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學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引導學生積極參加社會活動,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提高大學生綜合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院正式注冊的全日制本、??贫昙壱陨希ê昙墸W生,均可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獎學金評定。
第三條 獎學金評定要遵循公正客觀、公平合理、公開民主的原則。
第四條 校級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
第二章 獎勵類別、標準及所占比例
第五條 校級獎學金分為學業獎學金和社會活動獎學金兩類。
(一)學業獎學金(占獎學金比例為70%)
一等獎學金:800元/人/年
二等獎學金:600元/人/年
三等獎學金:400元/人/年
(二)社會活動獎學金(占獎學金比例為30%)
一等獎學金:600元/人/年
二等獎學金:400元/人/年
三等獎學金:200元/人/年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學業獎學金申請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思想道德素質,遵守憲法、法律和學院各項規章制度,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在校學習期間成績優異,評選學年內綜合測評成績居班級前二十名,且沒有不及格科目;
(三)評選學年內未受過學院違紀處分或黨團組織處分或處分已解除;
(四)第二課堂積分每學年達到10積分以上。
第七條 社會活動獎學金申請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思想道德素質,遵守憲法、法律和學院各項規章制度,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學生中能夠起到模范帶頭作用;
(二)具有創新精神和較強的社會實踐能力,積極承擔團學等社會工作且表現突出,或積極參加文體、藝術、科技、創新創業、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學科專業競賽等活動并取得突出成績;
(三)評選學年內無不及格課程,第二課堂積分每學年達到10積分以上;
(四)評選學年內未受過學院違紀處分或黨團組織處分或處分已解除。
第四章 評 審
第八條 校級獎學金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校級獎學金;校級社會活動獎學金與學業獎學金可同時申請。
第九條 各院系依據本辦法,結合本院系專業和學生的具體情況,制定本院系的評選細則。
第十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填寫并向所在院系提交《河套學院校級獎學金申請審批表》(下簡稱《申請審批表》)。
第十一條 輔導員、班主任組織本班學生進行民主評議和推薦,在《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推薦意見并上報院系。院系學生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學生申請條件及有關材料進行綜合評議,確定初審名單并進行3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院系在《初審名單匯總表》及《申請審批表》上簽屬意見,報送學生工作處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條 院系提交的名單由學生工作處資助中心復審,學院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研究評定。評定結果在全院公示5個工作日(受理單位為學院紀檢監察處、學生工作處)。
第五章 發放及管理
第十三條 學院將校級獎學金一次性打入獲獎學生個人銀行卡,并頒發學院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申請審批表》記入學生檔案。
第十四條 獲得校級獎學金的學生,如果出現違法違紀行為,學院將取消其以后學年的參評資格。
第十五條 各院系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校級獎學金評審工作,加強對獲獎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確保獎學金真正用于獎勵品學兼優、綜合表現突出的學生。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河套學院校級獎學金評選實施辦法》(河院發〔2018〕3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