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院團發〔2018〕3號
各教學單位:
現將《河套學院學生干部選拔聘用考核管理辦法》下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單位實際貫徹執行。
附件:《河套學院學生干部選拔聘用考核管理辦法》
共青團河套學院委員會
2018年3月3日
附件:
河套學院學生干部選拔聘用考核管理辦法
為打造一支“思想素質過硬、實踐能力較強、示范效果明顯”的學生干部隊伍,發揮干部隊伍引領廣大同學堅定理想信念、幫助同學全面成長進步、促進同學養成優良學風、服務同學創新創業創優、代表和維護同學正當權益的作用,根據《關于加強和改進高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建設的指導意見》(中青辦聯發〔2014〕3號)《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高校共青團改革實施方案》(中青聯發〔2016〕18號)《學聯學生會組織改革方案》(中青聯發〔2017〕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河套學院學生干部選拔聘用考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生干部是學院育人工作和校園文化建設的積極組織者和主要參與者,是學生參與學院民主管理的中堅力量,是學生管理工作者與學生進行溝通和信息反饋的紐帶和橋梁。學生干部要堅持以學生為本,堅持為了同學、代表同學、服務同學、依靠同學,從同學中來、到同學中去。在黨的領導、團的指導下,團結和引導廣大同學緊跟黨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努力成長為又紅又專、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學生干部是指各級團組織專兼職的學生干部、院系學生會干部、班干部、學生社團干部。
第三條 學生干部選拔聘用要遵循德才兼備原則,管理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逐步實現我院學生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四條 共青團組織學生干部崗位設置
(一)院團委設學生兼職副書記崗2-3個,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設學生副部長崗1-2個。
(二)各系部團總支設團總支副書記崗1-2個,設部長崗1-3個。
(三)各團支部設書記崗1個,副書記崗1個(由班長兼任),組織委員、宣傳委員崗各1個。
第五條 學生會學生干部崗位設置
(一)院學生會設主席1人,專職副主席4-6人,各部部長1人,副部長1-2人。
(二)各系部學生會設主席1人,可根據系部規模和實際工作需求設副主席1-3人,各部部長1人,副部長1-2人。
(三)各班委會設班長1人,班委可根據本系部學生工作實際情況確定,一般5-7人。權益委員、心理委員必須設置。
第六條 社團學生干部崗位設置
設社團負責人1人,可根據社團規模和實際工作需要設其他干部1-3人。
第三章 選拔任免
第七條 學生干部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
1.具有堅定的理想信念,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場堅定,旗幟鮮明,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自覺遵守學院規章制度,積極響應學院號召,熱愛本職工作,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示范作用突出。具有較強的組織紀律觀念和自律意識,勇于奉獻;作風踏實,為人正派,表里如一;具有良好的道德修養和文明習慣,自覺遵守和維護校園文明秩序。
3.在各級團組織中任職的學生干部應當是共青團員或者共產黨員。
(二)學習成績及綜合測評要求
智育成績優良,積極參與院系兩級各項活動,綜合素質高。
(三)工作經驗要求
院團委各部門、系部團總支、院系兩級學生會主要學生干部(部長以上)須在任職前具有半年以上學生干部工作經歷。
第八條 學生干部選拔聘用程序
(一)團委、團總支、學生會學生干部選拔聘用程序
1.發布公告。由團委、團總支、學生會公布擬設學生干部崗位、報名資格條件、選拔的基本程序和方式。
2.自主申報。學生根據自身條件自主申報崗位。
3.基層推薦。院級學生干部選拔過程中,各系部團總支、學生會可根據學生崗位申報情況,向學院推薦符合選拔要求的學生干部。系部學生干部選拔過程中,各團支部、班級可根據學生崗位申報情況,向系部推薦符合選拔要求的學生干部。
4.資格審查。團委、團總支、學生會根據學生干部選拔聘用條件和不同職務的職責要求,進行資格審查。
5.任職能力考核。可采用筆試、面試、競聘演講等方式,對通過資格審查的人選進行統一考核。
6.組織考察。根據不同職務的職責,團委、團總支、學生會組成考察小組對通過任職能力考核的學生干部人選進行學習、工作、品行等各方面的考察。
7.民主評議。根據任職能力考核結果和組織考察情況對學生干部人選進行民主評議,產生擬定人選。
8.公示公布選拔結果。對擬定人選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請示同級黨組織及上級團組織同意,在一定范圍內公布選拔聘用結果。
9.團委、團總支、學生會可根據實際情況于每年三月或九月進行學生干部的納新。
(二)團支部、班級、社團學生干部的選拔由其各主管團組織參照以上程序通過內部選拔產生。
第九條 學生干部實行任期制。原則上任期為一年,其中包括一個月試用期。
第十條 學生干部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解聘:
(一)因學習交流、實習等原因離校兩個月以上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三)本人自愿辭職經批準的。
(四)自身能力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十一條 學生干部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辭退: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法律制裁的,違反學院相關管理制度,受到紀律處分的。
(二)未恪盡職守,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由于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學習成績嚴重下滑,經認定不再適合擔任現職的。
(四)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的。
第十二條 學院實行學生干部兼職掛職制度。選拔優秀學生干部到上級團組織、學生會掛職鍛煉。
第四章 職責權利
第十三條 學生干部的職責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同學開展思想引領、理論學習、學術科技、創新創業、校園文化建設、社會實踐、志愿服務等多種活動,促進同學全面發展。
(二)帶頭遵守校規校紀,促進形成良好的校風、學風,協助構建和諧的學習、生活環境。
(三)組織同學開展勤工助學、校園公益勞動等自我服務活動,幫助同學解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四)發揮橋梁紐帶作用,代表廣大同學參與學生事務的民主管理,維護同學正當權益,積極反映同學的建議、意見。
第十四條 學生干部的權利
(一)根據崗位職責履行職務賦予的權利。
(二)參與學院、系部和學生利益直接相關事務的評議、管理和監督。
(三)參加共青團和學生會組織的干部培訓、進修等活動。
(四)參評學生干部獎學金。
第五章 管理培養與考核
第十五條 學生干部的管理
(一)學生干部接受同級團組織和上級團組織的雙重管理,以同級團組織管理為主。
(二)各院級社團學生干部的管理權限在院團委。各系部級社團學生干部的管理權限在各系部團總支。
第十六條 各級團組織應加強學生干部的培養,開展干部培訓。
第十七條 學生干部的考核
(一)學生干部考核應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按職考核、注重實績的原則。
(二)學生干部的考核實行期滿考核和平時考核相結合的制度。期滿考核是對學生干部任期內履行崗位職責和完成任期目標情況,及任期內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實際表現進行的考核。平時考核由團委、團總支、學生會按學期進行考核。
(三)學生干部考核的具體方式應包括個人述職和民主評議。
(四)學生干部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級。考核結果可作為學生干部評優、評獎、競聘上一級學生干部的主要依據。
第六章 紀律監督
第十八條 選拔聘用學生干部,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超崗位、超職數,特別是以后備部員、見習部員等名義選拔聘用學生干部。
(二)不準個人決定學生干部的任免,個人不能改變團委、團總支及其學生會集體作出的學生干部任免決定。
(三)不準在學生干部選拔聘用工作中任人唯親,營私舞弊,封官許愿,或者打擊報復。
第十九條 團委、團總支及其學生會在學生干部選拔聘用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本《辦法》,并對學生干部選拔聘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受理相關舉報、申訴,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學生干部任免事項,不予批準。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的最終解釋權歸屬共青團河套學院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