己的專業工作及相關人員,采取謹慎的態度防止自己潛在的偏見、能力局限、技術限制等導致的不適當行為。
尊重:心理師應尊重每位尋求專業服務者,尊重個人的隱私權、保密性和自我決定的權利。
1.專業關系
心理師應尊重尋求專業服務者,按照專業的倫理規范與尋求專業服務者建立良好的專業工作關系,這種工作關系應以促進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成長和發展,從而增進其利益和福祉為目的。
1.1心理師應公正對待尋求專業服務者,不得因尋求專業服務者的年齡、性別、種族、性取向、宗教信仰和政治態度、文化、身體狀況、社會經濟狀況等任何方面的因素而歧視對方。
1.2心理師應充分尊重和維護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權利,促進其福祉。心理師應當避免傷害尋求專業服務者、學生或研究被試;如果傷害可預見或可避免,心理師應在對方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盡可能避免,或將傷害降到最小;若傷害無法預見或不可避免,心理師應盡力使傷害降至最低,或在事后設法補救。
1.3心理師應依照當地政府要求或本單位的規定恰當收取專業服務的費用。心理師在進入專業工作關系之前,要對尋求專業服務者清楚地介紹和解釋其服務收費的情況。
1.4心理師不得以收受實物、獲得勞務服務或其他方式作為其專業服務的回報,以防止沖突、剝削、破壞專業關系等潛在的危險。
1.5心理師須尊重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文化多元性。心理師應充分覺察自己的價值觀,了解自己的價值觀對尋求專業服務者可能的影響,并尊重尋求專業服務者的價值觀,避免將自己的價值觀強加給尋求專業服務者,不替對方做重要決定。
1.6心理師應清楚地認識自身所處位置對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潛在影響,不得利用對方對自己的信任或依賴剝削對方,為自己或第三方謀取利益。
1.7心理師要清楚地了解多重關系(例如與尋求專業服務者發展家庭的、社交的、經濟的、商業的或者密切的個人關系)對專業判斷可能的不利影響及損害尋求專業服務者福祉的潛在危險,盡可能避免與尋求專業服務者發生多重關系。在多重關系不可避免時,應采取專業措施預防可能帶來的影響,例如簽署正式的知情同意書、告知多重關系可能的風險,尋求專業督導、做好相關記錄,以確保多重關系不會影響自己的專業判斷,并且不會對尋求專業服務者造成危害。
1.8心理師不得與當前尋求專業服務者或其家庭成員發生任何形式的性或親密關系,包括當面和通過電子媒介進行的性或親密的溝通與交往。心理師也不得給與自己有過性或親密關系的人做心理咨詢或心理治療。一旦關系超越了專業界限(例如開始發展性和親密關系),應立即采取適當措施(例如尋求督導或同行建議),并終止專業關系。
1.9心理師在與某位尋求專業服務者結束心理咨詢或治療關系后,至少三年內不得與該尋求專業服務者或其家庭成員發生任何形式的性或親密關系,包括當面和通過電子媒介進行的性或親密的溝通與交往。在三年后如果發生此類關系,要仔細考察該關系的性質,確保此關系不存在任何剝削、控制和利用的可能性,同時要有明確可被查證的書面記錄。
1.10當心理師和尋求專業服務者存在除性或親密關系以外的其他非專業關系,如果可能對尋求專業服務者造成傷害,心理師應當避免與其建立專業關系;與朋友及親人間無法保持客觀、中立,心理師不得與他們建立專業關系。
1.11心理師在心理咨詢與治療工作中不得隨意中斷工作。當心理師出差、休假或臨時離開工作地點外出時,要盡早向尋求專業服務者說明,并對已經開始的心理咨詢或治療工作進行適當的安排。
1.12心理師認為自己的專業能力不能勝任為尋求專業服務者提供專業服務,或不適合與尋求專業服務者維持專業關系時,應在和督導或同行討論后,向尋求專業服務者明確說明,并本著為尋求專業服務者負責的態度將其轉介給合適的心理師。轉介時應向接受轉介的心理師介紹自己對該尋求專業服務者已經進行的工作,并將轉介情況做書面記錄。在將尋求專業服務者轉介或轉診至其他專業人士或機構時,心理師應在尋求專業服務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與接任的專業人士聯絡以提供必要的信息。
