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部、內蒙古教育廳、河套大學就業指導中心有關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精神,為做好我院畢業生就業工作,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取得畢業資格的畢業生,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學校按照統籌安排、加強服務和面向生產、服務第一線的方針,進行畢業生就業推薦安置工作。
第二章 就業工作原則
第三條 畢業生就業工作貫徹以下幾條原則:
1、在保證社會需要的前提下,貫徹“學以致用、人盡其才”的原則。
2、畢業生擇業實行“平等、競爭、自愿、誠實”的原則。
3、學院推薦畢業生貫徹“擇優推薦”的原則。
4、學院就業工作要體現“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三章 就業工作政策
第四條 畢業生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通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自主擇業。
第五條 畢業生所需資料,由學校有關部門提供,學習成績應是在校學習的真實成績,并經綜合科蓋章。推薦表由學院統一提供,畢業生個人如實填寫,經班主任、學生科簽署意見,學院實習就業科蓋章后有效。就業實習階段的學歷證明由實習就業科統一提供。
第六條 由學院統一推薦安排就業的畢業生,由學院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就業協議書。畢業生自主就業的,不管通過何種方式落實就業單位,都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并將協議書報學院實習就業科審核登記。
第七條 畢業生如果不需要把戶口和檔案關系轉至就業單位(或就業單位所在地),戶口和檔案可以遷回生源所在地,由生源所在地的人事代理機構提供人事代理服務。根據學生本人意原愿,也可以暫時留在學校,時間不能超過兩年。如暫時需要將戶口、檔案存留在學校的,由畢業生本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與學校保衛處簽訂戶口暫留學校協議書、與實習就業科簽訂檔案暫留學院協議書,學校可在兩年內為其保留戶口、檔案關系,超過兩年學校將其戶口、檔案遷回生源所在地。
第八條 黨員畢業生的組織關系,可由畢業生本人向學院黨組織提出申請,經學院黨總支批準后,可繼續留在學院,也可轉回生源所在地組織部門。
第九條 就業前,畢業生要在學院規定的時間內進行體檢。對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畢業生,暫緩推薦安排,讓其回家休養。一年內治愈的,須于下一年度4月30日前向學院提出申請,并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示的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檢查證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的就業計劃。
第十條 凡未交齊學費的畢業生,就業前須交齊所有應交的費用。
第四章 就業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 學生準備好就業所需的各種材料,包括身份證、照片、就業推薦表、各種職業資格證、技能等級證等。
第十二條 學院實習就業科負責收集全國范圍內用人單位需求信息,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招聘要求、薪資待遇等向學生公布。學生可通過學校網站和宣傳欄查詢、了解用人單位的信息和各種就業信息。
第十三條 學院實習就業科組織用人單位到學院進行現場招聘。
第十四條 招聘面試通過,己被錄用的學生,憑實習就業科的通知辦理離校手續,交清各種應交費用。學生及家長與實習就業科簽訂《就業實習管理協議》。
第十五條 畢業生就業工作時間安排:
1、11月---12月,畢業生基本情況摸底,畢業生圖像信息采集,畢業生基本信息資料的審核。
2、12月---次年4月,對畢業生進行就業指導和就業教育,畢業生準備就業所需的各種證件、資料,畢業生體檢,收集用人信息。
3、5月---6月,組織用人單位現場招聘會等雙向選擇活動。 辦理離校手續。簽署《就業實習管理協議》。畢業生離校。
4、7月,畢業證發放。
5、9月---11月,畢業就業情況跟蹤調查。
6、12月,畢業生工作總結。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的解釋權在藝術與體育學院實習就業科。
藝術與體育學院實習就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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