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學院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為推動和完善我院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效開展學生心理危機干預,預防校園突發危機事件,維護校園穩定,根據《高等學校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教黨[2018]41號)、《內蒙古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區普通高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工作的意見》(內教學工函[2008]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心理危機是個人因遇身心成長變化、環境適應不良、緊急事件或壓力時,使用常用的問題解決方式失敗而出現的內心沖突、沮喪、極度痛苦、絕望等心理失衡狀態。
心理危機干預是指采取有效措施幫助處于危機中的個體,改善其危機情境,避免因心理危機引發攻擊性或自毀性行為,將傷害行為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
第二條 學院應通過心理健康教育和宣傳,增強學生對危機的了解和認識,提高學生承受挫折的能力,為應對危機做好準備。通過開展心理咨詢、輔導等支持性干預,協助處于危機中的學生消除心理沖突,重新認識危機事件,盡快恢復心理平衡,順利度過危機并掌握正確應對危機的方法。通過構建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體系,做到心理問題早發現、早干預和有效控制,避免學生心理危機事件的發生或惡化,減少危機對學生成長的影響,維護學院的安全穩定。
第三條 心理危機干預堅持重在預防的原則。積極開展生命教育,培養學生尊重生命、珍愛生命以及正確應對危機的意識與方法;引導學生樹立熱愛生活、悅納自我、自愛自信的觀念;協助學生建立良好的社會支持系統。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院成立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領導小組,由學院院長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心理咨詢中心、團委、學生工作處、教務處、就業指導處、保衛處、總務處及各院系黨總支書記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心理咨詢中心。
第五條 成立學生心理危機干預評估鑒定專家組。專家組由學院聘請的校內外心理學、心理衛生、精神病學專家組成,負責對學生心理危機進行評估,制定危機事件處理方案,實施危機風險化解。
第六條 各院系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由院系黨總支書記主抓,分管學生工作領導負責,全體教職工、學生均有責任和義務做好配合和協助工作。
第七條 各院系應積極組建并大力扶持學生心理社團的建設,發揮班級心理委員,宿舍心理信息員在學生心理危機干預中的教育、管理和服務作用。
第三章 干預對象
第八條 對存在下列情況的學生,應作為心理危機干預的重點對象予以特別關注,及時進行危機評估與干預,或根據實際情況轉介相關機構:
一、在心理健康測評中篩查出的有心理障礙、心理疾病或自殺傾向的學生;
二、遭遇突然打擊或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一)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親人傷亡、父母離異或分居、父母失業、家庭暴力等)后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二)身體發生嚴重疾病或殘疾后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三)遭遇性危機(性傷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懷孕等)后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四)感情受挫(失戀、單相思情緒失控等)后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五)受辱、受驚嚇(當眾受到羞辱、受到嚴重驚嚇等)后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六)與他人發生嚴重人際沖突(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視或誤解等)后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三、學習壓力大造成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四、因嚴重適應不良而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因嚴重網絡成癮行為而影響其學習及社會功能的學生;
五、有嚴重心理疾?。ɑ加幸钟舭Y、恐怖癥、強迫癥、癔癥、焦慮癥、精神分裂癥、情感性精神病等)且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六、發出下列警示訊號的學生也應作為心理危機的重點干預對象:
(一)談論過自殺并考慮過自殺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記、圖畫或亂涂亂畫的只言片語中流露死亡念頭者;
(二)不明原因突然給同學、朋友或家人送禮物、請客、賠禮道歉、無端致以祝福、訴說告別的話等行為明顯改變者;
(三)情緒突然異常者,如特別煩躁、高度焦慮、恐懼、易感情沖動或情緒異常低落,或飲食睡眠受到嚴重影響等。