1.13當尋求專業服務者在心理咨詢與治療中無法獲益,或繼續咨詢與治療會受到傷害時,心理師應當終止這種專業關系。心理師若受到尋求專業服務者或與其有關人士的威脅或傷害,或尋求專業服務者拒絕按協議支付專業服務費用時,可以終止專業服務關系。
1.14在本專業領域內,不同理論學派的心理師應相互了解和相互尊重。當心理師開始服務時,如果知曉尋求專業服務者已經與其他同行建立了專業服務關系,而且目前沒有終止或者轉介時,應建議尋求專業服務者繼續在同行處尋求幫助。
1.15心理師應認識到與心理健康服務領域的同行(包括精神科醫師、精神科護士、社會工作者等)的交流和合作會影響對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服務質量。心理師應與心理健康服務領域的同行建立積極的工作關系和溝通渠道,以提高對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服務水平。
1.16在某一機構中從事心理咨詢與治療的心理師未經機構允許,不得將自己在該機構中的尋求專業服務者轉介為自己個人接診的來訪者。
1.17當心理師將尋求專業服務者轉介至其他專業人士或機構時,不得因此收取任何費用,心理師也不得向第三方支付與轉介相關的任何費用。
1.18收受禮物時,心理師應清楚了解尋求專業服務者贈送禮物對專業關系的影響。心理師在決定是否收取尋求專業服務者的禮物時需要考慮以下因素:專業關系、文化習俗、禮物的金錢價值、贈送禮物的動機以及心理師決定接受或拒絕禮物的動機。
2.知情同意
尋求專業服務者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開始或維持一段專業關系,且有權充分了解關于專業工作的過程和心理師的專業資質及理論取向。
2.1心理師應確保尋求專業服務者了解心理師與尋求專業服務者雙方的權利、責任,明確介紹收費的設置,告知尋求專業服務者享有的保密權利、保密例外的情況以及保密的界限。心理師應認真記錄評估、咨詢或治療過程中有關知情同意的討論。
2.2當尋求專業服務者詢問下列相關事項時,心理師應當告知:(1)心理師的資質、所獲認證、工作經驗以及專業工作理論取向;(2)專業服務的作用;(3)專業服務的目標;(4)專業服務所采用的理論和技術;(5)專業服務的過程和局限性;(6)專業服務可能帶來的好處和風險;(7)心理測量與評估的意義,以及測驗和結果報告的用途。
2.3在與被強制要求接受專業服務的人員工作時,心理師應當在臨床工作開始時與其討論保密原則的強制界限及相關依據。
2.4一旦得知尋求專業服務者同時接受其他心理健康服務領域專業工作者的服務時,心理師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征得尋求專業服務者的同意后,聯系并與他們進行溝通,以更好地為尋求專業服務者提供服務。
2.5心理師只有在得到尋求專業服務者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對心理咨詢或治療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或教學演示。
3.隱私權和保密性
心理師有責任保護尋求專業服務者的隱私權,同時明確認識到隱私權在內容和范圍上受到國家法律和專業倫理規范的保護和約束。
3.1心理師在心理咨詢與治療工作中,有責任向尋求專業服務者說明工作的保密原則,以及這一原則應用的限度。在專業服務開始時,應告知保密原則及保密的例外情況并簽署知情同意書。
3.2心理師應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則的應用有其限度,下列情況為保密原則的例外:(1)心理師發現尋求專業服務者有傷害自身或傷害他人的嚴重危險;(2)未成年人等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受到性侵犯或虐待;(3)法律規定需要披露的其他情況。
3.3在遇到3.2中(1)和(2)的情況時,心理師有責任向尋求專業服務者的合法監護人、可確認的潛在受害者或相關部門預警;在遇到3.2中(3)的情況時,心理師有義務遵守法律法規,并按照最低限度原則披露有關信息,但須要求法庭及相關人員出示合法的正式文書,并要求法庭及相關人員注意對專業服務相關信息的披露范圍。
