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以來,中國至少發生了五起具有非常意義的“因言獲罪案”,雖各具特色,但因為都牽涉到縣級主要領導干部,涉及到領導干部的全面健康成長,就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高度關注。我們將這六起案例記載下來的目的,正是為我們的基層領導干部敲響一記警鐘。領導干部要虛懷若谷,要有相應的心理承受能力,要分清公權力和私權力的界線,要慎用司法權。
起因:群眾對某些事物表示不滿
為舉一反三,我們需要重新回顧五大案件的始末原由。
第一起案件為重慶“彭水詩案”。
由一首詞《沁園春·彭水》引出的因言獲罪案。“馬兒跑遠,偉哥滋陰,華仔膿包。看今日彭水,滿眼瘴氣,官民沖突,不可開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更那堪白云中學,空中樓閣,生源痛失,老師外跑。虎口賓館,盡落虎口,留得沙坨彩虹橋。俱往也,當痛思痛,不要騷搞!”2007年8月,這首詞連同由它引發的“文字獄”—“彭水詩案”引起了公民的普遍關注,一時間,一首原本一般化的調侃之作被快速在網上傳播,作者秦中飛的命運也引起了諸多媒體的關注。 據報道,秦中飛,重慶市彭水縣人。1998年綿陽師專畢業后分配到高谷中學教書,2003年調到彭水縣教委人事科任科員,喜歡唐詩宋詞,閑來無事也學古人風雅吟詩作賦以自娛。2007年8月下旬,秦中飛填詞《沁園春·彭水》,感覺還不錯,就以短信形式發給周圍的朋友以為娛樂。但是秦中飛做夢也沒有想到,自己創作的一條短信在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的同時,還讓周圍40—50個朋友受到株連。 因為詞中提到的“偉哥滋陰和華仔膿包”兩句被彭水縣領導對號入座。詞后面提到的三個爛尾工程白云中學、虎口賓館、烏江三橋恰好與當時的主要領導有密切關系。同年9月11日,彭水縣公安局經縣檢察院批準,正式以涉嫌誹謗罪名義對秦中飛進行逮捕,“文字獄”波及50余人。經輿論關注,秦中飛命運隨后出現逆轉,關押29天后被“取保候審”,再過25天,該案被認定為錯案,秦中飛無罪,并獲得了國家賠償。這起案件被輿論稱為“彭水詩案”。
第二個案件是高唐網案。
《中國青年報》報道,《山東3市民網上議政被指“侮辱”縣委書記遭刑拘》。報道稱,2007年1月1日,高唐縣民政局地名辦主任董偉因為之前在網上發帖稱“沒錢了,還搞什么建設”被指侮辱縣委書記孫蘭雨,被送進高唐縣看守所,同時被關的還有高唐縣醫院主治醫師王子峰、高唐縣一中體育教師扈東臣,他們被當地電視臺報道為“重大網絡刑事犯罪團伙”。按照“重大網絡刑事犯罪團伙”這一定性,高唐縣公安局以“案情復雜”為由作出了“延長拘留”的決定。2007年1月14日,高唐縣人民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不準逮捕。次日,案卷又被重新送到檢察院,檢察院作出了對3人批準逮捕的決定。案由為涉嫌“侮辱”、“誹謗”現任高唐縣委書記孫蘭雨。
幾天后,高唐電視臺“警方在線”節目,播放了董偉、王子峰、扈東臣戴著手銬走進看守所、在拘留手續上簽字、被審訊的畫面。在電視解說詞里,他們的名字變成了董某、王某、扈某,并說破獲了“攻擊縣委、縣政府”的“重大網絡刑事犯罪團伙”。由于沒有任何遮蓋處理,他們3人“出事”的消息在整個高唐縣不脛而走。
2007年1月21日,高唐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撤銷對董偉的逮捕。同一天,高唐縣看守所發出《釋放證明書》,對董偉予以釋放。2007年1月31日,高唐縣公安局以“情節輕微,不認為是犯罪”和“發現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為由,分別宣布對董偉、王子峰、扈東臣的案子予以撤銷。2007年6月19日,高唐縣人民檢察院發出《刑事賠償決定書》,以該院“違法侵犯人身權”為由,決定賠償董偉人民幣175686元。王子峰、扈東臣也得到了數目大致相同的賠償。 據《人民網》2008年3月26日轉載《法制周報》報道說,3月24日,記者從山東省聊城市紀委得到消息,該市高唐縣縣委書記孫蘭雨已被作出免職的處理決定。
