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與管理工作,完善扶困助學體系,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關于轉發〈教育部、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內教辦發〔2007〕74號)、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財政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內教財字〔2007〕49號)和《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資助,是黨和政府的一貫政策。各級領導和全體師生要關心、重視貧困學生工作,幫助他們解決學習、生活上的困難,使他們得以順利完成學業。要把做好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和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機結合起來,做為深化學校改革、維護學校穩定的一項重要工作抓實抓好。
第三條 學校成立校長任組長、分管副校長任副組長、各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辦公室(學生處)組織和管理全校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院(部、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院(部、系)領導為組長,院(部、系)學生輔導員、學生科長、團總支書記等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以年級(或專業)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任組長,班主任、學生代表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年級(或專業)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級(或專業)總人數的10% 。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年級(或專業)范圍內公示。
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專科學生,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學習、生活基本費用,本人全部生活費用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均可申請建立經濟困難學生檔案。
(一)、建檔分類:根據學生的困難程度,將經濟困難學生分為三個等級:特殊困難學生(A檔)、困難學生(B檔)、一般困難學生(C檔)。
1、特殊困難學生(A檔):家庭經濟極其困難,基本上無生活來源,本人每月可獲得的全部生活費用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建立特殊困難學生A檔。
(2)孤兒或無任何經濟來源的學生,基本無力支付學習期間的全部費用;
(4)城市家庭中父母均下崗(無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5)家庭中有四名以上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
2、困難學生(B檔):家庭經濟特別困難,本人每月可獲得的全部生活費用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建立特困生B檔。
(1)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單親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農村家庭中父母長期患病,需長期支付醫療費用且不能從事繁重勞動;
(3)城市家庭中父母均下崗(無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4)家庭中有3名以上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其中至少有2名以上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
3、一般困難學生(C檔):家庭經濟比較困難,本人每月可獲得的全部生活費用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建立一般困難學生C檔。
(2)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單親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3)城市家庭中父母均下崗(無業)或一方下崗(無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6)家庭或成員遭遇突發性災變,造成人身或財產巨大損失。
1、學生在校實際生活費用是指學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經濟支持,國家、社會和學校所提供的各類資助不包括在內。
2、學生的家庭成員是指除學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認定為經濟困難學生:
1、觸犯國家法律、條例,受到公安、司法部門處理者;
2、違反校紀校規,受到全校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處分;
3、學習不努力,一學年內有兩門以上考試(查)課程不及格者或未修滿計劃課程者;
4、不遵守校紀校規,日常行為表現不好,屢教不改者;
7、購置電腦、MP3、CD機等高檔用品;佩帶金銀、玉石首飾;節假日或假期自行外出旅游;在校外租房或經常出入經營性網吧;理奇形怪狀的發型;穿高檔時裝或使用高檔化妝品;有與其家庭經濟困難狀況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費行為或不當消費行為等;
8、惡意欠費者(經學校批準減免、緩交學費者除外);
10、獲救助期間家庭經濟條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來源者;
