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校級助學金評審和發放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實現“精準認定,精準資助”工作目標,依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2號)和《內蒙古自治區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內財教〔2016〕1588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級助學金用于資助我院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在校學生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二章 資助標準及申請條件
第三條 校級助學金主要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學院根據各院系提供的特困生名單劃分名額。助學金按貧困程度分三個等級,一等1000元,二等800元,三等600元。
第四條 校級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本人或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
(二)家庭遭遇重大變故;
(三)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
(四)本人誠實守信,勤奮學習,積極上進,生活簡樸,勤儉節約。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評校級助學金:
(一)違反校規校紀,受紀律處分者;
(二)有吸煙、酗酒、賭博等不良習氣者;
(三)弄虛作假、偽造貧困者。
第三章 評 審
第六條 校級助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各院系依據本辦法,結合本院系專業、班級和學生的具體情況,制定本院系的管理辦法。
第八條 院系提交的名單由學生工作處資助中心復審,學院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研究評定。評定結果在全院公示5個工作日(受理單位為學院紀檢監察處、學生工作處)。
第四章 助學金發放及管理
第九條 公示結束后,學院將校級助學金一次性打入學生個人銀行卡。
第十條 受助學生應積極主動向院系匯報其思想、學習、生活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一條 獲得校級助學金的學生,如弄虛作假,瞞報家庭經濟情況,取消以后學年的參評資格,停發助學金,并收回已發的助學金;如有生活不節儉、鋪張浪費、有不良嗜好等情況,停發助學金。
第十二條 學生被取消受助資格后,將由資助中心直接從特困生數據庫或孤殘學生數據庫中提取增補受助名單。
第十三條 各院系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校級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一定要把這部分資金用于特困生中,不得平均分配,確保校級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河套學院校級助學金評選實施辦法(修訂)》(河院發〔2019〕6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