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治區僑務辦公室周華光瀆職案
周華光在廣西僑辦負責審批各單位接受中僑、外籍人、港澳同胞捐贈物品的工作。1984年11月,兩名走私分子通過周托人為2輛走私汽車辦理假冒捐贈的批文,倒賣牟利后送給周1800元。1985年5月至9月,周先后為走私販私分子填寫假冒捐贈汽車的批文100多份,從中索賄、受賄人民幣和物品折價共計逾13.8萬元。周所辦理的177輛“捐贈”的汽車中,已進口岸160輛,偷漏國家關稅達人民幣逾672萬元。此外,他還伙同兒子周毅與走私分子勾結,走私汽車3輛,走私總值人民幣23.5萬元,偷漏國家關稅12.9萬元,牟利3.1萬元。
1988年8月18日,周華光被判處死刑。
3. “8?21”、“8?20”特大汽車走私案
1994年8月21日,個體戶劉家校伙同自治區公安廳十二處干警蔣紅耀等人經十二處處長雷紹伯、龍州縣縣長朝光同意,從中越邊境龍州縣水口橋走私23輛汽車。1995年8月20日,經自治區公安廳緝毒處副處長滕史高,那坡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龐建生同意,自治區公安廳十二處副科長季曉波伙同其他走私分子將10輛走私車從中越邊境那坡縣平孟邊檢站聯檢樓旁事先剪開的鐵絲網駛入我方邊境,被海關和駐軍截獲。由于季曉波不聽鳴槍警告繼續駕車向緝私戰士駛去,當場被跳彈擊中死亡。
自治區紀委、監察廳對這兩起影響極壞的走私案進行了嚴肅查處,給予雷紹伯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給予蔣紅耀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給予朝光撤職處分;給予滕史高開除黨籍、行政撤職處分;給予龐建生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4.合浦縣委原書記何建林受賄賣官和包養情婦案
何建林1993年5月至1995年8月任合浦縣委書記,1995年8月至1997年3月任北海市委常委、合浦縣委書記,1997年3月任南寧地區行署副專員。何建林在任合浦縣委書記期間,多次賣官受賄13萬元,并包養情婦,于1994年贈送首飾等貴重物品和16萬元給在合浦縣“小飛飛”發廊打工的女青年何××在北海市購買一套二房一廳的商品房及冰箱、彩電、床、柜、沙發、炊具等用品,且每月給何××生活費1000元。
何建林被開除黨籍和行政撤職,被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8年。何建林案涉及的其他人員23人,其中縣處級干部6人,科局級干部7人,也已分別受到了黨紀、政紀處分。
5.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潘宜樂受賄案
潘宜樂1992年10月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副廳級)。1995年7月至1996年間,廣西北海市泰富典當拍賣行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各一件。該典當拍賣行的總經理高幟經人介紹結識了潘宜樂,高幟請求潘宜樂給予關照。潘宜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對該典當拍賣行的案件多次過問、干預,為該典當拍賣行的訴訟提供了方便。1996年4月至5月間,潘宜樂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該典當拍賣行總經理高幟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25萬元,并以此款為股本金投入與他人共同成立的廣西憑祥市泰云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參股經營。
潘宜樂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巨額賄賂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開除黨籍,判處有期徒刑15年。
6.玉林市委原書記李乘龍受賄案
李乘龍,貴港市原副市長,曾任玉林市(縣級市)市委書記。
1991年至1996年,李乘龍在擔任中共玉林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和權力、地位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梁偉強等21人和單位所送的賄賂款合計人民幣374.5689萬元、美元2.5萬元、港幣1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李乘龍的家庭全部財產總計人民幣1611.8萬元、港幣0.966萬元、美元2.5321萬元、臺幣0.1萬元、澳大利亞幣500元以及首飾一批。李乘龍對其巨額財產來源交代有證據或符合事實情況的財產總額為人民幣961.4542萬元、美元2.5萬元、港幣1萬元。李乘龍不能說明來源合法的財產有人民幣650.4萬余元、港幣0.966萬元、美元321元、臺幣0.1萬元、澳大利亞幣500元以及首飾一批,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999年1月27日,廣西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乘龍犯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沒收受賄所得贓款,追繳非法所得。李乘龍不服,上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12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2000年4月23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李乘龍被執行槍決。
7.自治區原副主席徐炳松受賄案
徐炳松,曾先后擔任廣西玉林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地委書記,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副主席。
徐炳松在任廣西玉林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地委書記,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副主席期間,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38萬元,收受他人現金30萬元。
中央紀委決定并經黨中央批準,開除徐炳松黨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依照法定程序罷免其自治區政府副主席職務。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26日作出判決:徐炳松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財產10萬元人民幣;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予以沒收。
