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連續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從事連續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編印和發送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連續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以下簡稱連續性內部資料),是指在本行業、本系統、本單位內部,用于指導工作、交流信息的非賣性連續性折頁、散頁印刷品,不包括機關公文性的簡報等信息資料。
第三條 對連續性內部資料的編印,實行核發《內部資料性印刷品準印證》(以下簡稱《準印證》)管理。未經批準取得《準印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連續性內部資料的編印活動。
第四條 編印連續性內部資料,自治區級單位應當向自治區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領取《準印證》后,方可從事編印活動;盟市及盟市以下單位應當向所在盟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向自治區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報,經審核批準,領取《準印證》后,方可從事編印活動。
(一)申請方應為黨政機關、企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
(二)有確定的名稱,名稱應充分體現編印宗旨及地域、行業或單位特征;
(三)有確定的編印目的和固定的發送對象,編印目的應限于與編印單位業務相一致的工作指導、信息交流;編印內容應與編印單位的性質和能力相一致;企業編印散頁連續性內部資料,應主要用于指導本企業的生產經營、企業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
(一)編印連續性內部資料的申請書,內容包括:連續性內部資料的名稱、文種、編印目的、欄目設置、印數、印制周期、開本、發送對象和經費來源等項目;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連續性內部資料《準印證》: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五條規定的審批條件的;
(二)廣告印刷品、介紹推廣本單位基本情況的宣傳資料,或者僅含有歷法信息及廣告內容的掛歷、臺歷、年歷等無需申領《準印證》的一般印刷品;
(三)中小學教科書及教輔材料、地圖、個人畫冊、個人文集等應由出版單位出版的作品。
第八條 自治區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決定批準的,核發連續性內部資料《準印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準印證》按一種連續性內部資料一證的原則核發,《準印證》有效期為1年,期滿須重新核發。
《準印證》不得轉讓和出租出借,連續性內部資料停辦后《準印證》應及時交回發證部門。
第十條 連續性內部資料的編印單位應當對所編印的內容和質量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
第十二條 連續性內部資料必須在封面完整印刷標注《準印證》編號和“內部資料,免費交流”字樣,并在明顯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權頁)標明編印單位、發送對象、印刷單位、印刷日期、印數、期號等。
連續性內部資料不得使用“××報”、“××刊”或“××雜志”、“記者××”、“期刊社”、“雜志社”、“刊號”等字樣,不得在內文中以“本報”、“本刊”自稱。
第十三條 編印連續性內部資料,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批準的名稱、開本(開版)、周期印制,不得用《準印證》印制其他內容,不得一期多版;
(二)嚴格限定在本行業、本系統、本單位內部交流,不得標價、銷售或征訂發行,不得在公共場所擺放,不得向境外傳播;不得將服務對象及社會公眾作為發送對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為名,將無隸屬關系和指導關系的行業、企事業單位作為發送對象;
(三)不得以工本費、會員費、版面費、服務費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刊登廣告,不得搞經營性活動;編印單位不得利用登記、年檢、辦證、辦照、評獎、驗收、論證等工作之便向服務和管理對象攤派或變相攤派;
(四)不得將連續性內部資料承包給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與外單位以“協辦”等其他形式進行編印和發送。
第十四條連續性內部資料必須在自治區內的出版物印刷企業印刷。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連續性內部資料,須驗證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原件并收存《準印證》復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內容的連續性內部資料,還須驗證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編印和承印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準印證》核準的項目印制,嚴禁擅自更改《準印證》核準項目。
第十五條 連續性內部資料的印刷質量應符合印刷質量標準。
第十六條 連續性內部資料的編印單位須在印刷完成后10日內向自治區和盟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送交樣本。
第十七條 各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連續性內部資料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連續性內部資料實行審讀制度和質量檢查制度,各級行政管理部門要配備必要的人員和經費對所轄連續性內部資料進行內容審讀和質量監管。
第十八條 連續性內部資料編印單位的有關人員應按照自治區和盟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要求,參加有關法規、業務培訓。
第十九條 連續性內部資料編印單位需要延續《準印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準印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自治區或盟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自治區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審核自治區級單位連續性內部資料的內容、質量是否符合許可條件以及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情況等;盟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審核盟市及盟市以下單位的連續性內部資料的內容、質量是否符合許可條件以及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情況等。審核通過的,重新核發《準印證》;審核未通過或者逾期一個月不辦理延期申請的,原《準印證》自動失效,予以注銷。
盟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于每年2月底前,將本盟市上一年度連續性內部資料監督管理情況報告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出版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和核發全區連續性內部資料《準印證》,并自治區級單位將延續一年期滿《準印證》的重新核發;盟市及盟市以下單位將延續一年期滿《準印證》的重新核發,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委托盟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核發。
第二十二條 各級各類學校學生自行編印僅面向本校發送的內部資料由該校校內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準印證》由自治區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確定的格式制作。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新聞出版局于2012年12月24日發布施行的《內蒙古自治區連續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其他規定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