第三個案件是河南省孟州“書案”。
據《南方周末》報道,河南六農民編發冊子舉報企業經濟問題,卻因在書中議論官員獲罪。
2002年,河南某村村支書籍東平兼任村委會主任期間,許多村民反映酒廠的經濟問題,村里成立了審計組,查出許多問題。他們舉報的酒廠廠長閆國先是前任村主任。村民回憶,酒廠在1980年代初建成,能容納四五百人就業。至2003年,只有10個酒池,職工剩下四五十人。審計組總結了6大問題,包括隱匿實物賬,私分公款近20萬元,私自豁免64萬元應收款,200多萬應收款無法要賬,賬面相差價值42萬的白酒以及5個火車皮酒。
審計組成員開始頻繁上訪。2006年前,孟州市兩度派調查組進駐酒廠,但遲遲不見處理結果,只是在第一次調查時,孟州市檢察院作出一份司法會計鑒定書,基本肯定了“5個火車皮酒”的欠賬問題。籍東平等人在上訪的同時,開始印發傳單,后來干脆編印成冊,名為《正義的呼喚》。
小冊子印發了7集,最長有115頁,每集印500本。措辭激烈,形如檄文。前5集主要針對村委會,如“武橋村委會在造假騙人”、“三問村委會6·18決議為何還不撤銷”。小冊子先是在村里散發,后散發到市委、政府部門。第6集是“舉報趙小平”,講述了11年前籍東平敗訴的一場官司:“因趙小平支持閆國先搞不正當競爭,故而收受過閆的巨額賄賂,是一個價值約兩萬元的大哥大。”文中申請趙小平回避。第7集為“八評劉曉春辦案太不公”,最后一評稱“劉曉春是為了討好×××(焦作市某領導)才枉法辦案的”。劉曉春當時是副市長、調查組組長。
2006年5月,趙小平交給公安局一封控告信。認為“閆進先捏造我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告發,企圖使我受到刑事責任追究……已構成誣告陷害罪”。6月27日上午,籍東平到檢察院打聽消息。中午一出檢察院大門,被兩名便衣帶走,在另一個鄉鎮派出所里,他被戴上手銬、腳鐐。一周后,他才在看守所里得知自己“涉嫌誣告陷害”。 幾天里,警方共拘留了7人,其中籍東平等6人為酒廠職工;1人是印刷店老板,因印刷《正義的呼喚》被關押了兩天,并沒收了他的3臺電腦。
2006年7月26日,孟州市公安局形成了調查報告,認為閆進先、籍東平等6人“涉嫌誹謗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7月13日,天氣炎熱。分別關押在3處的5人(另一名有心臟病,沒有參加)集中到孟州市看守所。他們被押上大卡車,綁上麻繩,脖上掛著紙板,寫著“犯罪嫌疑人×××”。在當晚的電視新聞中,閆進先首先出現在鏡頭里:他被迫跪倒在地,隨后反剪雙手,捆上麻繩。7天后,他們又被押到各個鄉鎮去游街。
2006年11月,孟州市法院第一次庭審結束后,檢察院請求延期審理,理由是“需要補充偵查”。隨后公安局重新對《正義的呼喚》一處內容:趙小平和閆國先之間關于“大哥大”的對話進行偵查,認定是捏造的事實。
2007年5月,孟州市法院作出判決,認為6人“公然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并且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誹謗罪,且系共同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
第四個案件是海南省儋州山歌案。
據《南國都市報》、《瀟湘晨報》等媒體報道,因對海南省儋州市政府將那大二中高中部遷到海南中學東坡學校的決定持反對意見,那大二中的兩位老師便在網上發帖,2007年7月22日以對唱山歌(儋州方言編寫)的形式發表言論。帖子和新聞爆出后,相繼轉載到凱迪、天涯雜談等論壇,引起網友的關注、跟帖達數百條。儋州警方以此內容涉嫌對市領導進行人身攻擊、誹謗市領導名譽為由,將兩位教師處以15日的行政拘留處罰。
第五個案件是遼寧省西豐警察進京拘傳記者案。
