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2014年內蒙古自治區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和戶口從區外遷入我區者在我區參加高考的相關條件界定工作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來源:考務一處 作者: 發布日期:201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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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自治區教育廳《關于區外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區參加中考和高考工作的意見》(內教辦字〔2013〕25號)文件精神,切實做好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和戶口從區外遷入我區者在我區參加高考工作,現就相關條件界定工作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一、關于合法職業的界定
“合法職業”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正式錄(聘)用(須出具本單位的錄(聘)用證明和工資證明,并提供相關人社部門審核意見)。
(二)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的就業崗位(須出具勞動合同原件和參保證明,并提供相關人社部門審核意見)。
(三)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具有合法穩定經營場所并依法經營的個體經營者(須出具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和納稅證明,并提供相關工商、稅務部門審核意見)。
(四)其他經相關審核認定確屬合法職業的情形(提供審核部門的書面意見)。
二、關于合法穩定住所的界定
合法穩定住所包含購買、租賃、自建的產權房屋等。報名時需出示房產證、購房合同(附購房發票和完稅憑證)、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產證和房屋租賃的完稅憑證,無房屋租賃的完稅憑證者出具房屋租賃協議)、自建房屋批建手續等材料的任何一項,同時出具鄉鎮(街道辦事處)開具的在上述房屋實際居住相關證明。其中,戶口從區外遷入我區者相關條件中的合法穩定住所不包含租賃情形。
三、關于納稅及社會保險的界定
納稅是指納稅人需出具旗縣(區)稅務機關開具的兩年以上的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或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個體工商戶若屬免稅范圍需提交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社會保險主要項目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含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含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等))、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不含各類商業保險。
家長至少在我區參加上述社會保險之一。是否參加社會保險及參保時長以旗縣區及其以上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或參保憑證為準。向前補繳社會保險的,以最后辦理補繳手續的日期為社會保險起始時間進行計算。若考生或家長在我區及區外同時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則區內社會保險手續不予認可。
四、關于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界定
(一)外來務工人員是指未取得我區戶籍但在我區行政區劃范圍內流入地取得前述合法職業者。其隨遷子女是指與其在務工流入地出生或一同居住的子女,須提供家庭前述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若父母與子女不在同一戶口本,須出具父母結婚證和子女出生證明。
(三)若屬養子女,須符合《收養法》的相關規定,并出具相關民政部門的證明。
本款(二)和(三)亦適用于戶口從區外遷入我區者的相應情形。
五、關于家長的界定
家長是指考生父親和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如無特別說明,對家長的各項要求,父母雙方(或法定監護人)均需滿足條件。
六、關于學籍與連續就讀的界定
學籍必須符合就讀學校所隸屬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規定,考生必須在學籍所在學校實際連續就讀,學籍或就讀情況若有間隔則不符合條件。
從2016年起,戶籍從區外遷入我區者或區外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若戶籍所在地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務工流入地、本人在我區所取得學籍學校、本人在我區實際連續就讀的高中階段學校不在同一旗縣區,則不予認定其學籍及連續就讀符合報名條件。
在普通高中取得學籍并連續就讀的考生,須參加從取得學業水平考籍之日起至年度高考報名前我區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開考的全部科目考試(此項要求從2016年起執行);在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取得學籍并連續就讀的考生,須具有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盟市招生考試機構的錄取備案手續。高考報名時,考生還須提供由就讀學校出具的在校實際連續就讀的書面證明和所在學校各類全校性考試及畢業考試成績證明。
七、責任追究
(一)上述考生在我區報名參加高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查實后取消其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入學的取消其學籍:
1.偽造或者變造學籍、戶籍、居民身份證及其他證明材料取得報名資格的。
2.在不同省(區)重復報名或者通過辦理非正常學籍、戶籍遷移手續取得報名資格的。
3.未按要求履行報名現場確認手續或通過照片掃描來采集考生頭像的。
4.其他應當依法追究責任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1.為考生及考生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提供虛假證明、證件、檔案等相關材料,使其取得報名考試資格的。
2.組織、參與“高考移民”活動的。
3.其他應當依法追究責任的。
八、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