一審判決后,徐炳松不服,上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7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8.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成克杰違法違紀案
成克杰,廣西壯族自治區原主席,1998年3月16日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1993年底,成克杰與情婦李平商量各自離婚后結婚。兩人商定,由李平出面聯系有關請托事宜,成克杰利用當時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和自治區政府主席的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二人收受錢財,存放境外,以備婚后使用。
1994年7月至1997年底,成克杰和李平在接受銀興公司請托過程中,收受賄賂人民幣2921萬元,港幣804萬元,還先后收受了該公司負責人周坤送給的人民幣2萬元、港幣2萬元、美元2萬元以及黃金鉆戒、金磚、黃金工藝品、手表等貴重物品,合計人民幣55萬余元。
1994年7月至10月,成克杰幫助廣西信托投資公司及下屬廣西桂信實業開發公司聯系貸款,共計人民幣1600萬元,從中收受賄賂款人民幣60萬元。1997年7月,成克杰幫助鐵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拉平隧洞工程,從中收受賄賂款人民幣180萬元。
1994年初至1998年初,成克杰還分別接受合浦縣原副縣長甘維仁、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原局長周貽勝、自治區計委服務中心原主任李一洪的請托,利用職權,使甘維仁先后晉升為北海市鐵山港區區長、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向有關部門推薦周貽勝擔任北海市公安局局長;推薦并批準同意李一洪擔任自治區政府駐京辦事處副主任。成克杰單獨或與李平共同接受賄賂合計人民幣28.8萬元、美元3000元。
2000年4月8日,中央紀委決定并經中共中央批準,給予成克杰開除黨籍處分。4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撤銷成克杰的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職務。2000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成克杰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8月2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成克杰上訴,維持原判。
9.自治區財政廳原廳長佘國信受賄案
佘國信,自治區原主席助理,自治區財政廳廳長、黨組書記。
佘國信于1994年至1999年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并大肆收受賄賂。1995年2月至1998年3月間,先后7次收受防城港市海洋科技開發中心法人代表、總經理黃靜秀賄賂款56萬元;1994年下半年至1999年間,收受北流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顧風茂的賄賂款130萬元;1994年11月至1995年9月間,收受防城港市防城區財政局局長凌愛璉賄賂款2.5萬元。
2000年11月3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依法判處佘國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0.欽州市委原書記俞芳林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俞芳林,欽州市委原書記,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黨組原書記,曾任北流縣委書記,玉林地區行署副專員、專員,玉林地委副書記、書記。
俞芳林于1989年至1998年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和權力、地位的影響為他人謀利益,先后29次收受個人和單位所送的錢物,共計人民幣203萬多元;另有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共計折合人民幣188萬多元。
2000年11月4日,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俞芳林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受賄所得人民幣203.6164萬元予以沒收,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追繳財產差額部分;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受賄所得人民幣203.6164萬元予以沒收,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1.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甘維仁行賄案
甘維仁,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原副秘書長、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
1993年5月,時任合浦縣副縣長的甘維仁經他人介紹認真香港居民李平,得知李平與時任自治區政府主席的成克杰關系密切,遂于1994年至1997年,為自己的工作調動、職務升遷,先后4次向成克杰、李平行賄,共計人民幣27萬元。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3日一審判處甘維仁有期徒刑4年6個月。
12.柳州市公安局原局長于丁受賄,私藏槍支、彈藥案
1995年11月至1999年3月,于丁在擔任柳州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期間,伙同其妻先后十三次收受柳州市山城娛樂有限公司(中山大廈)經理江強、覃志彪賄賂款共計人民幣25.1萬元。
1996年至1999年6月間,于丁還通過向他人索要、接受贈與方式,私藏運動手槍1支、運動步槍2支和手槍子彈450發。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于丁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私藏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3.自治區公安廳原副廳長胡炎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1994年下半年,時任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的胡炎忠應河池地區人保經濟開發總公司經理的要求,為該公司成立經濟民警中隊向有關部門“打招呼”,使該公司兩次獲得了價撥的手槍和子彈,胡從中收受該公司經理送的一套在南寧的房子,價值19萬余元。另外,胡炎忠在為他人調動工作、升遷等事中,收受黎某等2人“感謝費”3萬元。胡炎忠有人民幣68萬余元、港幣4.8萬余元、美元6685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2001年11月30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胡炎忠有期徒刑8年。