2008年1月1日出版的《法人》雜志(法制日報社主辦)刊發了記者朱文娜采寫的《遼寧西豐:一場官商較量》,報道了西豐縣商人趙俊萍遭遇的“短信誹謗”案。2008年1月2日,《法人》雜志關于此案的報道被網絡媒體廣泛轉載,相關評論也比較多。2008年1月4日上午,西豐縣委宣傳部部長、西豐縣政法委書記趕到《法人》雜志社,找到雜志總編輯進行交涉,并與記者朱文娜見面。當天下午5時左右,西豐縣公安局多名警察攜帶《立案通知》及《拘傳證》來到《法人》雜志社,稱朱文娜因“誹謗罪”已經立案,要求向朱文娜“了解情況”。自此,西豐縣公安局進京拘傳記者事件帶來了輿論大嘩,也引起了中國記協的高度重視。因“拘傳記者”受到普遍質疑,西豐縣公安局1月8日正式撤銷立案、撤銷拘傳,并于9日到法制日報社道歉。 另據新華網沈陽2008年2月5日報道,遼寧省鐵嶺市委5日在西豐縣宣布,西豐縣委書記張志國因在“進京拘傳記者”事件中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被鐵嶺市委責令引咎辭職。鐵嶺市委通過調查認為,在“西豐事件”中,縣委書記張志國同意公安部門介入,同意縣公安局立案并拘傳記者。張志國同志身為縣委書記,法制意識淡薄,對事件負有不可推卸的直接領導責任。為此,鐵嶺市委決定,責令張志國同志引咎辭職,并向市委寫出深刻檢查。在兩年左右時間內,集中發生了五起“因言獲罪案”,應引起我們的足夠認識。
屢屢發生“因言獲罪案”原因淺析
縱觀這五起“因言獲罪”案例,雖然具體情節有所不同,地點也不盡相同,但相
同的特征很明顯:一是公眾對政府官員的評價、議論和監督的權利被剝奪。二是公共權力成為官員手中的工具。三是都涉及到縣級主要領導干部。這說明,我們的民主法制建設還任重道遠,依法執政中還有諸多問題,這些都嚴重地影響著我們的領導干部全面、健康、科學地成長,也影響著執政能力,特別值得關注。
之所以存在“因言獲罪案”,而且接二連三地發生,主要原因有六條。
第一,從制度上、法律上營造有利于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環境還存在諸多問題。從這五起“因言獲罪案”,我們不難看到,一些基層尤其一些縣級政權中,還沒有真正的把社會公平正義制度建設落到實處,“完善民主權利保障制度,鞏固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地位”還存在一些問題。一些地方,由于社會公平正義觀的缺失,人民民主權利還得不到基本保障,公民缺乏反映意見的渠道。一旦“擅自”評論了政權或者某些官員,就成了“犯上作亂”,封建的倫理還殘存在某些官員頭腦里。
第二,人民民主意識的缺失。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深刻揭示了人民民主與社會主義的內在本質的有機聯系。我們要始終堅持“人民當家作主”這個根本。比如在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中,人民當家作主是出發點和歸宿,最為根本;黨的領導是其政治保證,服從和服務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是其法治保證,也是服從和服務于人民當家作主的。 服從和服務于人民當家作主,就應傾聽人民群眾的呼聲,關注民生,關注民意。而五起“因言獲罪案”中,我們的基層領導干部恰恰忽略了“人民當家作主”這一依法治國的根本。他們聽不得不同意見,聽不得不同聲音,動輒就粗暴地使用司法權。這是背離民意、脫離群眾、脫離群眾監督的危險信號。現實也告訴我們,無視人民民主權利,就如同魚脫離水,領導干部也無法健康成長。
第三,必須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從已經發生的五起“因言獲罪案”不難看出,一些地方尚存在暗箱操作現象,政務沒能公開,也缺乏透明度,所以引起群眾議論紛紛。保障公民“四權”,是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需要,是建立健全能夠全面表達、有效平衡、科學調整社會利益的體制機制的需要,是對民主權利內涵的新拓展。保障公民“四權”,主要是著眼于公共決策和公共管理過程中公眾的角色、作用和利益,特別是在與公共權力行使者的關系定位上,公眾不應是消極的接受者,而應成為積極的參與者;公共決策和公共管理不應是單向的、被動的過程,而應成為雙向的、互動的過程。一方面,我們要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開放度,凡是有關公共事務的決策、政策和措施,原則上應當予以公開,廣而告知、廣而周知,加強宣傳和引導,增強公共事務的可預見性。