3.4心理師對專業工作的有關信息(如個案記錄、測驗資料、信件、錄音、錄像和其他資料)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專業倫理規范在嚴格保密的前提下創建、保存、使用、傳遞和處理。心理師可告知尋求專業服務者個案記錄的保存方式,相關人員(例如同事、督導、個案管理者、信息技術員)有無權限接觸到這些記錄信息。
3.5心理師因專業工作需要在案例討論或教學、科研、寫作等工作中采用心理咨詢或治療的案例時,應隱去可能會辨認出尋求專業服務者的相關信息。
3.6心理師在教學培訓、科普宣傳中,應避免使用完整案例,如果其中有可被辨識出身份的個人信息(如姓名、家庭背景、特殊易識別的成長或者創傷經歷、體貌特征等),須考慮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3.7如果對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服務是由團隊提供的,應在團隊里確立保密原則,只有在確保尋求專業服務者隱私的情況下才能討論其相關信息。
4.專業勝任力和專業責任
心理師應遵守法律法規和專業倫理規范,基于科學研究,在專業界限和個人能力范圍內以負責任的態度開展評估、咨詢、治療、轉介、同行督導、實習生指導以及研究工作。心理師應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升專業勝任力,促進個人身心健康水平以更好地滿足專業工作的需要。
4.1心理師應在自己專業能力范圍內,根據自己所接受的教育、培訓和督導的經歷和工作經驗,為適宜人群提供科學有效的專業服務。
4.2心理師應規范執業,遵守執業場所、機構、行業的制度。
4.3心理師應關注保持自身專業勝任力,充分認識繼續教育的意義,參加專業培訓,了解在專業工作領域內新知識及新進展,在必要時尋求專業督導。缺乏專業督導時,應盡量尋求同行的專業幫助。
4.4心理師應關注自我保健,警惕自己的生理和心理問題對服務對象造成傷害的可能性,必要時應尋求督導或其他專業人員的幫助,限制、中斷或終止臨床專業服務。
4.5心理師在工作中需要介紹和宣傳自己時,應實事求是地說明自己的專業資歷、學歷、學位、專業資格證書、專業工作等情況。心理師不得貶低其他專業人員,不得以虛假、誤導、欺瞞的方式宣傳自己或所在機構或部門。
4.6心理師應承擔必要的社會責任,鼓勵心理師為社會提供自己部分的專業工作時間做低經濟回報、公益性質的專業服務。
5.心理測量與評估
心理測量與評估是咨詢與治療臨床工作的組成部分。心理師應正確理解心理測量與評估手段在臨床服務工作中的意義和作用,考慮被測量者或被評估者的個人特征和文化背景,恰當使用測量與評估工具來促進尋求專業服務者的福祉。
5.1心理測量與評估的目的在于促進尋求專業服務者的福祉,心理測量與評估的使用不應該超越服務目的和適用范圍,心理師不得濫用心理測量或評估。
5.2心理師應在接受過心理測量的相關培訓并具備適當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之后,方可實施相關測量或評估工作。
5.3心理師在利用某測驗或使用測量工具進行計分、解釋時,或使用評估技術、訪談或其他測量工具時,應根據測量的目的與對象,采用自己熟悉的、已經在國內建立并證實了信度、效度的測量工具。如果沒有可靠的信度、效度數據,需要對測驗結果及解釋的說服力和局限性做出說明。
5.4心理師應尊重尋求專業服務者對測量與評估結果進行了解和獲得解釋的權利,在實施測量或評估之后,對測量或評估結果給予準確、客觀、可以被對方理解的解釋,避免其對測量或評估結果的誤解。
5.5未經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授權,心理師不得向非專業人員或機構泄露其相關測驗和評估的內容與結果。
5.6心理師有責任維護心理測驗材料(指測驗手冊、測量工具和測驗項目等)和其他評估工具的公正、完整和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非專業人員泄露或提供相關測驗或評估不應公開的內容。
6.教學、培訓和督導
從事教學、培訓和督導工作的心理師應努力發展有意義的和值得尊重的專業關系,對教學、培訓和督導持真誠、認真、負責的態度。
6.1心理師從事教學、培訓和督導工作的目的是促進學生、被培訓者或被督導者的個人及專業的成長和發展,以增進其福祉,教學、培訓和督導工作應有科學依據。
