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院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有序開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學生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教財〔2018〕12號),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院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
第三條 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院統一組織和管理。學院任何部門或個人未經學生工作處資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學院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協調各部門配合學生工作處資助管理中心開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學生工作處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學生勤工助學的組織與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一)負責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及報酬標準;
(二)根據院系推薦,審核申請勤工助學活動學生條件;
(三)開展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指導和監督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四)檢查指導用工部門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對違反勤工助學協議的學生,可按照協議終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學院管理規定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七條 各院系負責對本院系學生勤工助學申請進行初審,按照要求推薦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八條 各用人部門應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負責其工作期間的日常管理,及時掌握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及工作情況,并反饋至學生工作處資助管理中心。
第九條 任何部門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健康的勞動。
第三章 崗位設置與管理
第十條 設置勤工助學崗位既要滿足學生的工時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業。
第十一條 勤工助學崗位分為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三)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應以行政管理助理、后勤服務和頂崗實習等為主;
(四)學院相關部門應適當減少雇用臨時工,調整出適合學生參與管理和服務的崗位,為學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學機會。
第十二條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原則上每學年輪換一次;崗位的設置應遵循必要、合理、適當的原則,不得將工作人員正常的本職工作變為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也不得將學生干部的正常工作變為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三條 學院各部門、各院系凡符合條件需要設置勤工助學崗位的,須在每年秋季學期開學后一周內向學生工作處資助管理中心申報,經學生工作處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并報學院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方可設置。
第十四條 勤工助學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學生工作處資助管理中心公布勤工助學崗位及所需人數;
(二)學生向院系提出勤工助學申請;
(三)院系根據申請學生的思想、學習、家庭經濟狀況等,按公布的勤工助學崗位所需學生人數進行推薦;
(四)學生工作處資助管理中心按各崗位2:1的比例,確定進入面試的學生名單;
(五)用人部門進行面試提出擬錄用人選;其中,頂崗實習勤工助學學生的錄用由實踐教學管理中心審批。
(六)學生工作處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各用人部門勤工助學情況,報學院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
(七)學院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通過,用人部門面試通過,學生工作處資助管理中心在勤工助學申請表簽署意見后方可錄用上崗。
第十五條 勤工助學學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院將終止其勤工助學活動: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校規校紀的;
(二)不服從用工部門管理,不履行勤工助學協議和工作職責的。
第四章 酬金標準及發放
第十六條 固定崗位按月計酬,標準為每月300元人民幣。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月平均上崗工時不低于20小時。
第十七條 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標準為12元/小時人民幣。每次勤工助學臨時崗位酬金不超過一個月的固定崗位酬金。
第十八條 校內頂崗實習的實習生(專業對口的實習生)按月計酬,工作時間參照教職工工作時間,標準為每月700元人民幣,用工部門報實踐教學管理中心審批后由學生工作處發放勤工助學酬金。
第十九條 用工部門須每月3日前將上月學生考勤表及勞動報酬報學生工作處資助管理中心;資助管理中心統計匯總后報計財處統一發放。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原《河套學院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