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原黨委常委、伊寧市原市委書記焦寶華受賄、濫用職權一案。該案于4月27日宣判,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判處焦寶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間,被告人焦寶華在任伊寧市市委書記和伊犁州黨委常委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及其職務形成的影響力,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465萬元;另外自2000年5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焦寶華在任伊犁州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縣委書記、伊寧市市委書記及伊犁州黨委常委期間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為其實際控制、參股的公司以及其他私營企業謀取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焦寶華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索賄、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鑒于被告人焦寶華歸案后能主動坦白交待其全部犯罪事實,尤其是司法機關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并能積極退贓,具有悔罪表現,酌情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