6.2心理師從事教學、培訓和督導工作時應呈現多元的理論立場,讓學生、被培訓者或被督導者有機會做比較,并發展自身的立場。督導者不得把自己的理論取向強加于被督導者。
6.3從事教學、培訓和督導工作的心理師應基于其教育訓練、被督導經驗、專業認證及適當的專業經驗,在勝任力范圍內實施教學、培訓和督導。從事教學、培訓和督導工作的心理師有義務不斷加強自己的專業能力和倫理學習。督導者在督導的過程中遇到困難情況時,也應主動尋求專業督導。
6.4從事教學、培訓和督導工作的心理師應熟練掌握專業的倫理規范,并提醒學生、被培訓者或被督導者承擔專業倫理責任和遵守倫理規范。
6.5從事教學、培訓工作的心理師應在課程設置和計劃上采取適當的措施,確保教學及培訓能夠提供適當的知識和實踐訓練,達到教學目標或頒發合格證書的要求。
6.6擔任培訓任務的心理師應清楚地向學生或被督導者說明自己與實習場所督導者各自的角色與責任。
6.7擔任培訓任務的心理師在舉辦培訓項目時,要有明確的培訓大綱和恰當的教學方式,培訓的宣傳信息應實事求是,不應夸大或具有欺騙性。心理師及主辦機構應有足夠的倫理敏感性,有責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被培訓者個人隱私或其他福祉。心理師作為培訓項目負責人時,應當為該培訓項目提供足夠的支持和保證,并能承擔相應的責任。
6.8擔任督導工作任務的心理師應向被督導者說明督導的目的、過程、評估方式及標準,告知督導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中斷、終止督導關系等的處理方法。心理師應定期評估被督導者的專業表現,并在訓練方案中提供反饋,避免因被督導者的限制而影響尋求專業服務者的福祉。在考評過程中,心理師應采取實事求是的態度,誠實、公平、公正地給出評估意見。
6.9從事教學、培訓和督導工作的心理師應審慎評估其學生、被培訓者或被督導者的個體差異、發展潛能及能力限度,應對其不足給予適當的關注,必要時給予發展或補救的機會。對不適合從事心理咨詢或治療的專業人員,應建議對方重新考慮職業發展方向。
6.10擔任教學、培訓和督導任務的心理師有責任設定清楚的、適當的和具文化敏感度的關系界限,不得與學生、被培訓者或被督導者卷入心理咨詢或治療關系;不得與其發生親密關系或性關系;不得與有親屬關系或親密關系的專業人員建立督導關系,以避免對學生、被培訓者、被督導者潛在的剝削或傷害。
6.11從事教學、培訓或督導工作的心理師應對自己在與學生、被培訓者或被督導者的關系中存在的優勢有清楚的認識,不得以工作之便利用對方為自己或第三方謀取私利。
6.12擔任教學、培訓或督導任務的心理師應幫助自己的學生、被培訓者或被督導者知曉:尋求專業服務者有權了解提供心理咨詢或治療的學生、被培訓者或被督導者的資質;學生、被培訓者與被督導者若在教學、培訓和督導過程中使用有關尋求專業服務者的信息,應事先取得尋求專業服務者的同意。
6.13擔任教學、培訓或督導任務的心理師對自己的學生、被培訓者或被督導者在心理咨詢或治療中違反倫理的情形應保持敏感,若發現此類情形應與學生、被培訓者或被督導者進行認真討論,并以保護尋求專業服務者的福祉為前提及時處理,對情節嚴重者擔任培訓或督導工作的心理師有向本學會倫理部門舉報的責任。
7.研究和發表
提倡心理師進行科學研究,以促進對專業領域中相關現象的了解和改善,為專業領域做出貢獻。心理師在以人為被試進行科學研究時,應遵守相應的研究規范和倫理準則。
7.1心理師在從事研究工作時若以人作為研究對象,應尊重人的基本權益,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倫理準則以及人類科學研究的標準。心理師應對被試的安全負責,采取措施避免對其造成軀體、情感或社會性傷害,防范被試的權益受到損害。若研究需要得到相關機構的倫理審批,心理師在開始研究之前,應該提交具體的研究方案以供倫理審查。
7.2心理師在從事研究工作時,應征求被試的知情同意。若被試沒有能力做出知情同意,應獲得其法定監護人的知情同意。應向被試(或其監護人)說明研究的性質、目的、過程、方法、技術、保密原則及局限性,被試可能體驗到的身體或情緒痛苦及干預措施,預期獲益、補償,研究者和被試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研究結果的傳播形式及其可能的受眾群體等。心理師或研究團隊中應有專人負責解答被試提出的涉及研究程序的任何疑問。