14.自治區交通廳黨組原書記褚之田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褚之田在任欽州市委書記、自治區交通廳黨組書記兼副廳長期間,于1995年至1999年,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46.58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褚之田對其132萬多元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2002年1月10日,廣西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褚之田有期徒刑9年,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收受賄賂款46.58萬元、美元3000元,予以沒收;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追繳132萬多元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和198萬元非法所得。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
15.自治區原副主席劉知炳嚴重違紀違法案
劉知炳,1991年任柳州市市長,1995年任柳州市委書記、自治區黨委常委,1998年任自治區常務副主席。
1997年,劉知炳應柳州某公司(劉的女兒任該公司副經理)經理朱某某的請求,出面干預公安機關對該公司走私230噸白板紙一案的處理,該公司逃避稅款69萬余元。朱某某為感謝劉知炳,先后送給劉及妻子賄賂款人民幣30萬元、8萬港幣、1.8萬美元。1993年至1999年,劉知炳應柳州市某廠長張某某的要求,違反規定為該廠減免電費2000余萬元,幫助張做生意的女兒爭取到政府補貼90萬元。由此,劉先后收受張某某所送賄賂款人民幣17萬元、美元2000元。劉知炳為王某等3人解決任職提拔等問題,其妻子收受對方賄賂款人民幣11萬元、港幣1.30萬元。
中央紀委決定并報經黨中央批準,給予劉知炳開除黨籍處分。2002年6月,劉知炳以受賄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5年。
16.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責任追究案
2001年7月17日,南丹縣龍泉礦冶總廠下屬的拉甲坡礦發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81名礦工死亡。事故發生后,南丹縣委原書記萬瑞忠與原縣長唐毓盛、縣委原副書記莫壯龍、原副縣長韋學光等人密謀后,決定對此事故不按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及組織搶救、調查,而是將事故真相隱瞞起來。這一隱瞞特大事故在國內外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事故發生后,自治區紀委、監察廳配合國務院調查組嚴肅查處,并追究了有關領導的責任。對河池地委書記莫振漢,河池地委副書記、河池地區行署副專員張國輝,南丹縣委書記萬瑞忠,南丹縣委副書記、縣長唐毓盛,南丹縣委副書記莫壯龍,南丹縣副縣長韋學光給予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處分;給予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羅某某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給予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廳長楊某某黨內警告和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柏某某留黨察看2年和行政撤職處分。2002年6月5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策劃瞞報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的犯罪嫌疑人萬瑞忠、唐毓盛、莫壯龍、韋學光等人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萬瑞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及非法所得共318.5萬元人民幣;判處唐毓盛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財產20萬元,追繳非法所得共36萬元人民幣和1000美元;判處莫壯龍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財產3萬元人民幣,其退出的受賄所得贓款共7萬元人民幣予以收繳;判處韋學光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財產4萬元人民幣,其受賄非法所得贓款10萬元人民幣予以追繳。2002年8月30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處萬瑞忠死刑。莫振漢被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11年有期徒刑。
17.南寧地委原書記莫軍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莫軍在任自治區人事廳廳長和南寧地委書記期間,共計收受凌宏筆所送現金1萬元和價值9400元的奇石兩塊;收受陶慶參所送的金條5根及戒指等共計價值2.6萬余元。此外,莫軍有人民幣140多萬元、港幣46994元、美元7786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2003年4月1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受賄罪判處莫軍有期徒刑2年6個月,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
18.寧明縣兩任縣委書記、三任縣長系列腐敗案
方貢元,1957年1月出生,賓陽縣人。大學學歷,1975年10月入黨,1980年2月復旦大學畢業后分配到原南寧地委組織部工作,1985年12月至1991年8月任扶綏縣委副書記,1991年8月至1995年8月任寧明縣委書記,1995年8月至1998年6月任原南寧地委副書記,1998年6月后調任原柳州地委副書記。據查,方貢元收受賄賂錢物共折合人民幣49.93萬元、美元1000元,非法占有企業財產5萬元。
閉振聯,1952年12月出生,大新縣人。1993年8月至1995年7月任寧明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1995年8月至2002年9月任寧明縣委書記,2002年9月后任原南寧地區司法局黨組書記、局長。據查,閉振聯收受賄賂人民幣75.94萬元、美元3000元以及價值人民幣1.905萬元的手表一塊。
