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呼和浩特12月31日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副秘書長白志明因犯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等罪行,12月30日下午,被內蒙古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被告人白志明生于1954年3月10日,2010年11月因涉嫌受賄罪、貪污罪,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內蒙古公安廳執行刑事拘留,同年執行逮捕。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白志明利用擔任錫林郭勒盟副盟長、盟委副書記、內蒙古自治區扶貧辦副主任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秘書長等職務便利,以幫助建筑企業承攬工程、違反規定使他人獲得土地使用權、幫助企業或個人拆借巨額資金吃利息等手段,非法收受錫林郭勒盟翔達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內蒙古遼通房地產有限公司、內蒙古奈倫集團公司、鄂爾多斯市布拉格建材公司等多家公司和個人合計價值人民幣1023萬元的款物以及2萬美元和1萬歐元;采取侵吞、以虛假項目騙取現金等手段貪污工程款、建設資金、購車款、辦公廳經費等共8筆,合計價值人民幣490萬元;另有價值人民幣600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2001年末,錫林郭勒盟蘇尼特堿業公司郭輝送給時任副盟長的白志明虎頭牌獵槍一支,白志明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將獵槍存放家中。案發后,還在白志明家中查獲“六四”式手槍子彈177發。
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白志明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來源不明的財產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白志明當庭表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