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新聞出版總署制定期刊出版質量綜合評估標準體系,對期刊出版質量進行全面評估。經期刊出版質量綜合評估,期刊出版質量未達到規定要求或者不能維持正常出版活動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撤銷《期刊出版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為更好地執行《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制定目的是為期刊提供可依據的出版形式規范,為提高期刊綜合出版質量,建立科學的期刊出版管理體系服務。
本規范制定的原則是:科學合理,客觀實際,標準兼容,可操作性強。
本規范制定以《出版管理條例》、《期刊出版管理規定》、GB/T9999-2001《中國標準連續出版物號》以及相關國家標準和仍在有效期內的各種法規為依據。
本規范根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規范如下項目: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CN)、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ISSN)、廣告經營許可證號、期刊條碼、期刊名稱、期刊主要責任單位(主管單位、主辦單位、出版單位)、印刷發行單位、總編輯、期刊出版標識(期刊編號、刊期)、版權頁和期刊標識性文字。
本規范適用于獲得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CN)的期刊。
以CN為前綴,由6位數字(前2位為地區代碼,后4位為地區連續出版物的序號)和分類號組成。是由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分配給一種期刊的唯一代碼。
1.1.1 CN執行《期刊出版管理規定》和GB/T 9999-2001《中國標準連續出版物號》相關規定。
1.1.2 獲得CN的期刊應持有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文件(2004年以前批準的科技期刊持有科技部文件)、期刊出版許可證,并在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1.1.3 一個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只能對應出版一種期刊,不得用同一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
1.2.1 一個CN對應一種期刊唯一刊名,期刊更名、變更登記地(跨行政區域)應獲得新的CN。
1.2.3 不同文種、不同載體的期刊應分別有各自的CN。
1.2.4 CN編號后面不允許附加任何其他標識信息。
1.2.5 CN分類號應以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文件為準,不能任意跨學科更改和刊印時省略。
1.2.6 期刊出版單位不得出售、出租和轉讓CN給其他期刊使用。
1.2.7 CN應按規定格式和字體印在期刊封面、版權頁或封底上。
以ISSN為前綴,包括一位校驗碼在內的8位數字。由ISSN中國國家中心分配給每一種獲得CN并公開發行的期刊的唯一識別代碼。
2.1.1 期刊社應持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創辦期刊文件復印件、期刊出版許可證復印件和期刊出版登記表復印件向ISSN中國國家中心申請ISSN。
2.1.2 ISSN執行《中國標準連續出版物號》和《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相關規定。
2.1.3 獲得ISSN的期刊應持有ISSN中國國家中心頒發的ISSN證書并在該中心數據庫注冊。
2.1.4 ISSN應印在期刊封面右上角、版權頁或封底上。
2.2.1獲得CN并公開發行的期刊應申請ISSN,期刊更名須獲得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后申請新的ISSN。
2.2.2 一個ISSN應與該刊的CN及刊名保持一致。
2.2.3 一個ISSN只能出版一種期刊的一個版本。
2.2.4 不同文種、不同載體的期刊應分別有各自的ISSN。
2.2.5 ISSN應按規定格式和字體印在期刊封面、版權頁或封底上。
出版物條碼是由一組按EAN規范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字符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出版物標識。期刊條碼由前綴碼977(3位)、數據碼(ISSN前7位)、年份碼(2位)、校驗碼(1位)以及附加碼(2位)組成,由新聞出版總署條碼中心負責制作。
3.1.1 期刊條碼執行《出版物條碼管理辦法》和GB/T 16827-1997《中國標準刊號(ISSN部分)條碼》等相關規定。
3.1.2 期刊條碼由新聞出版總署條碼中心統一負責制作。
3.2.1 期刊條碼應與該刊的ISSN及刊名保持一致。
3.2.2 一種期刊的條碼只能用于一種期刊的一個版本,不同文種、不同載體的期刊應分別有各自的期刊條碼。
3.2.3 期刊條碼的附加碼應與期刊出版的刊期和(或)出版的年份、月份或期號保持一致。
3.2.5 期刊條碼應印在規定的位置,印刷質量和色彩應清晰并便于識讀。
4.1.1 期刊廣告經營執行《期刊出版管理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
4.1.2 期刊刊登廣告應持有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廣告經營許可證。
4.2.1 刊登廣告的期刊須將廣告經營許可證號印在每一期期刊版權頁或封底上。