汪湜波,1951年8月出生,扶綏縣人。1992年8月至1993年9月任寧明縣副縣長,1993年9月至1995年8月任寧明縣委常委、副縣長,1995年8月至1997年4月任寧明縣委副書記、縣長,1997年4月至2002年9月任天等縣委書記,2002年9月起任橫縣縣委書記。據查,汪湜波收受賄賂人民幣69.5萬元,美元6000元。
歐擁軍,1962年4月出生,田東縣人。1998年8月至2002年9月任寧明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2002年9月起任原南寧地區科協黨組書記、主席。歐擁軍收受賄賂31萬元。
2003年6月10日,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方貢元有期徒刑8年;2003年9月15日南寧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閉振聯有期徒刑9年并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人民幣;2003年10月28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汪湜波有期徒刑10年;2004年3月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歐擁軍有期徒刑11年。
19.防城港市政協原副主席劉德新受賄案
劉德新在擔任東興經濟開發區工作委員會書記、東興市建市領導小組組長和東興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77萬元、美元2000元和價值81萬元人民幣的兩塊宅基地。
2005年1月21日,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防城港市政協原副主席劉德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其所退出贓款人民幣250.49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北流市原市長李水明受賄案
李水明在擔任北流市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后收受李春來、何泉、李向東等17人錢財共計人民幣90.1萬元、美元1.9萬元,另有人民幣184.8萬多元、港幣9.2萬多元、美元700元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2003年12月24日,貴港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并罰,判處李水明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
21.蒼梧縣委原書記李彬受賄案
李彬在擔任昭平縣委書記、蒼梧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6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6.6萬元。此外,李彬還有人民幣108萬元不能說明其來源。
2005年3月9日,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賄罪,判處李彬有期徒刑8年;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合并執行有期徒刑8年6個月。
22.南寧百貨大樓原總經理黃箭雀貪污受賄案
黃箭雀在擔任南寧百貨大樓副總經理、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8.9萬元;以公司職工名義開戶,使用本公司資金炒作本公司上市股票,通過股票賬戶提取現金及出售股票,共計貪污46萬多元。此外,黃箭雀有人民幣188萬元、美元8800元無法說明其合法來源。
南寧市興寧區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黃箭雀有期徒刑7年6個月。
23.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楊多銘受賄案
楊多銘在擔任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于2000年下半年在審理玉林市公安局原局長吳昌考受賄、貪污、私分國有資產上訴案二審過程中,為吳昌考獲得改判提供幫助,先后3次收受其親屬通過他人送給的人民幣共11萬元。
楊多銘在兩起經濟糾紛案件立案再審中,于2000年至2001年,先后收受兩名當事人托人送給的共計4.5萬元好處費。另外,2001年下半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中層領導干部競爭上崗,該院刑二庭審判員周某為能競爭上崗該院刑二庭副庭長職位,托人請楊多銘為其說好話,并送給楊多銘3萬元好處費,后周某如愿以償。
2005年8月4日柳州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楊多銘有期徒刑10年,沒收財產人民幣2萬元,受賄的17萬元贓款上繳國庫。一審判決后,楊多銘不服,提出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10月24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楊多銘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24.自治區外貿廳外資辦綜合處原處長唐獻文受賄案
2001年至2003年,唐獻文利用審批審核汽車進口配額證明的職務之便,分別指使他人收集大量外資企業資料,自己辦理或交由王志軍等人辦理汽車進口配額證明及申領汽車進口許可證。王志軍倒賣汽車進口許可證344份,涉及汽車584輛,非法獲利1000多萬元,賄賂給唐獻文226萬元及豐田轎車一輛。唐獻文被查明的財產中另有300萬元人民幣、10萬美元無法說明合法來源。
此外,唐獻文將該處非法收取的“會費”當做福利發給全處人員,其分得75萬元。
法院以受賄、貪污、單位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唐獻文有期徒刑20年。
25. 藤縣縣委原書記秦國明受賄貪污案
2000年至2006年,秦國明利用擔任藤縣縣長和縣委書記職務之便,在處理藤縣國有水電站資產轉讓、協調有關單位解決資金困難問題以及干部提拔過程中,先后收受賄賂共161.2萬元。同時,秦國明于1996年調任藤縣縣長時,從原單位帶了一輛越野車到藤縣使用,原單位已經表示該車的購車款不需要藤縣政府返還,但是秦國明有意隱瞞這個事實,2001年12月讓縣政府辦公室以償還車款30萬元名義申請撥款,這筆款項經過幾次轉賬后,秦國明以藤縣某公司的名義購買了一輛廣州本田雅閣小轎車,并歸自己使用。此外,秦國明還有350多萬元人民幣、2.5多萬元美元、3.7多萬元港幣無法說明合法來源。
