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精神,加快培養造就一批青年拔尖創新人才,持續提升高等學校自主創新能力和人才培養質量,特設立“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計劃”(以下簡稱“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計劃”)。
第二條 “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計劃”旨在引導和支持優秀青年科技人才圍繞國家和自治區重大科技問題、哲學社會科學問題、學術前沿問題進行創新研究。
第三條 “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計劃”每年評審一次。評審工作堅持依靠專家、發揚民主、擇優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教育廳科技處負責“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計劃”實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資助范圍
第五條 “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計劃”資助范圍為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
第六條 “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計劃”資助對象分為“青年科技領軍人才”和“青年科技骨干”兩個類別。
第七條 “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計劃”資助規模為每年30人左右,其中“青年科技領軍人才”10名,“青年科技骨干”20名。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計劃”資助對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思想素質好,具有創新意識和團隊精神,治學嚴謹,無學術不端行為。
(二)學科視野開闊,對本學科發展有獨到見解,在本領域內某方向有深入研究。
(三)在教學、科研第一線工作。
“青年科技領軍人才”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博士學位及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年齡不超過45周歲(至項目申報當年1月1日)。
(二)近5年曾主持國家級科研項目,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二等以上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社會科學獎1項以上,或有經專家鑒定達到國家先進水平的科研成果。
(三)近5年內出版學術專著1部以上,或在核心學術刊物上以第一作者(通訊作者)發表高水平學術論文3篇以上。
“青年科技骨干”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年齡不超過35周歲(至項目申報當年1月1日)。
(二)近5年曾主持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
(三)近5年出版學術專著1部以上,或在核心學術刊物上以第一作者(通訊作者)發表高水平學術論文2篇以上。
第九條 已獲得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資助者,不再申報本計劃;已獲得自治區“草原英才”工程、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等省部級以上人才計劃資助者,不再申報“青年科技骨干”。
第四章 遴選程序
第十條 自治區教育廳于每年第三季度發布申報通知,以學校為單位組織申報。
第十一條 申請人需填寫《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計劃項目申請書》,并附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所在學校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遴選并在規定期限報送自治區教育廳。
第十三條 自治區教育廳組織專家評審,并提出建議支持方案。
第十四條 自治區教育廳對建議支持方案進行審批并公示,公示期兩周,如無異議,正式批準執行。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五條 “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計劃”資助期限為兩年。“青年科技領軍人才”資助額度為:自然科學類30萬元,人文社會科學類24萬元;“青年科技骨干”資助額度為:自然科學類20萬元,人文社會科學類16萬元。
第十六條 資助經費由教育廳和所在學校按1:1的比例共同承擔,教育廳資助經費在簽訂計劃任務書后分年度撥付,學校資助經費應在資助期限完成前撥付到位。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條 獲資助者在資助期內每年須填寫《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計劃年度進展報告》,并附相關材料,經所在學校審核后于12月31日前報送教育廳科技處。
第十八條 資助期滿的下一年度3月31日前,獲資助者應填寫《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計劃總結報告》,并附相關材料,經所在學校審核后報送教育廳科學技術處。
第十九條 資助期滿后,教育廳組織專家進行結題驗收,評審結果優秀的,自治區教育廳優先推薦其申報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自治區“草原英才”工程等人才計劃項目。
第二十條 凡使用“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計劃”資助經費取得的科研成果,必須標注“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計劃資助”(英文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Young Talent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Universities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
第二十一條 如出現獲資助者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職責、調離學校教學科研崗位、違反學術道德、觸犯法律等情況,所在高等學校應及時向教育廳提交書面報告,由教育廳決定中止或撤銷資助。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