期刊使用的名稱,包括期刊中文刊名和外文刊名.中文期刊使用中文刊名,刊名包括分冊(分輯)刊名、不同內容版本刊名。
外文期刊使用相應語種刊名,刊名包括分冊(分輯)刊名、不同內容版本刊名。
少數民族語文期刊使用相應語言刊名,刊名包括分冊(分輯)刊名、不同內容版本刊名。
5.1.1 期刊名稱執行《期刊出版管理規定》和《中國標準連續出版物號》的相關規定。
5.1.2 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須按創辦新期刊辦理審批手續。
5.1.4 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須同時刊印中文刊名,少數民族文種期刊封面上必須同時刊印漢語刊名。
5.2.1 期刊刊名由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并同時為該刊名分配CN。一個刊名對應一個CN為一種期刊。
5.2.2 期刊刊名變更須經批準并獲得新的CN;未經批準不得在刊名中增加、刪減和更改字詞。
5.2.3 一種期刊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兩種或兩種以上期刊,不得使用同一個CN出版不同刊名的期刊,如:一種期刊不能以增加類似版別方式,分別出版兩種或兩種以上期刊;一種期刊不能以“社會科學版”、“自然科學版”,“教師版”、“學生版”等字樣,交替出版兩種或兩種以上期刊;
一種教育輔導類期刊不能分別使用“XX年級”、“小學版”、“語文版”、“英語”等字樣,出版兩種或兩種以上期刊。
5.2.5 期刊刊名應明顯于期刊封面的其他標識性文字。
5.2.6 期刊名稱在封面、版權頁、封底、書脊等處應保持一致。
5.2.7 期刊外文刊名的翻譯應準確并與中文刊名保持一致,不能使用不相關的外文名稱。
期刊主要責任單位包括期刊的主管單位、主辦單位和出版單位。
6.1.1 期刊主要責任單位執行《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
6.1.2 期刊主管單位、主辦單位、出版單位變更須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
6.1.3 兩個以上主辦單位合辦期刊,須確定一個主要主辦單位。期刊的主要主辦單位應為其主管單位的隸屬單位。
6.1.4 期刊出版單位須與主要主辦單位在同一行政區域。
6.1.5 期刊主管單位、主辦單位、出版單位應印在期刊版權頁或期刊封面等處。
6.2.1 期刊主管單位、主辦單位、出版單位未經批準不得變更。
6.2.2 期刊主管單位、主辦單位、出版單位名稱應印在期刊版權頁或期刊封面等處。
6.2.3 未經注冊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期刊社(雜志社)的期刊,出版單位應標識為:“XX編輯部”。
6.2.4 期刊出版單位和主要主辦單位的所在地須在同一行政區域。
7.1.1 印刷單位、發行單位應印在期刊版權頁或封底上。
7.2.1 期刊印刷單位和發行單位的刊印不應省略。
總編輯(主編)是主持期刊編輯和終審等工作的負責人。
8.1.1 總編輯(主編)執行《期刊出版管理規定》和相關法規。
8.1.2 總編輯(主編)姓名應印在期刊版權頁等處。
8.2.1 總編輯(主編)姓名應印在期刊版權頁等處。
期刊編號指期刊在編輯出版過程中所采用的卷、期、年、月標識。
9.1.1 期刊出版標識執行《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相關規定。
9.1.2 期刊須在封面的明顯位置刊載期刊名稱和年、月、期、卷等順序編號,不得以總期號代替年、月、期號。
9.2.1 每期期刊封面和版權頁等處的年、月、期號標識不能省略。
9.2.2 期刊的年、月、期號標識可采用卷號和(或)總期號方式標識,凡采用卷和總期號標識的期刊,其卷號和(或)總期號應連續編排,不應隨意更改,不得使用總期號和卷號代替年、月、期號。
9.2.3 同一期刊每年出版的各期不得分別獨立設置編號體系交叉出版。
9.2.5 任何期刊不得以不同刊期或增加刊期頻率方式變相出版兩種以上期刊。
9.2.6 期刊不得隨意脫期出版,不應任意增減出版刊期。
9.2.7 同一期刊在每年度中的版式設計風格應基本保持一致。
9.2.8 同一期刊在每年度中各期的幅面尺寸應保持一致。
期刊出版情況的記錄,列載供國家版本管理部門、出版發行單位、信息資源管理等部門使用的版本資料。
10.1.1 期刊版權頁執行《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相關規定。
10.1.2 期刊版權頁記錄:期刊名稱、主管單位、主辦單位、出版單位、印刷單位、發行單位、出版日期、總編輯(主編)姓名、定價、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廣告經營許可證號。
10.2.1 期刊須設立版權頁,版權頁位于期刊正文之前,也可設在期刊封底上。
10.2.3 期刊版權頁記錄的項目應與封面或封底上記錄的相同項目保持一致。
期刊版權頁規定的記錄項目之外,在期刊封面或顯著位置上對期刊進行宣傳的文字。
11.1.1 期刊標識性文字執行《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相關規定。
11.1.2 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標識不得明顯于刊名。
11.2.1 期刊標識性文字不得使用毫無實據的、過于夸張的宣傳語言,如:“世界排名第X名、“全球發行量最大”、“中國唯一的”、“XX領域最早期刊”、“獲獎最多”等。
11.2.2 期刊刊名的補充文字說明、期刊內容宣傳等標識性文字不得明顯于期刊刊名,不得通過顏色、位置等手段突出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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