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內教財字〔2019〕37號)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指學院對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的學生,根據民政、扶貧、工會、殘聯等部門的信息數據,按統一的工作流程和認定分析方法,核實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等級的行為。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分配學生資助名額和安排學生資助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作為學院貫徹落實國家資助政策和實施學院資助措施的重要參考因素。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三)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申請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學院組織指導院系實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具體落實提前告知、組織學生(或監護人)申請、進行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錄入系統等工作,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數據庫。
第八條 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機構和職責。
(一)學院成立以院長為組長的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和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二)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審核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三)院系成立以主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班主任、輔導員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本院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四)年級(專業或班級)成立以輔導員、班主任、學生代表等為成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小組,負責本年級(專業或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具體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一般不少于本年級(專業或班級)總人數的15%;學生干部不得超過認定小組成員的25%,且學生代表本人未申請貧困生認定。學生代表應從為人公正、作風正派的學生中產生。認定小組成員盡可能覆蓋本年級(專業或班級)所有宿舍。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年級(專業或班級)范圍內公示。
第三章 認定依據和等級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學生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學生是否屬于脫貧家庭學生(原建檔立卡)、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脫貧不穩定家庭學生、城鄉低保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物價水平以及學院收費標準等情況。
(四)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學生家庭上學人數、勞動力情況、父母文化和職業情況、家庭成員身體狀況等。
第十條 認定等級。
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困難程度,設置特別困難、困難、一般困難三級。
(一)特別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學費用。主要指脫貧家庭學生(原建檔立卡)、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脫貧不穩定家庭學生、城鄉低保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二)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學費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為認定困難的參考依據:
1.父母喪失大部分勞動能力,家庭無主要經濟來源,且外欠債務;
2.家庭供養人口較多,且無穩定的經濟來源;
3.家庭經濟收入明顯低于當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員中有2人或2人以上就讀高中或大學;
4.因自然災害、家庭變故、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員患重病等發生臨時經濟困難,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難以克服的。
(三)一般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學費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為認定一般困難的參考依據:
1.父母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家庭無主要經濟來源;
2.家庭經濟收入低于當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員中有2人或2人以上就讀人員;
3.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員患慢性疾病需長期服藥治療的;
4.在校消費低于本校學生平均消費水平的。
第四章 認定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 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院系認定工作組、年級(專業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學院全面認真部署每學年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新學年開學一個月內,完成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院系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提前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學院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申請表》;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在校學生發放《申請表》,同時發放相關學生資助政策宣傳材料。
(二)個人申請。學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請,按時向院系提交綜合反映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認定《申請表》,并承諾所填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實可靠。屬脫貧家庭學生(原建檔立卡)、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脫貧不穩定家庭學生、城鄉低保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學生,需向院系提交相關佐證材料,院系核對后,將復印件存檔備查。
(三)院系認定。新學年開學時,年級(專業或班級)學生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回收學生填寫的《申請表》及相關佐證材料,依據民政、扶貧、工會、殘聯等部門貧困家庭的相關信息數據,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初步提出本年級(專業或班級)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并對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認定,報院系認定工作組審核。
(四)結果公示。院系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在適當范圍內、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學生和老師如有異議,可通過電話、信箱等不同方式向院系認定工作組反映。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反映后,及時予以答復。如反映情況屬實,應及時作出調整。
(五)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后,院系認定工作組匯總本院系學生名單及認定等級,報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準。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準后匯總各院系學生名單及認定等級,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院系將最后確定的本院系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匯總造冊,連同班級評議小組名單、評定會議記錄、名單公示情況、爭議處理及學生提交的《申請表》、相關佐證材料復印件等資料按學年整理裝訂。院系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同時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電子數據庫。資助管理中心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可根據學生家庭經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包括新建、提高檔次、降低檔次、撤檔4種類別。院系須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情形認真核實,填寫《河套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調整審批表》,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一)學生或監護人不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或不按規定、不按時間要求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
(二)學生或監護人不如實填寫《申請表》的,提供相關材料不真實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學院要建立嚴格規范的提前告知、申請受理、資料審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確定等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上報等工作流程,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正、透明、規范。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落實資助信息安全責任人,嚴格管理各類學生資助信息的查閱、復印、流轉、公示、存檔等操作,嚴格學生資助信息的使用權限范圍。
第十五條 各院系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并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如發現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要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并追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河套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細則(修訂)》(河院發〔2019〕205號)同時廢止。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內蒙古自治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學校 年級 班別(專業)
院(系) (高校學生填寫) 學(籍)號
學生基本情況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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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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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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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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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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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轉入學校戶口的學生填寫入學前戶口) |
□城鎮 □農村 |
家庭情況 |
家庭人口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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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在學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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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
1.脫貧家庭學生□是□否 2.脫貧不穩定家庭□是□否 3.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是□否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是□否 |
5.特困供養學生□是□否6.孤殘學生□是□否 7.孤兒學生□是□否8.烈士子女□是□否 |
9.殘疾人子女□是□否 10.特困職工家庭子女□是□否 11.其他家庭經濟困難情況□是□否 |
家庭通訊信息 |
戶籍地址 |
省(自治區) 市 縣(市、區) 鎮(街道) (門牌號) |
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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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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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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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情況(直系親屬) |
姓名 |
與學生 關系 |
年齡 |
工作(學習)單位 |
聯系電話 |
從業 情況 |
文化程度 |
年收入(元) |
健康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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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承諾 |
本人保證所填信息真實,并同意授權有關部門通過信息核對系統,對所填信息進行查詢、核對。
手寫簽名:
年 月 日 |
本人是 同學的(□父親□母親□監護人),該同學所填信息真實,同意授權有關部門通過信息核對系統,對所填信息進行查詢、核對。
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手寫簽名:
年 月 日 |
學生就讀學校認定工作小組意見: 同意該同學申請并認定等級為 特別困難□是□否 比較困難□是□否 一般困難□是□否
負責人簽字: 單位名稱:(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