7.3免知情同意僅限于以下情況:(1)有理由認為不會對被試造成痛苦或傷害的研究,包括(a)正常教學實踐研究、課程研究或在教學背景下進行的課堂管理方法研究;(b)僅用匿名問卷、以自然觀察方式進行的研究或文獻研究,其答案沒有使被試觸犯法律、損害其財務狀況、職業或聲譽的風險,且隱私得到保護;(c)在機構背景下進行的工作或機構效能相關因素研究,該研究不會對被試的職業造成危險,且隱私得到保護;(2)法律、法規或機構管理規定允許的研究。
7.4被試在參與研究過程中有隨時撤回同意和不再繼續參與研究的權利,并不會因此受到任何懲罰,而且在適當的情況下應獲得替代咨詢、治療干預或處置。心理師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被試參與研究。當干預或實驗研究需要控制組或對照組時,在研究結束后,應對控制組或對照組成員給予適當的處理。只有確信研究對被試無害而又必須進行該項研究時,才能使用非自愿被試。
7.5心理師不得用隱瞞或欺騙手段對待被試,除非這種方法對預期的研究結果是必要的,且無其他方法可以代替。在研究結束后,必須向被試做出適當的說明。
7.6禁止心理師與當前被試發生性或戀愛方面的互動或關系,包括線下與線上的互動與關系。
7.7心理師在撰寫研究報告時,應將研究設計、研究過程、研究結果及研究的局限性等做客觀和準確的說明和討論,不得采用或編造虛假不實的信息或資料,不得隱瞞與研究預期、理論觀點、機構、項目、服務、主流意見或既得利益相悖的結果。如果在已發表的研究中發現重大錯誤,應通過更正、撤銷、勘誤或其他合適的出版方式予以糾正。心理師應在研究報告呈現或發表時進行必要的利益沖突聲明。
7.8心理師在撰寫研究報告時,應注意為被試的身份保密(除非得到被試的書面授權),同時注意對相關研究資料予以保密并妥善保管。對于結果的討論不應傷害到被試的福祉。
7.9心理師在發表論文或著作時不得剽竊他人的成果。心理師在發表論文或著作中引用其他研究者或作者的言論或資料時,應注明原著者及資料的來源。
7.10心理師在需要使用研究參與者、尋求專業服務者、學生或受督導者的個人信息作為報告或發表出版的案例時,只有當研究參與者、尋求專業服務者、學生或受督導者已經查看過材料并書面同意,或確保隱匿了其可辨識信息的情況下,方可使用。
7.11對于全文或文中重要部分已登載于某一期刊的論文或已出版著作,心理師不得在未獲原出版單位許可的情況下再次投稿;同一篇稿件或主要數據相同的稿件不得同時向兩家或多家期刊投稿。
7.12當研究工作由心理師與其他同事或同行一起完成時,心理師發表論文或著作應以適當的方式注明其他作者,不得以自己個人的名義發表或出版。對所發表的研究論文或著作有特殊貢獻者,應以適當的方式給予鄭重而明確的聲明。在任何媒介上,若所發表的文章或著作的主要內容來自于學生的研究報告或論文,心理師應取得學生許可,并將其列為主要作者之一。
7.13心理師在審閱用于學術報告、文章發表、基金申請或研究計劃的材料時,應尊重其保密性和知識產權。心理師應審閱在自己能力范圍內的材料,并盡力避免審查工作受個人偏見影響。
8.遠程專業工作(網絡/電話咨詢)
心理師有責任告知尋求專業服務者遠程專業工作的局限性,讓尋求專業服務者了解遠程專業工作與面對面專業工作的差異。尋求專業服務者有權選擇是否在接受專業服務時使用網絡/電話咨詢。提供遠程專業工作的心理師有責任考慮到相關議題,應遵守相應的倫理規范。
8.1心理師使用網絡/電話提供專業服務時,除了常規的知情同意外,還需要幫助尋求專業服務者了解并同意下列信息:(1)遠程服務所在的地理位置、時差和聯系信息;(2)應用遠程專業工作的益處、局限和潛在風險;(3)發生技術故障的可能性,以及發生故障時的處理方案;(4)無法聯系到心理師時的應急處理程序。
8.2心理師應告知尋求專業服務者電子記錄和遠程服務過程在網絡傳輸中保密的局限性,告知尋求專業服務者相關人員(例如同事、督導、個案管理者、信息技術員)有無權限接觸到這些記錄和咨詢過程。心理師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例如設置用戶開機密碼、網站密碼、咨詢記錄文檔密碼等)來保證信息傳遞和保存過程中的安全性。
8.3心理師在進行遠程專業工作時,需要確認尋求專業服務者的真實身份及聯系信息,也需要確認雙方在心理咨詢時所在的物理位置和緊急聯系人的聯系信息,以確保在尋求專業服務者出現危急狀況時可以采取有效的安全保護措施。
