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學院實習實訓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實習實訓安全管理,保障學生人身、財產安全,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依據國家頒布的有關安全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習實訓安全管理工作應貫徹預防為主、教育先行、責任明確、實事求是、方便操作的方針,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并妥善處理好實習實訓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
第三條 實習實訓安全管理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各系部和相關職能部門要在學院統一領導指揮下,積極參與實習實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條 安全教育須貫徹于實習實訓全過程,要做到實習實訓前有集中動員教育,實習實訓過程中有注意事項提醒提示,實習實訓結束后有安全總結。
第五條 強化學生在實習單位的安全教育,學生應接受各用人單位的安全教育,并在專人指導下學習并掌握有關的安全操作和技能。
第六條 各系部在按照實習實訓操作規程、實習實訓計劃進行安全教育的基礎上,須結合每一次實習實訓的特點,制定出相應的安全規定,并宣傳到每位學生,提高學生的安全保護意識和防范能力。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實習實訓安全管理工作實行院、系兩級管理體制。由分管院長宏觀管理全院實習實訓安全工作,教務處在分管院長領導下負責督查該項工作。系部實習實訓安全管理工作由本系部實習實訓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并同時接受教務處的監督與檢查。
第八條 各系部須成立由系部領導擔任組長的實習實訓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并制定符合本系部實際情況的實習實訓安全管理細則。
第九條 指導教師是實習實訓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負責學生實習實訓期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導教師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如遇違紀、安全事故等情況應及時處理,并及時向系部實習實訓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匯報。
第十條 實習單位在提供對口的專業技術崗位,落實具體實習任務的同時,須做好實習學生的安全教育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校外指導教師有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的責任與義務。
第十一條 分散實習學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學生家長負責,出現安全事故,學院不承擔責任。
第四章 指導教師及學生職責
第十二條 指導教師職責
1.實習實訓指導教師須接受安全管理培訓,在學習、理解和掌握安全管理、應急處理基本方法及應變技能后,方可指導學生的實習實訓。
2.學生赴實習單位實習前,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增強學生安全應變能力。
3.到達實習單位后,組織實習學生了解實習單位所在地及食宿場所治安、風俗習慣等有關情況,并掌握當地司法或消防機關和醫院的聯系方式、聯系電話,針對可能發生的問題采取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
4.實習實訓指導教師必須本著“安全第一” 的原則,加強指導、監督、檢查學生實習實訓期間的日常安全工作。對于集中實習的學生,應每周召開一次全體實習學生安全會議,強調安全問題,對于分散實習的學生,應每周通過微信、QQ等通訊方式,落實學生安全狀況。
第十三條 學生職責
1.自覺遵守實習單位操作規程和有關紀律及安全管理規定,增強安全防范意識和團隊協作精神,提高自我防護能力;積極主動接受安全教育,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實習單位的管理規定,認真接受指導教師及用人單位的教育和管理,自覺學法、懂法、守法、用法,要有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學會自我保護、加強自我管理,不做違法違紀的事,確保實習實訓安全進行。
2.自覺遵守設備設施安全操作規程和規范,在使用未操作過的設備前,應詳讀使用說明書,并有指導教師在場,方能操作該設備。
3.校外集中實習學生應由指導教師帶隊,嚴禁私自或單獨進行活動,外出應報告指導教師,履行請假手續,并按規定時間返回。若未經允許擅自外出者后果自負,學院不承擔責任。
4.校外實習期間,必須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及習慣,避免與當地群眾或其他人員發生沖突,做到寬容與謙讓;上下班及外出活動應結伴而行,不得單獨在外留宿、閑逛;必須注意交通、財物、飲食衛生及人身安全,增強自我保護防范意識。
5.不得參與傳銷等違法亂紀活動,嚴禁參與非法的娛樂活動或從事與實習實訓無關的危險性工作;嚴禁酗酒、尋釁滋事、打架斗毆;嚴禁床上吸煙、不規范用電;嚴禁到無安全設施或者無專業救護人員的場所游泳等。
6.凡違反實習實訓安全管理規定,造成個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損失的,由學生本人負責,學院不承擔責任。造成集體和國家損失的,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處理。
7.發生突發性事件和安全事故應立即向指導教師、實習單位、家長和學院報告,如遇特殊情況立即報警。
第五章 事故處理
第十四條 當發生學生人身傷害、突發疾病等情況時,首先應聯系醫療機構進行緊急救治,并及時報告系部實習實訓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有關人員接到通知后應立即中斷手里的一切事務(放棄休假)趕赴事故現場,配合救援和處理善后事宜。
第十五條 當發生一般財產損害情況時,在場指導教師與學生應保護好現場,并視情況報告系部實習實訓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和公安機關,請求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當生產和生活環境發生災難性事件時,學生及現場人員應迅速撤離事件現場,并通知指導教師。同時視情節輕重,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進行必要救災。
第十七條 當發生重大事故后,實習指導教師應及時向系部實習實訓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并及時通知學生家長。事后應將事故發生過程及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上報。
第十八條 在外實習的學生在上下班、離廠(校)、返廠(校)途中等發生的安全事故,由學生本人負責,學院可協助處理,但不負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 因管理不善、工作不負責任、徇私舞弊、忽視安全生產等造成實習學生安全事故的,視情節嚴重,根據國家和學院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領導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安全管理工作內容,參照國家及學院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保衛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