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學院實驗室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院實驗室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特種設備發生安全事故,保障師生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教學科研工作正常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檢查項目表》,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種設備是指在實驗場所中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并列入國家《特種設備目錄》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特種設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院各實驗室內涉及特種設備的教學、科研、生產場所的監督管理,適用于我院實驗室特種設備的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檢查等相關活動。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四條 實驗室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問題導向、綜合治理”的原則,實行學院、院系、實驗室三級管理模式,落實“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安全責任體系,層層落實責任。
第五條 學院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的辦公室作為學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院實驗室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地方政府有關特種設備管理的政策、法規、標準、文件等;
(二)組織制訂學院實驗室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三)組織相關院系做好特種設備的購置論證、注冊登記、驗收、報停、報廢、人員培訓等相關工作;
(四)監督、檢查全院實驗室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及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第六條 院系全面負責本院系特種設備安全,其主要職責為:
(一)對本院系的特種設備負安全管理責任,院系黨政負責人是本院系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主要負責人;
(二)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組織編寫、修訂本院系特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落實各項安全規程的執行,落實特種設備相關工作人員的安全責任;
(三)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并嚴格執行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增強安全意識,組織特種設備管理與操作人員按規定參加培訓活動,并定期進行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演練;
(四)做好特種設備的購置論證、注冊登記、驗收、檢查、報停、報廢等相關工作,建立完備的安全技術資料檔案;
(五)組織或配合學院及上級有關部門對所用特種設備的安全檢查、維護及事故隱患的整改,確保其安全運行;
(六)配合學院和上級有關部門做好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每年向學院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一次本院系特種設備增減變動情況。
第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者和實驗室管理員共同負責設備的安裝、維護和保養,做到規范管理、安全使用,并建立特種設備的管理檔案,基本內容包括: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二)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證、檢驗報告書;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維護保養記錄;
(四)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五)特種設備安全使用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六)操作人員情況登記。
第八條 校外單位所屬特種設備進入學院實驗室使用時,院系應與產權單位簽訂使用安全協議。產權單位對特種設備的質量安全負責,并提供特種設備的完整檔案資料。使用院系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并做好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定期檢驗、維護等事宜。
第三章 購 置
第九條 因教學、科研需要購買特種設備的院系,須向學院歸口管理部門(教學歸口教務處,科研歸口科技處)和學院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才能采購。
第十條 各院系應當購買和使用具有生產資格的制造商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私自設計、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種設備,禁止購置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十一條 各院系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到學院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由學院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到主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取得登記證書后方可使用,并將登記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未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特種設備,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者應取得相應安全作業資格后持證上崗,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不得使用特種設備。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特種設備使用者應對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置;情況緊急時,可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院系有關負責人。
第十四條 院系使用特種設備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定期檢驗。在檢驗合格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定期檢驗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需定期校對和校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年限到期、檢驗報廢,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再正常使用,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學院歸口管理部門、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國有資產管理處提出報廢申請,交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由學院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到主管部門辦理特種設備報廢手續。
第五章 鍋爐管理
第十六條 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通過對外輸出介質的形式提供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
(一)承壓蒸汽鍋爐:設計正常水位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
(二)承壓熱水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三)有機熱載體鍋爐: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第十七條 鍋爐使用院系應制定鍋爐及輔助設備的操作規程,建立巡回檢查制度,做好水處理工作,保證水汽質量。
