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和發放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依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1號)和《內蒙古自治區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內財教字〔2016〕1586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是為激勵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而設立的專項獎學金。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章 獎勵標準及申請條件
第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學院根據各院系在校生人數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布情況劃分名額,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條件:
(一)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法律和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道德品質優良,誠實守信,生活儉樸;
(五)在校學習期間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各方面表現好;
(六)在參評學年內,經院系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同等情況下優先考慮認定為特殊困難(A檔)、困難(B檔)的學生;
(七)學生上一學年德、智、體綜合測評成績居本班前5名,無補考、重修科目;
(八)積極參加文體活動,體質健康標準測試成績良好或以上(殘疾學生除外);
(九)在校學習期間無違紀受處分記錄。
第三章 評 審
第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原則上也不再享受其他各類校內獎助學金。
第六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填寫并向所在院系提交《內蒙古自治區普通本科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審批表》(下簡稱《申請審批表》)。
第七條 各院系依據本辦法,結合本院系專業、班級和學生的具體情況,制定評選辦法。如遇特殊情況,須以書面形式請示學院資助領導小組審定后執行。
第八條 輔導員組織本班學生進行民主評議和推薦,輔導員在《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推薦意見并上報院系。院系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學生申請條件及有關材料,進行綜合評議,確定初審名單并進行3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院系在《申請審批表》上簽屬意見,報送學生工作處資助管理中心。
第九條 院系提交的名單由學院資助中心復審,學院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研究評定。評定結果在全校公示5個工作日(受理單位為學院紀檢監察處、學生工作處),無異議后報送教育廳。
第四章 發放及管理
第十條 上級部門批復并撥款后,學院將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打入獲獎學生個人銀行卡,并頒發學院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申請審批表》記入學生檔案。
第十一條 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如果瞞報家庭經濟情況、弄虛作假、鋪張浪費、有不良嗜好,取消以后學年的參評資格,并收回資助金。
第十二條 各院系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于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河套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評選實施辦法(修訂)》(河院發〔2016〕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