8.4心理師在使用網絡/電話與尋求專業服務者互動提供專業服務的全程,都應采取措施來驗證尋求專業服務者身份的真實性,以保證對方是與自己達成協議要服務的對象。心理師應提供自己相關執照、資質和專業認證機構的電子鏈接,并確認電子鏈接的有效性以保障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權利。
8.5心理師應明白與尋求專業服務者保持專業關系的必要性。心理師應與尋求專業服務者一起討論并建立專業界限。當專業關系中的雙方有一方認為遠程專業工作無效,心理師則應考慮采用面對面服務。如果心理師無法提供面對面服務,則應幫助對方尋求合適的轉介服務。
9.媒體溝通與合作
媒體溝通與合作中的倫理是指心理師通過公眾媒體和自媒體(如電臺、電視、報紙、網絡等)從事專業活動,或以專業身份開展心理服務(如講座、演示、訪談、問答等)的過程中,與媒體相關人員合作與溝通中需要遵守的倫理規范。
9.1心理師及其所在機構在與媒體合作前應與媒體充分溝通,確認合作方對心理咨詢與治療的專業性質與專業倫理有明確的了解,提醒其自覺遵守倫理規范,承擔社會責任。
9.2心理師應在自己專業勝任力范圍內,根據自己所接受的教育、培訓和督導的經歷、工作經驗與媒體合作,為不同人群提供適宜而有效的專業服務。
9.3心理師如果與媒體長期合作,應特別考慮可能產生的專業影響,并與媒體合作方簽署包含倫理款項在內的相關合作協議,其中包括合作的目的、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及協議解除。
9.4心理師應與擬合作的媒體就如何保護尋求專業服務者的個人隱私,商討有關保密的各項事宜,包括保密限制條件以及對尋求專業服務者信息的備案、利用、銷毀等。在此基礎上將有關設置告知尋求專業服務者,并告知其媒體傳播后可能帶來的影響,由其自主決定是否同意在媒體上進行自我暴露及是否簽署相關協議。
9.5心理師通過公眾媒體(如電臺、電視、報紙、印刷物品、網絡等)從事課程、講座、演示等專業活動或以專業身份提供解釋、分析、評論、干預時,應尊重事實,基于恰當的專業文獻和實踐依據發表言論,言行皆應遵循專業倫理規范,避免給尋求專業服務者造成傷害,防止誤導受眾。
9.6心理師在接受專業采訪時,應要求媒體如實報道,在文章發表前應經心理師本人審核確認,如發現媒體發布與自己個人或單位相關的錯誤、虛假、欺詐和欺騙的信息時,或其發布的報道屬斷章取義時,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要求媒體予以澄清、糾正、致歉,以維護專業聲譽,并保障受眾利益。
10.倫理問題處理
心理師應在日常專業工作中努力踐行專業倫理規范,在專業工作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和倫理規范。心理師應努力解決倫理困境,和相關人員進行直接而開放的溝通,在必要時向督導及同行尋求建議或幫助。
10.1心理師應當認真學習并遵守倫理守則,缺乏相關知識或對倫理條款有誤解都不能成為違反倫理規范的理由。
10.2心理師一旦覺察到自己在工作中有失職行為或對職責存在誤解,應當盡快采取措施改正。
10.3如果本學會的專業倫理規范與法律法規之間存在沖突,心理師必須讓他人了解自己的行為是符合專業倫理的,并努力解決沖突。如果這種沖突無法解決,心理師應當以法律和法規作為其行動指南。
10.4如果心理師所在機構的要求與本學會的倫理規范有矛盾之處,心理師需要澄清矛盾的實質,表明自己具有按照專業倫理規范行事的責任。心理師應當在堅持倫理規范的前提下,合理地解決倫理規范與機構要求的沖突。
10.5心理師若發現同行或同事違反了倫理規范,應當予以規勸。若規勸無效,應當通過適當渠道反映其問題。如果對方違反倫理的行為非常明顯,而且已經造成嚴重危害,或違反倫理的行為無合適的非正式的解決途徑,心理師應當向本學會的倫理委員會或其他適合的權威機構舉報,以保護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權益,維護行業聲譽。如果心理師不能確定某種特定情形或特定的行為是否違反倫理規范,可向本學會的倫理委員會或其他合適的權威機構尋求建議。
10.6心理師有責任配合本學會的倫理委員會對可能違反倫理規范的行為進行調查和采取行動。心理師應了解對違反倫理規范的處理進行申訴的相關程序和規定。
10.7本學會的臨床心理學注冊工作委員會設有倫理工作組,提供與本倫理守則有關的解釋,接受倫理投訴,并處理違反倫理守則的案例。