第十八條 蒸汽壓力小于3.8MPa的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小于3.8MPa的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可以不設跟班鍋爐運行操作人員,但應當建立定期巡回檢查制度。
第六章 壓力容器管理
第十九條 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二)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截面內邊界最大幾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
第二十條 壓力容器使用院系應制訂壓力容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維護、保養及安全責任制,實行使用登記。安全閥和壓力表需定期校驗或檢定。
第二十一條 快開門式壓力容器使用人員,須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簡單壓力容器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在設計使用年限內不需要進行定期檢驗,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時應當報廢,使用院系負責其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 氣體(氣瓶)管理
第二十三條 氣瓶,屬于壓力容器中的一類,是指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容器,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
2.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或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
第二十四條 氣體(氣瓶)的存放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氣體(氣瓶)存放點須通風、遠離熱源、避免暴曬,地面平整干燥,氣瓶應合理固定;
(二)危險氣體(氣瓶)盡量置于室外,室內放置應使用常時排風且帶監測報警裝置的氣瓶柜;
(三)實驗室內存放的氧氣和可燃氣體不宜超過一瓶,其它氣瓶的存放應控制在最小需求量,可燃性氣體與氧氣等助燃氣體氣瓶不得混放,易燃和助燃氣瓶要保持距離、分開存放;
(四)涉及有毒、可燃氣體的場所,配有通風設施和相應的氣體監測和報警裝置等張貼必要的安全警示標識。使用和存放大量惰性氣體或液氮、二氧化碳的較小密閉空間,為防止大量泄漏或蒸發導致缺氧,需加裝氧氣濃度報警裝置;
(五)氫氣、氧氣、氨氣等危險氣體(氣瓶)一般應存放在能正常使用報警和排風功能的防爆氣瓶柜內,獨立的氣體氣瓶室應通風、不混放、有監控,有專人管理和記錄。
第二十五條 氣體(氣瓶)的使用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供應商提供的氣瓶定期檢驗合格標識,無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氣瓶、無超過設計年限的氣瓶;
(二)氣瓶顏色符合 GB/T 7144《氣瓶顏色標志》的規定要求,確認“滿、使用中、空瓶”三種狀態;
(三)使用完畢,應及時關閉氣瓶總閥。
第二十六條 需要同時使用大量氣瓶的單位,應在主體建筑物之外設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處,根據氣瓶介質情況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電打火、防毒、防輻射等措施。對日用氣量不超過一瓶的氣體,可放置一個該種氣體的氣瓶。窒息、可燃類大型實驗氣體罐必須放置在室外,配有通風、干燥、防雨設施,遠離火源和熱源,設置隔離裝置、安全警示標識。
第二十七條 實驗室使用的氣體(氣瓶)應當在具有氣瓶充裝和租賃資質的經營單位租用壓力氣瓶和充裝相應介質。校內任何院系和個人不得使用自行購置的氣瓶,也不允許自行往氣瓶充裝任何介質。氣瓶充裝單位負責所提供氣瓶的安全,負責氣瓶的定期檢驗、報廢、銷毀等事宜。嚴禁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購買氣體(氣瓶),一經發現,從嚴從重處罰。
第二十八條 氣體集中輸送管線應由專業公司設計和施工,并保留圖紙資料,明確安全條款。管路材質選擇規范并定期進行氣體泄漏檢查。發現管路材質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假冒偽劣產品的,要第一時間移交相關部門。管線需貼規定色標、掛標識牌,標識信息至少應包括氣體名稱、分組、管理人員等。存有多條氣體管路的實驗室須張貼詳細的管路圖。
第八章 壓力管道管理
第二十九條 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
(二)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三)公稱直徑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但公稱直徑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壓力小于1.6MPa(表壓)的輸送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的管道和設備本體所屬管道除外。
第三十條 學院新建、改建、擴建壓力管道必須由有資質的公司設計和施工,未經監督檢驗和竣工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運行。
第九章 起重機械管理
第三十一條 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
(一)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
(二)起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額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機,或生產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裝卸橋),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
(三)層數大于或者等于2層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第三十二條 達到《特種設備目錄》中起重機械指標的起重設備須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起重機械使用人員、檢驗單位須有相關資質。起重機指揮、起重機司機須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持證上崗,并每 4 年復審一次。院系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定期檢驗,并將定期檢驗合格證置于特種設備顯著位置。
第三十三條 在用起重機械至少每月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并作記錄。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并在周邊醒目位置張貼警示標識,有必要的安全距離和防護措施。起重設備聲光報警正常,室內起重設備應標有運行通道。
第三十四條 廢棄不用的起重機械應及時拆除。
第十章 實驗用場(廠)內機動車管理
第三十五條 實驗用場(廠)內機動車,是指僅在實驗室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第三十六條 實驗用場(廠)內機動車應取得《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報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方可使用。使用者應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后持證上崗,證書在有效期內。
第三十七條 實驗用場(廠)內機動車應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定期檢驗,合格證在有效期內。
第十一章 安全應急措施和事故處理
第三十八條 各級管理部門及相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切實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管理方針,對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對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院系應根據本院系特種設備種類及特性、存放場所等,劃定安全區域、確定區域的安全等級,有針對性地制訂本單位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成立以本院系負責人為組長的事故應急救援小組,報學院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條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事故發生院系應立即啟動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同時報學院相關部門,不得瞞報、謊報或延報。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學院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