第四章 干預機制
第九條 建立早期預警機制
為確保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有序開展,在學院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建立班級(宿舍)、院系、學院三級預警機制,做好危機事件快速反應、及時處理的工作制度。
一、班級(宿舍)
班級心理委員和宿舍心理信息員,應隨時掌握班級和宿舍同學的心理狀況,發現有明顯心理異常情況者,及時向所在院系輔導員、班主任或心理輔導站工作人員匯報。
二、院系
院系黨政領導、輔導員、班主任、任課教師都負有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責任,要經常深入到學生中間談心談話,幫助學生解決心理困惑,對在談話中了解到的危機情況,要及時向有關領導、部門報告,并在專業心理教師的指導下對學生進行及時干預。
三、心理咨詢中心
學院心理咨詢中心應認真開展學生心理健康普測工作,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檔案,篩查出需要干預的對象及時反饋到各院系并采取相應措施。
學院心理咨詢中心人員要樹立以學生為本的理念,提高心理危機干預技能,增強自殺預防意識,在心理輔導或咨詢過程中,如發現處于危機狀態中需立即干預的學生,應及時與院系溝通,盡快采取相應的干預措施。必要時及時向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領導小組及專家組匯報。
第十條 建立中期干預機制
一、支持系統
院系心理輔導站、輔導員、班主任、班級心理委員、宿舍心理信息員等對有心理困惑的學生應及時提供有效幫助,動員有心理困惑的學生家長、朋友、室友對其多一些關愛與支持,必要時應要求學生親人來校陪伴。
二、阻控系統
對于可調控的引發學生心理危機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學院應協調有關部門及時阻斷,消除對危機個體的持續不良刺激。對于危機個體遭受刺激后引起緊張性反應可能攻擊的對象,學院應采取保護或回避措施。如疑似嚴重心理障礙和心理疾病的學生,在積極與專業精神衛生機構聯系的同時,應上報心理咨詢中心備案并制定干預方案。
三、監護系統
對有心理危機的學生在校期間進行監護。
(一)心理問題程度較輕,能在校正常學習者,院系應成立以學生工作分管領導為負責人,輔導員、班主任、學生干部及宿舍長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學生監護小組,及時了解該生的心理與行為狀況,對其進行安全監護。監護小組應及時向院系匯報該生的情況,各院系應將該生在校期間的心理與行為狀況隨時向其家長反饋并取得家長的支持。
(二)對于心理問題程度較重(有嚴重心理障礙和心理疾?。┑膶W生,院系應及時向心理咨詢中心匯報,原則上通知該生家長帶回并督促其去專業心理衛生機構治療,取得專業機構診斷證明后方可酌情同意其返校。在院系與學生家長進行安全責任移交之前,院系應對該生作24小時特別監護。
(三)心理咨詢系統
學院設立心理輔導室,開通電話、網上咨詢渠道等,對發出危機求助的學生及時提供咨詢服務及干預。
(四)緊急救助系統
對學生突發性事故,院系學生工作分管領導、所在班級輔導員、班主任、學生干部等相應人員應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進行緊急救助;并及時與學生家長或其法定監護人取得聯系并做好當事人的安撫工作;同時應及時上報心理咨詢中心、保衛處等相關部門。
第十一條 建立事后干預機制
對因心理危機導致自殺或其他不良狀況發生的后期干預工作應包括:
一、撥打120、110緊急救援電話 ,第一時間了解情況,將傷害降到最低。
二、通知學院保衛部門。
三、通知院系相關人員及學院領導。
四、通知心理咨詢中心。
五、通知學生家長。
同時,應做好周圍同學的心理安撫和疏導工作(及時開展個體心理輔導、團體輔導、同輩咨詢等)。
第五章 后期跟蹤
第十二條 對復學學生的后期跟蹤干預
一、因發生心理危機而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應提供相關醫院的治療證明,確保其能完成學業方可辦理復學手續。同時院系須與其家長簽訂書面協議書,確保其能正常參加學習、生活。
二、發生心理危機的學生復學后,學院應對其學習、生活進行妥善安排,幫助該生建立良好的社會支持系統。應安排班級心理委員、學生骨干、室友等對其密切監護,了解其心理變化情況,填寫心理跟蹤服務情況登記表,向心理咨詢中心備案,并制定可能發生危機的處理方案。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條 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是一項長期任務、系統工程,為切實做好該項工作,應遵循以下制度:
一、心理健康普查制度
心理咨詢中心組織新生心理健康測評,根據測評結果進行排查,篩查出心理危機高危個體,反饋至院系予以重點關注。
二、心理健康信息反饋制度
心理咨詢中心應及時掌握全院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學生心理健康普查結果、學生心理危機預警名單及對各院系上報的有危機傾向的學生進行心理評估,并將相關信息反饋至院系。
三、備案制度
院系應將心理咨詢中心提供的篩選名單進行歸檔整理,并及時跟進學生最新狀態,進行動態管理。
四、檔案制度
在開展危機干預與危機事故處理過程中,應做好相關資料的收集與保留工作并報心理咨詢中心備案。
五、鑒定制度
學生因心理問題退學、休學、復學的,其病情原則上應經專業鑒定,復學時應出具相關證明。
六、培訓制度
心理咨詢中心負責對院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員進行專題培訓。
七、保密制度
參與危機干預工作的人員應對所涉及干預對象的各種信息嚴格保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由心理咨詢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