2007年4月30日,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貪污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秦國明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沒收財產75萬元,受賄所得以及來源不明財產共500多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6.廣西交通基建局嚴重違紀違法案
1998年至2005年6月,廣西交通基建局違反招投標等規定,利用公路建設項目發包權,將一些公路設計、建設等項目交給關系單位,弄虛作假,以咨詢費、服務費名義收受回扣1167.8萬元;利用公路建設項目業主身份,通過出租自有物業和設備、與下屬各公路項目建設辦簽訂虛假《技術咨詢合同》等方式收取費用,套取公路建設資金705.2萬元;在行使項目建設業主職能的同時,成立多個經濟實體,在無施工資質的情況下,不經招投標,承包公路建設項目,或以指定采購方式向各公路項目供應工程材料,獲取收入1034.5萬元。以上違紀違法所得共計2907.5萬元,全部分給基建局干部職工。
基建局原局長、防城港市原副市長李衛慶,對基建局單位受賄、私分國有資產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和主要領導責任,且個人違反規定分得錢款 37萬多元;涉嫌受賄1000美元。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建局副局長沈小輝,對基建局單位受賄、私分國有資產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和主要領導責任,且個人違反規定分得錢款38萬多元;涉嫌受賄人民幣2萬元、美元2000元。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建局原局長助理王昊,對基建局單位受賄、私分國有資產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負有直接責任,且個人違反規定分得錢款34萬多元;涉嫌受賄人民幣75000元。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涉案人員,按管理權限由有關紀檢監察機關作出黨紀政紀處分,11人因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基建局及其干部職工得違法所得已全部收繳上交國庫。
27.貴港市委原秘書長高二剛受賄貪污案
高二剛與李華系夫婦。高二剛,1958年10月26日出生,曾任貴港市交通局局長,捕前任貴港市委秘書長。李華,1963年9月19日出生,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廣西分公司代理部經理。
2003年,高二剛在擔任貴港市交通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將貴港市交通局的信息網絡工程承包給聯成達公司的寧敏,伙同李華收受寧敏委托他人送給的賄賂人民幣68萬元。2005年六七月間,寧敏被檢察機關調查,高二剛、李華擔心事發,由李華將50萬元退給行賄人;高二剛在擔任貴港市交通局局長及貴港市南環本環公路指揮長期間,為承建貴港市交通局綜合樓工程的廣西區三建公司項目經理李文強協調與土地代表、監理的關系,為黃昭春獲取貴港市人民醫院道路硬化工程,為蔡新慶、李鋒謀取南環四環路部分工程承建,先后收受李文強、黃昭春、蔡新慶、李鋒等人賄賂人民幣126萬元。
2008年3月26日,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受賄罪,判處高二剛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以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財產差額部分人民幣262.663654萬元、美元15.664109萬元、港幣4.131499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財產差額部分人民幣262.663654萬元、美元15.664109萬元、港幣4.131499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以犯受賄罪,判處李華有期徒刑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萬元。
28.南寧市政局原局長張建輝受賄案
張建輝曾擔任南寧市水利電力局局長、南寧市堤岸建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從2000年開始至案發,張建輝一共收受了22人共計2598萬多元賄賂款,存入其用假身份證“張立平”為戶名開設的銀行賬號內。案發后,被告人張建輝已主動將上述受賄贓款上繳中共南寧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法院另查明,張建輝對其使用假身份證“張立平”辦理的64個銀行賬戶中的存款本金及被查扣的現金共3400多萬元中,仍有人民幣527萬多元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2008年8月1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南寧市市政管理局原局長張建輝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并罰,判處張建輝死刑,緩期2年執行,并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同時所收贓款及利息一共3400多萬元上繳國庫。
29.自治區民政廳原廳長張廷登受賄案
2008年11月20日上午,自治區民政廳原廳長張廷登涉嫌巨額受賄案在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廷登于1993年至2008年間,利用其田陽縣縣長、縣委書記,合浦縣委書記,區民政廳黨組書記、廳長的職務便利,分別為建筑工程老板解決承攬基建工程、土地審批、個體經營者彩印業務、為本系統職工及下屬單位安排資金、人事照顧等方面提供幫助,共64次收受上述人員款物合計458.31萬元和1.5萬美元、勞力士手表和歐米茄手表各一塊。被告人張廷登為掩人耳目,將其裝有非法收受的財物的保險柜拿到平果縣其外甥家里藏匿。因其外甥犯法,被當地公安機關到家搜查,查到裝有大量現金的保險柜。
當天的庭審,被告人張廷登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
30.廣西自治區原副主席孫瑜嚴重違紀案
2008年10月,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原副主席孫瑜嚴重違紀問題進行通報。
經查,孫瑜在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伙同他人采取虛報項目等手段,騙取巨額財政資金,部分用于揮霍,并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錢款和貴重物品,生活腐化。
孫瑜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常委會研究,經中央紀委、監察部審議并報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決定給予孫瑜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