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國家獎學金評審和發放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依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0號)、《內蒙古自治區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內財教字〔2016〕1589號)以及《關于做好2015年全區普通高校國家和自治區各項獎助學金評審工作的通知》(內教辦函〔2015〕98號)等的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國家獎學金是為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而設立的專項獎學金。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二章 獎勵標準及申請條件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面根據上級主管部門分配的名額確定,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的申請條件:
(一)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為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道德品質優良,誠實守信,生活儉樸。
(五)在校學習期間綜合測評成績居班級前3名。
(六)對于綜合測評成績沒有進入前3名,但在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的,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但需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現突出是指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別優秀。具體如下: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錄,以第一作者出版學術專著(須通過專家鑒定)。
3.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等競賽中獲得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4.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國家專利(須通過專家鑒定)。
5.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爭取榮譽。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特招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主力隊員。
6.在重要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參加省級比賽獲得第一名。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獲全國三好學生、全國優秀學生干部、全國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全國十大杰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等全國性榮譽稱號。
(七)積極參加文體活動,體育達標成績良好或良好以上(殘疾學生除外)。
(八)在校學習期間無違紀受處分記錄。
第三章 評 審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可以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原則上也不再獲得其他各類校內獎助學金。
第六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填寫并向所在院系提交《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
第七條 各院系依據本辦法,結合本院系專業、班級和學生的具體情況,制定工作方案。如遇特殊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請示學院資助領導小組審定后執行。
第八條 輔導員組織本班學生進行民主評議和推薦,輔導員在《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推薦意見并上報院系。院系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申請學生的條件及有關材料,進行綜合評議,確定初審名單并進行3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院系在《初審名單匯總表》及《申請審批表》上簽屬意見,報送學生工作處。
第九條 院系提交的名單由學生工作處復審,學院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院長辦公會研究評定。評定結果在全院公示5個工作日(受理單位為學院紀檢監察處、學生工作處),無異議后報送教育廳。
第四章 獎學金發放及管理
第十條 上級部門批復并撥款后,學院計劃財務處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打入獲獎學生個人銀行卡,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申請審批表》記入學生檔案。
第十一條 各院系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河套學院國家獎學金評選實施辦法(修訂)》(河院發〔2016〕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