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國家助學金評審和發放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依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2號)和《內蒙古自治區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內財教〔2016〕1588號)《退役軍人事務部等七部門關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21〕53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國家助學金是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而設立的專項獎學金。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在校學生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學生。
第二章 資助標準及申請條件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國家助學金的資助面根據上級主管部門分配的名額(約為全日制普通本、專科、高職學生人數的28%)確定,學院根據各院系在校生人數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布情況劃分名額,國家助學金的平均標準為每人每年3300元,根據困難程度,分為三個等級,一等4300元;二等3300元;三等2300元。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法律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道德品質優良,誠實守信,生活儉樸;
(四)勤奮學習、刻苦努力、積極向上;
(五)在參評學年內,經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通過后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六)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學生。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評國家助學金:
(一)違反校規校紀,受紀律處分者;
(二)有吸煙、酗酒、賭博等不良習氣者;
(三)平時有超過一般同學的高檔消費現象者,如穿名牌服裝,佩戴貴重金銀首飾,使用高檔化妝品,經常進出網吧、卡拉OK廳等娛樂場所;
(四)弄虛作假、偽造貧困者。
第三章 評 審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精準的原則。
第七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每年向所在院系提交書面申請,并填寫《河套學院國家助學金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從資助中心網頁下載)。
第八條 各院系依據本辦法,結合本院系專業、班級和學生的具體情況,制定工作方案。如遇特殊情況,須以書面形式請示學院資助領導小組審定后執行。
第九條 輔導員組織本班學生進行民主評議和推薦,輔導員在《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推薦意見并上報院系。院系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申請學生的條件及有關材料,進行綜合評議,確定初審名單并進行3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院系在《初審名單匯總表》及《申請審批表》上簽屬意見,報送學生工作處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條 院系提交的名單由學生工作處復審,學院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研究評定。評定結果在全院公示5個工作日(受理單位為學院紀檢監察處、學生工作處),無異議后報送教育廳。
第四章 發放及管理
第十一條 上級部門批復并撥款后,學院將國家助學金分兩次打入學生個人銀行卡。
第十二條 受助學生應積極主動向院系匯報其思想、學習、生活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三條 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如弄虛作假,瞞報家庭經濟情況,取消以后學年的參評資格,停發助學金,并收回已發的助學金;如有生活不節儉、鋪張浪費、有不良嗜好等情況,停發助學金。
第十四條 學生被取消受助資格后,將由資助中心直接從貧困生數據庫或孤殘學生數據庫中提取增補受助學生。
第十五條 各院系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河套學院國家助學金評選實施辦法(修訂)》(河院發〔2016〕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