另一方面,要以多種形式不斷擴大公眾、組織和媒體對公共事務決策和執行過程中的參與,形成有效溝通和良性互動,增強公共事務決策和執行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三是各級黨政機關、政協組織、人民團體和群眾組織都要著力健全訴求表達渠道和形式,發揮傳統優勢,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使社會成員都能夠依靠法律和制度表達自己的意愿、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增強權益保障的有效性。四是加大人民群眾、社會組織、大眾媒體等社會監督力度,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更好地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增強公務員的責任感。做到這幾點,就會減少“因言獲罪”的可能。
第四,領導干部一定要有憲法意識,維護憲法保障下的基本人權。憲法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作了全面的規定,為廣大人民群眾充分享有民主權利,在國家生活中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但從五起“因言獲罪案”看,我們的一些基層領導干部,憲法意識淡漠,無視人權。不僅利用職權濫抓濫捕,甚至肆意利用宣傳工具,在無遮擋情況下讓當事人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有的還對當事人進行游街示眾,這種無視人權的現象必須改變。首先,領導干部應具有基本的憲法知識。沒有必要的憲法知識就不可能產生維護憲法的意志與理念,不可能按照憲法要求合理地履行政府職能,因此,在領導干部應具備的素質中,掌握憲法知識應是最基本的,對領導干部形成正確的執政理念和執政行為至關重要。其次,提高領導干部的憲法意識,強化立法、執法和法律監督的憲政過程,完善政府權力的制約機制和公民權利的救濟機制。在執法方面,憲法規定了執法機關的組織與職權,規定了執法機關的活動原則,界定了執法機關行使國家公權力的正當性與適當性評判標準。執法機關的權力來自憲法的授權,權力應該按照憲法確定的軌道運行,不能“權大于法”。再次,提高領導干部的憲法意識,強化憲法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功能。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法治的關鍵不在于“治民”,而在于“治官”、“治權”、“治政”,防止權力的濫用等行為和侵犯民權的行為。必須規范政府行為,完善政府權力合法、高效、廉潔運行的機制,而這一切的落實都需要政府官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具有良好的憲法意識和憲政理念,需要將國家的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都納入憲政的良性軌道。
第五,不能濫用職權。公安、檢察、法院這些國家機器,本來是人民的公器,不能成為官員可以指揮、操縱的私器。從五起“因言獲罪案”看,一些地方的領導干部,濫用職權,按照自己的意圖對提出意見的人進行逮捕法辦,甚至本來應屬于自訴的案件也直接由司法機關公訴了。這些事件給我們警示,“公器私用”是對法律的褻瀆,一定要警惕國家和人民交付給某些人的權力變成了某些人自己的御用工具,甚至變成對付民眾的工具。
第六,一些領導干部法律意識淡薄。從五起“因言獲罪案”中,我們看到都涉及到縣級主要干部,這些領導干部濫用職權,甚至制造了冤假錯案,出現了國家賠償的現象主要原因是他們法律意識的淡漠。因為缺乏法律意識而不能依法辦事,意氣用事,甚至膽大妄為。這些案例告訴我們,基層領導干部一定要學法、知法、懂法、守法,保證在法律的軌道內依法行政。
“因言獲罪案”的幾點啟示