11、家庭因建購房、購車、結婚等消費而欠下巨額債務導致無力供養學生完成學業者;
符合申請建檔條件的學生寫出書面申請,經院(部、系)批準后,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河套大學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
申請人在提出申請的同時,必須向所在院(部、系)提供有關本人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材料。如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應盡快補充。
(2)家庭中多子女就學,家庭收入無法支付繁重學費的,應詳細列出兄弟姐妹的就讀學校及家庭收入,并由所在鄉鎮或街道辦事處蓋章;
(3)父母下崗(無業)的,應以實際收入為準,并由所在鄉鎮或街道辦事處蓋章;
(4)家庭成員患病或殘疾的,需有殘疾證或醫療單位證明;
(5)家庭被列為特困戶或重點優撫對象,應提供當地旗、縣(市)民政局提供的證明及詳細說明材料;
(6)家庭變異、喪父、喪母的學生,以其經濟狀況核實蓋章方為有效;
(7)其他情況,均需所在鄉鎮或街道單位對其家庭情況作出說明,并加蓋公章。
申請人必須對其所陳述的家庭經濟狀況、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作出書面承諾。
班級民主評議必須在不少于全班4/5同學的參加下進行,由學生輔導員或班主任主持,參加評議學生2/3以上投票表示同意做為依據。
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河套大學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和班級民主評議結果,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認真進行評議,確定本年級(或專業)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報院(部、系)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在各院(部、系)貧困學生認定工作組的指導下,由學生輔導員會同各班班主任,綜合資格審查情況,確定接受班級民主評議貧困生建檔名單。
1、班級評議投票結束后,如果班級同學中有認為經民主評議符合建檔條件的學生有不符合本辦法(二)所規定標準的異議,必須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認定評議小組提出,由學生輔導員報院(部、系)貧困學生認定工作組,也可以直接向院(部、系)貧困學生認定工作組提出。
2、院(部、系)貧困學生認定工作組接到異議后,應按照本辦法(三)的規定再次進行資格審查,根據審查核實的情況,確定是否符合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標準,并將審查結果向非匿名提出異議的同學反饋。
3、班級評議及投票結束后,如果不符合建檔必要條件的申請建檔學生對班級評議結構有異議,應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認定評議小組提出申訴,學生輔導員報院(部、系)貧困學生認定工作組,也可直接向院(部、系)貧困學生認定工作組提出申訴。
4、院(部、系)貧困學生認定工作組接到申訴后,應按照本辦法(三)的規定再次進行資格審查,根本審查核實的情況,確定其是否符合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標準,并將審查結果向提出申訴的同學反饋。
1、院(部、系)貧困學生認定工作組對本院(部、系)認定評議小組評議并符合建檔條件的經濟困難學生進行分類匯總,確定特殊困難學生(A檔)、困難學生(B檔)和一般困難學生(C檔)建檔推薦名單。
2、經濟困難學生建檔推薦名單在全院(部、系)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
3、經公示無異議后,正式確定院(部、系)經濟困難學生建檔名單,并報學生工作處審批后正式建檔。
第十條 經濟困難學生每年認定一次,時間安排在每年9月份進行,十月初結束。
1、每年5月份對已經建立的經濟困難學生檔案進行調整,檔案調整包括提高檔次、降低檔次、撤檔三種情況。檔案調整主要依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已經建立經濟困難學生檔案的學生若出現本辦法(二)第五條所規定的情況,應撤消其經濟困難學生檔案,即撤檔。對未建立經濟困難學生檔案的學生若出現符合建立經濟困難學生檔案條件的情況,應增補為相應檔次的經濟困難學生檔案。
2、經濟困難學生檔案調整主要采取班級民主評議的方式進行,由全班同學對已建檔的經濟困難學生是否調整檔次進行投票,以參加評議學生2/3及以上投票表示同意做為檔次調整的必要條件。院(部、系)認定評議小組進行認真審查。
3、對經院(部、系)認定評議小組進行審查,需要進行檔次升降或撤檔的學生報院(部、系)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確定,記錄在案,并報學生工作處備案。
第十二條 對認定的經濟困難學生,各院(部、系)學生輔導員、班主任應進行跟蹤管理,發現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除取消經濟困難資格并全額追回其所享受的困難補助金額外,還將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理。
第十三條 學校對經濟困難的新生在入學時開辟“綠色通道”。在每年新生報道時,確因家庭經濟困難難以繳清學費的,經批準后可以緩交部分費用,待入學后按程序進行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第十四條 各院(部、系)要高度重視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和建檔工作,力求客觀、公平、公正,謹防錯評、漏評。在工作中,要尊重申請建檔學生并對其加強自強自律教育,引導他們以健康、樂觀的心態對待學習和生活中的困難,自強不息、奮發成才,以積極、開放的心態對待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和建檔工作。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由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