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負面清單
(一)在教育教學、學術交流活動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損害國家利益、中華民族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危害國家安全,過失或故意泄露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在公開場合或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散布詆毀、丑化黨和國家、國家領袖的言論;發表、轉發煽動、散布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和破壞民族團結進步的言論;發表、轉發、散布錯誤觀點,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傳播邪教,宣傳封建迷信、歪理邪說,傳播非法出版物、低級庸俗文化。
(五)以非法方式表達訴求,串聯煽動鬧事,組織參與非法集會、違法上訪等活動,干擾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學秩序、損害學校和他人利益。
(六)組織或參與賭博、傳銷、詐騙活動;惡意詆毀、誣陷、侮辱、誹謗他人,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等行為。
(七)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無正當理由拒不承擔或不完成教學任務和工作任務,隨意停課或調整教學計劃;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未經學校允許私自脫離工作崗位、出國出境。
(八)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拼湊、篡改科學研究實驗數據、結論或文獻資料,偽造學歷、資歷、學術經歷、不當署名、一稿多投、買賣論文等,或濫用學術期刊、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等。在指導學生進行科學研究、撰寫論文過程中,因履職不到位,出現學術不端行為。
(九)在招生、考試、推優、保研、就業、助學助困及績效考核、職稱評審、崗位聘用、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謀取私利。
(十)違規使用科研經費,利用科研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一)假公濟私,擅自利用學校名義或校名、校徽、專利、場所等資源謀取個人利益。
(十二)與學生發生任何不正當關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等侵害行為。
(十三)要求學生從事與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宜。
(十四)索要、收受學生、家長及其他利益相關人贈送的禮品、禮金等財物,參加由學生、家長或其他利益相關人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利用對學生的影響,向學生推銷商品、服務和未經學校審定的教材或教輔資料。
(十五)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