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結果:3月3日,陳淑英被安徽省懷遠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
犯罪事實:2006年,固鎮縣農民鄒某、杜某與該縣石湖鄉政府簽訂開發石湖鄉原供銷社閑置土地建農貿大市場的協議。2008年工程完工,建成商品房115間并對外出售。在辦理房產證過程中,時任石湖鄉黨委書記的陳淑英明知鄒、杜二人所建房屋為商品房,卻同意并讓鄉政府、鄉土地管理所向該縣房產部門出具證明,使得鄒、杜二人順利辦理了自建房房產證,給國家造成損失126萬余元。鄒、杜二人為感謝陳淑英在集貿市場搬遷、辦理土地證和房產證等方面的關照和支持,先后多次共送給陳淑英現金合計9.5萬元、購物卡合計1萬元。
陳淑英:我現在是追悔莫及,痛心不已,但為時已晚。我的所作所為違背了黨紀,敗壞了黨風,毀壞了黨的榮譽,辜負了黨和人民對我的期望。
檢察官:你女兒剛大學畢業,你這樣做就沒想過她的感受?
陳淑英:沒經受住金錢和利益的誘惑。我身為黨培養多年的干部,結果卻沒能牢記黨的宗旨,沒能廉潔自律,多次收受他人現金以及購物卡。我理應受到組織的懲處,同時懇請組織能給我一次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陳淑英:不認識。2006年上半年,我通過固鎮縣石湖鄉鄉長路某與他們認識了,當時我任石湖鄉黨委書記。那時,石湖鄉要建集貿市場,我和路某商量并開班子會研究后,決定這個項目由鄒某和杜某合伙開發。
陳淑英:商品房是其中一部分,還包括一些農民安置房。
陳淑英:對。2006年拆遷完畢,在一天晚上,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鄒某來到我家,拿出5萬元現金送給我。
陳淑英:我心里清楚,他送給我錢,主要是為了讓我在石湖鄉集貿市場項目上能關照、幫助他們。
陳淑英:在他們建設集貿市場過程中,在土地拆遷,還有督促協調土地、城建部門辦理相關證件等事情上,我給予過幫助和支持。
陳淑英:房子建成后,在辦理所有購房戶和還原戶房產證過程中,我同意并讓鄉政府、鄉土地所向縣房產部門出具了相關證明材料。這樣,鄒某、杜某二人就順利從縣房產處辦理了自建房的房產證。
陳淑英:我當時不想收,推辭了幾次,但見推不掉就收下了。事后,我退了兩次也沒有退掉。我還打過電話給鄒某,讓他把錢拿回去,但他沒來拿。
檢察官:這樣你就把錢收下了?陳淑英:對。后來我把這筆錢交給我丈夫了,因為家里的錢一向都是由他來負責安排的。
陳淑英:從2007年至2010年,每年的春節和中秋節,鄒某和杜某都到我家給我送過錢。對他們送來的這些錢,我都收下了。
大約2007年春節前,有一天晚上,鄒某來到我家送給我1萬元,他說過來看看。當時他把錢放到我家客廳的茶幾下面,說了幾句話就走了。他是因為我搬新家所以送了1萬元給我。沒過幾天,他又來我家送給我1萬元。
陳淑英:有幾次是當時我不在家,我就讓我丈夫接待收下了。比如2007年的中秋節前,鄒某到我家送了5000元;2008年春節前,送了1萬元;2008年中秋節前,又送了5000元。這幾次事前都是鄒某打電話給我說要到我家看看,因為我不在家,我讓我丈夫接待了。
檢察官:對于鄒某一次次以各種名義送來的這些錢,你知道他的真實用意嗎?
陳淑英:主要是為了感謝我在他們開發建設石湖集貿市場過程中給予的支持、幫助和關照。那個項目從2006年開工建設,到2008年建成,在這期間我幫了他們不少忙。
檢察官:從履歷中可以看出,你的仕途還是一帆風順的。你在任石湖鄉黨委書記三年后,于2008年12月升任固鎮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一年后又任副縣長。
陳淑英:這是組織對我的信任,而我卻辜負了這一信任。
檢察官:從你的受賄記錄看,在你升任固鎮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和副縣長后,鄒某和杜某仍然給你送過錢。
陳淑英:是的。2009年春節前,鄒某到我家送了5000元。2010年中秋節前,他又送了5000元購物卡。他這兩次送錢時,我不在家,都是我丈夫收下的。這些錢都被我用于平時的生活開支了。
陳淑英:知道。我調任以后,他們為了表示還沒有忘記我,同時也想繼續得到我的關照,所以才送給我錢和購物卡。
檢察官:對于9次收受鄒某和杜某現金、購物卡的行為,你是如何認識的?
陳淑英:現在我知道了這是受賄行為,我現在很后悔,愿意接受處理并愿意退出所有受賄的錢款,請求組織能對我從寬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