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
被處分 學生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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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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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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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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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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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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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違紀 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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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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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 處分 建議 |
建議給予處分,處分期個月。 負責人簽字(蓋章):年月日 |
教務處 意見 |
考試違紀須填寫此欄 負責人簽字(蓋章):年月日 |
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 意見 |
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學生處)(蓋章):年月日 |
學院 審批 意見 |
(蓋章)年月日 |
送達學生本人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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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日期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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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由系部提出處分建議,經學生處(涉及考試違紀的經教務處)研究
提出處理意見,報學院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決定;開除學籍處分,由系部會同學生處(涉及考試違
紀的會同教務處)提出處分建議,經合法性審查后,報學院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審核,提交院長辦
公會議研究決定。2.處分期滿,學生表現較好、無再次違紀的,由本人申請,按規定程序解除處分。
3.學生對本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本處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可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
出書面申訴。申訴期滿未提出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4.本決定書一式三份,送達學生本人一份,
學生處一份,系部存學生檔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