五起“因言獲罪案”給我們帶來了許多啟示,我們認為,我們的領導干部,要正確認識“公權力”和“私權力”,領導干部的權利要受到監督制約,要慎用司法權,領導干部要樹立遠大的胸懷,要有虛懷若谷的人格魅力等等。
第一,不能濫用公權力
公權,也叫公權力、公共權力。公權的擁有者是具有政治權利的公民和這些公民們選舉、組織的國家。國家就是為公民、組織來做這些公共利益之事的,它的權力就是公權,包括立法、司法、治安和管理經濟、文化、社會的行政活動。約束公權力的行使,限制公權力的濫用,才能真正實現依法行政。從五起案件看,都涉嫌濫用公權力,必須引起我們的足夠重視。在法治社會,公權力和私權力的沖突在本質上反映了道德和法律、公益和私利內在的差異和對立。基層領導干部必須破除專權的現象,正確對待公共權力,這就需要權力透明化,正如黨的十七大提出的——確保權力正確行使,必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此外,要通過改革體制、完善機制、健全制度、發展民主、制約權力、強化監督等等,逐步使縣級領導強大的權力得到規范。
第二,誰來限制領導干部的權利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這五起“因言獲罪案”都是由當地縣委書記一手制造的。為什么縣委書記容易制造“因言獲罪案”呢?因為縣委書記最具備制造“因言獲罪案”的條件。首先,縣委書記雖然職位不算高,但卻是一方“諸侯”。在自己管轄的范圍內,他們可以唯我獨尊,神圣不可侵犯。其次,他們具有制造“因言獲罪案”的權力。他們可以導演一幕幕權力干預司法的鬧劇。
“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弱、下級監督太難”,就是真實的寫照。
一個有效的、有作為的政府,如果認為公民批評得恰當,那么就應該及時糾正自己的不當行為;如果認為公民批評得不當,那么就應該及時出來釋疑,而不是通過司法手段打壓公民的批評行為。溫家寶總理曾說,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政府必須對人民高度負責,全心全意為人民謀利益,自覺接受人民監督。接受人民監督是堅持執政為民、堅持依法行政、做好政府工作的根本保證。一旦失去監督,權力就可能成為打壓人民民主權利的武器。
第三,領導干部應慎用“誹謗罪名”這五起“因言獲罪案”,在公權力運用的手段上如出一轍,幾乎都是以“誹謗罪”為借口,這正是公權力濫用的合法理由。
領導干部應審慎地對待和使用“誹謗罪”名。如果懷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心態來對待一些批評,如果把這些批評當成是對自己工作的鞭策,坦誠地與民眾交換意見,同樣的事情可能會出現不一樣的效果。光明磊落之人何懼誹謗,以民為本之心何懼批評!
按照司法解釋,誹謗案件應是自訴案件,必須由受害人自行起訴,而不得以刑事案件程序處理。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要慎用“誹謗罪”,那是因為如果真的認為有人誹謗了自己,也要通過法律程序,通過自訴來參與訴訟,而不能濫用職權,濫用司法權。
第四,領導干部要有博大的胸懷
寬闊的胸懷是一個高素質領導者所必備的條件。一位好的領導必須具有良好的涵養,健康的心態,豁達的胸懷。
寬闊的胸懷要有一個“容”字。領導干部的胸懷,體現在能容人、容言、容事上。作為領導干部,不管順耳之言,逆耳之言,還是反對之詞,一定要聽得進。不管好事還是壞事,都一定要給予關注。寬容是美好心性的表現,更是一種自律的美德。從五起案件中我們看到,個別地方領導干部的確存在一種“唯我獨尊”和“老虎屁股摸不得”的霸氣,他們對群眾意見和輿論監督,要么置若罔聞,要么抵制報復。我們的基層領導干部,對上是黨的方針政策的忠實履行者,對下應是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實現者和維護者。領導干部應保持好人民公仆本色,虛懷若谷,聽得進、容得下不同意見,經得起包括媒體監督在內的各種批評、檢查。唯如此,才能確保決策與執政更加科學、規范、合法,才能確保真正造福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