10.8倫理投訴案件的處理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倫理守則的相關條文為處理依據。
10.9對違反倫理守則的行為將按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1)警告;(2)嚴重警告,被投訴者必須在指定期限內完成不少于12個學時的專業倫理培訓或/和倫理有關部門指定的懲戒性任務;(3)暫停注冊資格,在暫停注冊資格期間被投訴者不能使用注冊督導師、注冊心理師或注冊助理心理師的身份工作,同時暫停注冊心理師的權利(選舉權、被選舉權、推薦權、專業晉升申請等),必須在指定期限內完成不少于24個小時的專業倫理培訓或/和倫理有關部門指定的懲戒性任務,如果不當行為得以改正則由倫理委員會討論后,取消暫停使用注冊資格的決定,恢復其注冊資格;(4)永久除名,取消注冊資格后,臨床心理學注冊工作委員會不再受理其重新注冊的申請,并保留向相關部門通報的權利。
10.10反對以不公正的態度或報復的方式提出有關倫理問題的投訴。
附:本守則包含的專業名詞定義
臨床心理學(clinical psychology):是心理學的分支學科之一,它既提供相關心理學知識,也運用這些知識理解和促進個體或群體的心理健康、身體健康和社會適應。臨床心理學更注重對個體和群體心理問題的研究,以及嚴重心理障礙(包括人格障礙)的治療。
咨詢心理學(counseling psychology):是心理學的分支學科之一,它運用心理學的知識理解和促進個體或群體的心理健康、身體健康和社會適應。咨詢心理學更關注個體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問題,以增進個體良好的心理適應。
心理咨詢(counseling):指在良好的咨詢關系基礎上,由經過專業訓練并擁有相關資質的心理師運用咨詢心理學的有關理論和技術,對有心理困擾的求助者進行幫助,以消除或緩解求助者的心理困擾,促進其心理健康與自我發展的過程;心理咨詢更側重一般人群的發展性咨詢。
心理治療(psychotherapy):指在良好的治療關系基礎上,由經過專業訓練的心理師運用臨床心理學的有關理論和技術,對有心理障礙患者進行幫助與矯治的過程,以消除或緩解患者的心理障礙或問題,促進其人格向健康、協調的方向發展;心理治療更側重心理疾患的治療和心理評估。
心理師(clinical and counseling Psychologist):本倫理中心理師是指系統學習過臨床或咨詢心理學的專業知識、接受過系統的心理治療與咨詢專業技能培訓和實踐督導,正在從事心理咨詢和心理治療工作,并在中國心理學會取得有效注冊的督導師、心理師、助理心理師。心理師包括臨床心理師(Clinical Psychologist)和咨詢心理師(Counseling Psychologist)。對臨床心理師或咨詢心理師的界定依賴于申請者所接受的學位培養方案中的名稱界定。
督導師(supervisor):指正在從事臨床與咨詢心理學相關教學、培訓、督導等心理師培養工作的,且達到中國心理學會關于督導師的有關注冊條件要求,并在中國心理學會取得有效注冊的資深心理師。
尋求專業服務者:即來訪者(client)或精神障礙患者(patient),或其他需要接受心理咨詢或心理治療專業服務的求助者。
剝削(exploitation):指個體或團體在違背他人意愿或不知情的情況下,無償占有他人的勞動成果,或不當利用他人所擁有的各種物質的、經濟的和心理上的資源謀取各種形式的利益或得到心理滿足。
福祉(welfare):指尋求專業服務者的健康、利益、心理成長和幸福。
多重關系(multiple relationships):指心理師與尋求專業服務者之間除心理咨詢或治療關系之外,還存在或發展出其他具有利益和情感聯結等特點的人際關系狀況。如果除專業關系以外,存在一種社會關系,稱為雙重關系(dual relationships)。如果除專業關系以外,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社會關系,稱為多重關系。
親密關系(romantic relationship):指人與人之間所產生的緊密情感聯系,主要包括戀人、同居伴侶和婚姻關系等。
遠程專業工作(remote counseling):指通過網絡、電話等電子化的方式進行非面對面的心理健康服務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